协同创新背景下辽宁省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优化研究

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20期   作者:笪可宁
[导读] 现代社会的发展中科技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科技创新人才也成为地域
        笪可宁
        沈阳化工大学 辽宁省沈阳市 110142

        摘要:现代社会的发展中科技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科技创新人才也成为地域发展的主要竞争力,因此,为促进区域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激活人才创新动力,多个地区都推出了相应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但从当前政策内容的设定来看,其中还存着一些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文对辽宁省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分析协同创新背景下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的优化对策,希望能够激发科技人才更大的创新潜力。
        关键词:协同创新;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优化
        引言
        辽宁省是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省份之一,其对科技创新技术的研发和发展极为注重,因此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也十分重视。在现行的人才激励政策中主要侧重于对人才的物质激励以及精神激励,如由2018年开始开展的“兴辽英才”计划,坚持“抓人才就是抓发展,兴人才就是兴辽宁”的理念,培养出许多精英型高端科技人才,在领军人才的带领下辽宁省的科技研发表现出更多的创新活力。但其人才创新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其中尚有继续优化的进步空间。
        一、科技创新人才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一)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科研经费是支撑科技人才进行创新的关键,没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投入就无法为创新发展提供稳定的保障。从整体建设结构中可以发现,国家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辽宁省同样也没有形成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科研项目不同的管理部门所制定的项目标准有所差异,因此其科研经费的管理也呈现出差异性,这对于人才激励效果而言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长此以往的情况下科技人才的创新动力就会逐渐降低,不利于辽宁省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
        (二)自主创新环境具有高压性
        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科学技术发挥了关键性的主导性作用,辽宁省也正是在协同发展的意识下加强了对人才培养的关注,认识到了人才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但在目前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实践中相关部门或机构留给科研人才的自主创新空间还不够大,使得相当一部分人员承受了较大的制度压力。如有些机构为获得更多的表彰会与利用高压手段与科研人才签订工作协议,限制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科研任务,这使得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自主性受到限制,创新思维可能被约束,激励政策的效果也难以达到理想。
        (三)激励保障政策缺乏同步性
        激励科技人才不仅要做好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激励机制,而且还应做好保障政策的落实,仅靠单一的物质和精神激励无法为科技人才提供长效性的保障,尤其对于省外优秀人才的引进而言,保障政策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辽宁省的人才激励政策与保障政策之间缺乏同步性,难以稳定吸引人才的留存。如住房补贴政策、社保补贴政策以及其他生活方面的保障政策,其保障有效性不够突出,科技人才的生活需求无法得到完善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其科技创新积极性就很难被激发,影响整体科研水平的提升。
        二、协同创新背景下辽宁省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优化研究
        (一)提高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的公平性
        在以往的人才激励政策落实过程中常出现过于重视科研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现象,以较高功利性的思维面对科技创新活动,忽视了科技创新的本质目的。

因此在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政策中应加强对公平公正重要性的认识,从制度制定到部门落实都应统一创新评价标准,让所有科研机构或科技人才都摆正对科技创新的态度,运用新颖的人才管理模式,将激励资源合理配置于科技创新过程中,由此充分发挥人才激励政策的切实效果,为辽宁省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多动力。
        (二)拓展人才激励措施的多样性
        人才激励政策应表现出更高的灵活性,针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分析其创新发展需求,并做好与创新人才的技术交流,了解在创新过程中科技人才的真实诉求,从而更好的满足科技人才的多方面需求,为科技创新的研发奠定稳固的基础,除了物质激励措施和精神激励措施之外,相关部门也应积极拓展人才激励措施的多样性,联合制定多元化的激励措施,让科技人才在创新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满足感,从而可以更有效的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和创新活力,如科技人才的创新工作通常都是十分紧密的,时间也不容放松,对此可以增加科技人才的假期时间,提高其薪资福利待遇,另外若想获得理想的创新成果,科技人员需要不断进行学习,对此相关部门可以为科技人才提供更多进修机会,使其可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从而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基础。
        (三)完善科技人才保障政策
        政府部门应做好人才激励政策与人才保障政策的同步协调,在健全人才激励政策的同时不能忽略对人才保障政策的完善。首先,构建与人才激励相协同的保障政策,从根本上了解科技人才的需求,针对性的补充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其次,与社保、养老、住房等保障制度相协同,为科技人才设立相应的个人档案,搭建优秀引进人才服务平台,提高科技人才管理服务的统一性、系统性。再者,无论是对海外人才、外省人才,还是对本地高校优秀人才,都可以制定相应的优惠落户政策,大力吸引科技创新人才的流入,从而组建更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四)制定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标准
        为提高辽宁省人才激励政策的激励效果,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必须明确所要创新发展的具体方向,设置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标准。没有目的性的创新不仅浪费人力和时间,也会消耗不必要的资金投入,并不能对区域科技水平的提升起到较好的有效作用。因此,在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中应与区域发展相协同,注重与经济发展方向的匹配度以及与岗位建设的适应性,保障科技人才的高效、高质量发展,力求在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方面得到平衡性的稳固和提升。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辽宁省的人才激励政策中还尚不完善,具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在协同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的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才激励政策的公平性,采用多样性的激励措施,为科技人才提供更完善的保障体系,并且必须保障人才激励标准的合理性,从而才能发挥科技人才对辽宁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有效作用。
        参考文献:
        [1]彭徽,李月,曹洪祥.人才外流背景下辽宁省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促进的困境和对策[J].北方经济,2020(01):44-47.
        [2]刘海波,邢贺超.人才集聚效应背景下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J].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8(06):115-120.
        [3]孙莹.东北全面振兴背景下辽宁人才资源管理探析[J].党政干部学刊,2019(11):73-80.
        
[基金项目] 本文系辽宁省科协科技创新智库课题LNKX2019-2020C22
[作者简介] 笪可宁(1971.03-),女,汉,辽宁省沈阳市人,东北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生,沈阳化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管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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