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与服务提前框架于《民法典》 用法治理念推进服务高质量发展

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7月20期   作者:王继贞
[导读] 油田公共事业物业服务提供的产品是服务,
       王继贞
        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光明服务部,山东  东营  257000

        摘要:油田公共事业物业服务提供的产品是服务,但也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利,同时承担着法律责任,这看似矛盾的现象需要一个妥当的和谐融合,以提前厘清油地结合背景下的物业制度的基本架构,为下一步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有力证据。实现物业管理与服务法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关键词:油田;公共事业;物业服务;有法可依;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成立以后,曾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最终都因为条件不成熟而搁置。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中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一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15年编纂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受到全社会热切关注。经过5年磨砺,这项被称为当下“最伟大、最庞大、最复杂的法律工程”已迈上最后“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
        基于业主在人的服务上的越来越难,服务部可将人的服务、物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一、物业服务管理部门期待已久制定《民法典》落地,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工作起来可以有法可依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作为物业服务管理部门更是期待已久,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工作起来可以有法可依了。。,。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用法治理念推进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相关调查分析,现如今,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逐步提升,无论新购房数量不断增加,还是老旧房屋,经过装修整理后,有的破坏了房屋结构,存在大量威胁住户自身以及邻居居民的安全,导致住户以及邻居心神不安,。
        根据国家《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然而,装修失误有可能发生的瞬间分崩离析的倒楼事件。通过Kruskal-Wallis检验方法,检验不同住居房龄的居民样本之间在房屋安全认知上的差异。结果表明,居民的房屋安全意识有待于提高,对相应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低但需求度较高;在加上油田绝大多数房龄较高,无规则约束的装修对房屋安全隐患有一定的影响、装修施工过程中,居民造成其住房墙体开裂,屋面、墙面渗水等现象发生。
        在物业服务与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求业主与装修队伍签订装修合同,并到服务部备案。建筑装修安全与费用在装修工程造价中占比大大增加,在现今特别是框架结构的新购房震害、破坏结构损失评估中应当考虑房屋装修损失是十分必要的。合同中根据专家经验和震害资料,确定装修破坏损失比范围,明确房屋装修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使其与结构破坏等级协调一致,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恢复原状复与赔偿,减少装修过程中对结构的损害。
        物业服务部门物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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