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育人共同体”视阈下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实践与探索

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7月20期   作者:李义
[导读] :随着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李义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大连  116025
        摘要:随着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然而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形势却依然十分严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育人共同体这一概念的提出为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实践能力提供了契机。本文以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例,简要介绍了学校在培育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竞争力方面所做的一系列探索与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提出通过构建共同体培养机制、建立多导师制度、整合社会资源,延伸实践育人共同体培养平台、构建双向、敞开式的共同体评价体系等措施,构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专属实践育人共同体,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与实际工作能力。
        关键词:实践育人共同体;法学;就业竞争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高级指导思想。2014年教育部首次提出了“高校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的目标,以政府、社会、高校、企业为主体实施“实践育人共同体”的建设。将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有机结合,创新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实行产学研用协同育人,建立高校与企业、行业、科研机构、社区等合作育人机制。
        一、法学专业的就业现状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的逐步健全与完善,社会上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的上升,然而在就业利好的大环境下,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仍然十分严峻。据调查,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近1/3会选择升学继续深造,进入企业从事法务的不足10%,而在律所工作的大多从事简单的办公室文员工作,需要通过国家第一大考司法考试后方能转为律师助理,进入公检法队伍的更是寥寥。仍将有1/4的学生转行,从事没有竞争力的其他行业。造成法学专业就业率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招导致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水涨船高
        近几年,各个高校大量增设法学专业,目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已经近900所,大学生的扩招导致毕业生大量的涌入社会,而社会的接纳程度有限,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相应的提高人才选拔条件。
        (二)法学专业出路窄、实践性强,职业要求高
        法学专业的对口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而每年司法考试通过率不足10%,同时要进入到法官、检察官行列还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而签约律所所必须的律师证,需要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律所挂职一年后才可以获得。同时,法律职业除了要求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实际工作能力,这就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法学专业就业具有滞后性
        一方面,公检法等省市地方公务员的考试时间定在每年4月下旬,最终录用常延迟到同年的12月份,超出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时间;另一方面,由于专业出路窄,部分毕业生坚持考研,放弃当年就业机会;另外,在律所工作的学生需要在律所工作一年更换律师证后,才具备与律所签约的资格。以上均是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滞后的重要原因。
        二、实践育人共同体内涵
        2014年,教育部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中正式提出实施“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计划”。即政府、学校、企业、社会等按照“目标共同、机制共建、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原则建立实践育人共同体,通过资整合源、促进集聚效应、加强深度融合,进而实现实践育人的规范化、常态化、品牌化、项目化乃至信息化与社会化。推动学校与社会、校内理论课与校外实践、校内教师与校外导师之间的衔接互动。
        三、独立高校实践育人活动问题探究
        (一)资源缺乏,难以将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独立高校的实践活动,受人际资源以及资金等方面的限制,很多地区不能踏足。同时参与法律援助的成员多为大学二、三年级的同学。

由于他们自身的法律理论知识以及法律素养积累有限,在面对一些疑难杂案的情况下,只能靠请教专业教师,而法学专业的师资有限,常常会让教师与学生都处于两难状态。
        (二)实践活动的组织主体单一,活动形式难以保证多样性
        各类实践活动的开展以高校或学院为单位,主体的单一决定了实践活动的局限性。部分活动的组织不能从学生需求出发,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实践活动。学生在专业调研与实习单位的选择上,范围狭窄。
        (三)缺乏整体规划,实践活动缺乏长效性
        法律实践活动缺乏细化,高低年级同学参与活动相似度高,不同学生存在职涯规划不同的状况,实践活动的形式单一不足以满足学生的多方位需求。同时受活动形式以及相关资源的限制,活动不能够长期有效的开展。以上都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构建整体、有效的实践能力培养模式。
        四、围绕实践育人共同体提升法学学生就业竞争力的对策研究
        (一)以高校为主体,构建实践育人共同体培养机制
        构建实践育人共同体的培养机制,要充分发挥高校的主导作用,联合公检法、律所等用人主体共同构建。高校在构建实践育人共同体培养机制中,要结合自身实际,独立形成符合自身特色、文化传承和师生现状的培育理念、工作思路和践行机制。在培养方案上由理论占主导型转向以应用能力占主导型培养方案,在教育上实行分级制。
        (二)以教师为指导,建立多导师制度
        在实践育人共同体的构建上,设立多导师制度。设置生涯学涯规划导师、理论课程导师以及社会实践导师。生涯规划导师由辅导员或班级的班主任兼任,理论课程导师由学院的专业课教师兼任,社会实践导师则由校友、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专业对口单位人员兼任。学生的生涯规划,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培养。
        (三)以政府为主导,整合社会资源,延伸实践育人共同体培养平台
        社会是人才培养的熔炉,而如何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则需要政府来做主导。政府通过设立一些激励机制,调动企事业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促进高校、企业以及社会的深度融合。根据大学生实践教学的要求,整合多方资源,共同建立类别细化、满足不同大学生需求的实践基地。相关单位既可以通过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实践岗位以储备和锻炼专业人才。
        (四)以学生为根本,构建双向、敞开式的实践育人共同体评价体系
        实践育人共同体的构建,归根到底是为了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这个共同体的构建究竟解没解决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评价环节要将学生实践过程性和结果性相结合,严格实践育人考核标准和管理,探索基于真实实操能力的评价方法,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生可通过调查学生就业满意度与用人单位满意度来评价。同时将大学生的重视程度,高校组织实施具体举措,实践活动的主要特色作为影响实践育人共同体构建的有效因素,全过程考评大学生实践育人共同体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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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社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育人模式创新研究,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年12月。
         5.张凤有,2014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50所典型经验高校经验汇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2月。
    6.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
        7.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40号)。
        8.胡建军,积极构建大学生实践能力培育共同体,光明日报,2015年03月30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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