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逻辑与路径研究

发表时间:2020/11/2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朱接良
[导读] 摘要:自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乡村”以来,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中共怀宁县委党校  安徽安庆  246121
        摘要:自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乡村”以来,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定位变化、强制与自治的并行以及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分界是蕴藏在其后的理论逻辑。此三点逻辑指引我们在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化法律实施,充分发挥自治作用以及创新法律服务模式,从而为法治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法治乡村;理论逻辑;建设路径
        今年3月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法治乡村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建设法治乡村的主要目标以及具体任务。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推动乡村治理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逻辑
        法治乡村建设,是建成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就其内涵而言,具体表现为“三农”,也就是“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进入一种全面依法而治的状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下,法律由国家统治社会的工具变为保护社会的工具和社会自我保护的工具,由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转变到法成为国家与社会双重与双向控制的工具。由法治乡村的逐步建成到法治国家的实现,最后放大至法治社会的形成。而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体现的理论逻辑,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权力与权力定位
        从法治本身的要求来看,法治所解决问题,主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历史经验表明,公权力主体并不会自觉地限制自己的权利,这需要形成一种制衡机制,需要把公民权利置于与权力对应对抗的位置。在现代法治国家,“权力”与“权利”并不是一种“平衡”的关系,而是一种“服务”、“保障”与“促进”的关系。不仅“权力”来源于“权力”,而且“权力”服务于“权利”,同时“权力”保障、促进“权利”的最终实现。这种定位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目前,中国正在走进权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人的愿望和要求通过转换为权利诉求而更多的依赖常规化、程序化的立法活动、司法诉讼和行政管理,而非更多地依赖道德关怀、行政裁量、社会运动乃至暴力革命;治理不仅因为民主权利的效能而逐步成为自治,而且因为以私人权利为公共权利的边界而必须走向法治。
        (二)强制与自治并轨
        法治的实现存在自上而下的建构秩序与自下而上的自发秩序两种模式。从近代法治发展来看,“国家法治”这一建构秩序占据主要地位。这属于一种理性思考,它假设国家与人均具有理性,一切社会矛盾,均可以放在理性的尺度上校正,人们开始“相信人类理性的力量足以摹写人类的心思,并转而据此设计出人类行为的完美规则,为人世生活编织恰切法网”。这就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模式。但是,这不仅带来法治的信度,效度不高,而且也带来了法治建设的困境:也即民众缺乏对法治的信仰,难以把守法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内在规则。严存生教授指出,人类社会规则从是否由遵守者自己制定的角度可分为自律与他律两种。显然,人治社会的法律都是一种他律,而法治社会的法律既然是公意的体现和集体智慧的结晶,那么它就是由遵守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自己制定的,就不是一种他律,而具有自律的属性。这也是法治社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内在根据。公民社会是制衡国家机器、监督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力量,且应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提升而日渐活跃。


        就此而言,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中,要慎重考虑,在政府推进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民众的主观能动性,确保民众自觉参与到法治乡村建设中去,让法律成为民众支持且自觉遵守的行动规范。
        (三)强者与弱者分界
        当人类开启并完成了身份到契约的基本转变,当契约成为一种新的法律理念之后,必然会影响到法治模式的基本建构。人们开始以自由主义为导向,以平等主义为旗帜的形成成了一种典型的契约化法治,我们称之为形式法治。形式法治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强势平等为根基,假定每个人在一个法治国度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至于现实中人们之间权利能否切实的实现,法律在所不问。我们说,这种形式法治所引发的平等只是偶然,引发的不平等才是一种常态。形式法治下的平等是一种强势平等、抽象平等与形式平等,因为市场经济的竞争遵循的是一种优胜劣汰的自然生存法则,必然会造成强弱之分,贫富之分,并造成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从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如保护这些弱者的或者说弱势群体的权利呢?形式法治显然不可以。
        我们将城市法治与乡村法治建设情况作比较,很容易发现在现行社会条件下的城市与乡村,确确实实存在强者与弱者分界的现象。以前我们讲发展,都是城市优先,以城带乡。城市相对于乡村,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沉淀,法治已经比较完善,但我们若是以城市的相关法律直接适用农村,那么就会造成我前面所说的“形式法治”的现象。现在我们倡导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那么我们乡村的法治建设,也必须跟上城市,让良好的法治去正确处理强势群体利益与弱势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防止农民群体在利益博弈中沦为弱势群体。
        二、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强化法律有效实施以保障权利实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无法实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在法治乡村建设实践中,强化法律的有效实施,一方面要求法律本身必须是体现公平正义与人民立场的良法,大力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求乡村基层执法机关严格执法。要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坚决打击,比如环境污染、涉农资金违规使用、涉农项目质量不达标、基层干部履职不力等问题。此外,基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维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到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考验。
        (二)健全乡村治理模式以发挥自治效能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在强制与自治并轨的逻辑下,就必须充分发挥“自治”效能。要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制度,去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落实和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此外,还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三)创新法律服务模式以加强法律供给
        法治生活在本质上是法律需求与法律供给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过程。要缩小城市与乡村在法律供给上的强弱之分,就必须创新乡村的法律供给模式。一方面,要建立法律服务的多元供给机制。在整合已有法律服务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市场供给法律服务,鼓励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等。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律服务的精准供给机制。积极构建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推进运用新媒体、大数据、云计算等获取有效法律服务需求,从而以需求为导向及时提供精准化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姜涛:法治社会的理论逻辑和建设路径[J].金陵法律评论,2015(春季卷).
        [2]王东,王木森:平衡充分法治与四位一体建设:法治乡村构建的逻辑与进路[J].江汉论坛,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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