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门徒会”问题看我国的邪教治理

发表时间:2020/11/25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7月第22期   作者:何 巍
[导读] 什么是邪教?“门徒会”邪教组织虽然受到严厉打击,但这几年在我国某些地区依然存在。
        何 巍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摘  要:什么是邪教?“门徒会”邪教组织虽然受到严厉打击,但这几年在我国某些地区依然存在。“门徒会”有何特点,“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门徒会”等邪教组织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现行体制是否完备,有没有改善的必要与途径,这些都是本文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门徒会”;邪教;治理

        2014年“5·28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注释: 2014年5月28日21时,山东省招远市府前街广场麦当劳餐厅内,正在用餐的受害人吴硕艳(女,殁年35岁)被6人殴打致死。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六人抓获到案,并从犯罪嫌疑人张立冬的住处查获“全能神”书籍等邪教资料,因此该案被定名为“5·28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2014年10月11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及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张某(时年12周岁)均系所谓的“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张帆、张立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犯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让人们意识到邪教距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什么是邪教?目前,我国反邪教任务艰巨,我们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规制?现行规制体制是否存在问题?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对相关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效果最大化?作为教育工作者的一员,又是法律人的一份子,我们有没有自己的视角呢?当下,“法轮功”、“全能神”等臭名昭著的邪教组织由于被重点打击,相对而言已经不具有代表性了,倒是以前貌似不太招摇的某些邪教组织例如“门徒会”在我国某些地区仍然比较活跃,有典型意义,故本文希冀以“门徒会”问题为切入点,研究我国邪教治理的相关问题。
        一、“门徒会”的邪教本质
        为什么说“门徒会”是邪教组织呢?这要从邪教的界定说起。
        (一)邪教的界定
        汉语中“邪教”一词的“邪”源于佛教概念,用来称呼与所谓的正统教义抵触的教派。英文中被认为与“邪教”最贴切的单词是“cult”,其语源为拉丁语,原意为“礼拜”、“祭仪”,其内涵为所有沉浸于崇拜、典礼、情感、仪式和态度的组织,即今日所称的“膜拜团体”。由于“cult”一词既存在类似于宗教形式的形式,但又和世俗社会有所区别,甚至为世俗社会所激烈排斥,被认为是邪恶的,上述两个特点综合的结果即为“邪教”,即在形式上与宗教类似,实质则为邪恶,此为邪教必然具有的本质特征。
        1981年,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系教授、精神病学家罗伯特·杰伊·利夫顿发表题为《邪教的形成》的论文。他将许多与邪教相关的属性浓缩为三个基本特征:一个日益成为膜拜对象的、自称拥有超凡魅力的教主。在最初可能维系其教团基本的某些基本原则难以发挥其作用时,有魅力的领导会逐渐成为被膜拜的对象;有对其所谓的教徒“思想改造”或强迫性劝诱的过程;教团中占统治性地位的教主或小圈子会对其成员的经济、性及其他方面进行剥削。
        2006年,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会(ICSA)在官方手册中指出:“邪教带有意识形态特征,该意识形态发出强烈要求并推动强有力的社会心理影响过程,诱导其成员满足这些要求。这种高度强制性要求及以领导为核心的社会风尚使这类团体处于剥削和伤害其成员的风险之中;如果领导不滥用权力,他们就有可能保持安稳的态势。”
        中国学术界对邪教一直没有统一定义,代表性的阐述为刊登于《人民日报》1999年10月28日的一篇特约评论员文章,该文指明了邪教的主要特征,包括编造邪说、秘密结社、教主崇拜、精神控制、敛取钱财、危害社会等。而说到邪教的危害社会最突出的地方在于邪教采用极端手段与主流社会对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9日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称《解释(一)》)第一条对邪教组织做出的界定是:“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从“门徒会”的发迹史看其邪教本质
        就现有材料看,“门徒会”是陕西省安康地区辉县农民季三保(1940年12月25日~1997年12月)在20世纪80年代纠集一些人在陕西省旬阳县创立的。由于该组织以基督教的名义活动,而《圣经》中有耶稣与十二门徒的传说,所以季三宝“东施效颦”,也任命了十二个所谓的门徒,并自称该组织为“门徒会”。就“门徒会”的名称也因地域而有所不同,例如,因为“门徒会”信徒声称不进教堂而在野外聚会即走“窄门”,所以该组织在湖北等地区被冠以“旷野窄门”或“旷野教”之名。又因为该组织规定信徒每天吃饭至多不得超过二两粮,吃得越少说明他的灵性越高,超过二两就表明尚未真心悔改,因此又被称为“二两粮”。而在青海省某些地区,因“门徒会”活动中有祷告仪式,所以被当地人称为“祷告”。
        据有些材料反应,季三宝组织“门徒会”是受他曾经参加过的另一个邪教组织——“呼喊派”的影响与启发。“呼喊派”也是20世纪80年代经由国外传入的邪教组织,20世纪60年代中叶由美籍华人李常受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创立。该教主张通过大声“呼喊主名”来“释放灵”,因此被称为“呼喊派”。该邪教组织一贯仇视中国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通过在大陆大肆传教意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破坏人民政府。20世纪80年代后,该教派以香港为基地,以旅游、探亲等名义大量遣送教徒进入大陆秘密活动,妄图颠覆国家政权。国家对该邪教组织历来采取严打政策,曾多次查禁取缔该邪教组织,然而该邪教组织仍多次改头换面,化身为各种新兴教派,例如“主神教”、“被立王”、“全范围教会”、“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等邪教都是由“呼喊派”转化而来的。
        1983年,“呼喊派”被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但权欲熏心的季三保并不善罢甘休。他大言不惭地自称是“神所立的基督”,以荒诞不经的所谓教义,造成民众恐慌,借以招揽教徒,实现骗财骗色的犯罪目的。“门徒会”的主要思想可归结为“大肆宣传世界末日;虚吹信教无所不能;无限神化教会领袖”三条。
        从创立之后到1995年被打击之前,“门徒会”疯狂发展信徒,鼎盛时期,其信徒超过三十万人,分布于我国十几个省一百多个地(市)的六百多个县(市)。
        因为“门徒会”经常在各地煽动闹事,围攻政府,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199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认定“门徒会”等7个非法组织为邪教组织。很快,国家在川、鄂、湘、黔等“门徒会”活跃地区开展专项斗争,一大批顽固分子被依法严惩。1995年,季三保被依法逮捕,1997年12月,季三宝在陕西西安市附近因车祸死亡。第二任“教主”蔚世强因肝癌死亡。2005年11月,第三任“教主”陈世荣也因从事非法传教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1世纪初,一批“门徒会”的顽固分子冥顽不化,“反攻倒算”,重建邪教组织。而且为了逃避打击,某些地方的邪教组织将教名改为“三赎基督”试图“瞒天过海”。同时,他们又设立自己的网站和博客,建立网络虚拟社区,传播速度更加快捷,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为此,2006年开始,全国各地又陆续开展了清理“门徒会”包括“三赎基督”邪教组织的行动,效果显著,其嚣张气焰又一次遭到了沉重打击。
二、“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得以存在的原因分析
        中国邪教组织活动的“重灾区”在农村,“门徒会”也一样。究其原因,总结国内研究成果,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困境
        实事求是地说,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速度没有一些人希望得快,这就导致导致很多人产生了希望迅速改变自己及家人命运的不切实际的想法。例如,门徒会的宣传中有一条“免除彩礼”。这是调研中笔者发现“门徒会”能吸引不少信徒的一个重要的诱因。据信徒反映,按照“门徒会”的要求,结婚时不能索要彩礼,否则属于“买卖婚姻”,如果是两个“门徒会”信徒家庭结亲就更不能索要彩礼。这对今天某些地区“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的普通家庭而言还是很有诱惑力的。还有些人面对贫困甚至产生了希望一夜暴富的心理,而“门徒会”正利用这种“人性的弱点”借势做大。例如“门徒会”杜撰的“爱心天堂超市”就是一个典型。所谓“爱心天堂超市”即在家中开设一个所谓的“超市”,只要写下“提货单”,虔心祷告,父神就会赐给财物。这种明显违背常识的所谓“神迹”居然有人信利用的就是这种“人性的弱点”。在“王生龙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判决书中就明确记载,“该组织宣传开办‘爱心天堂超市’,父神会赐给财物等歪理学说。”
        另一方面,伴随着勤劳致富成为农村、农民生活的主旋律,农村“空巢化”现象比较严重,不少留守妇女、老人成了情感上被忽视的对象。他们一方面衣食无忧,另一方面又缺乏关爱,需要精神世界的“富足”,而“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往往借机趁虚而入。
        (三)传统民间宗教意识的复苏
        宗教活动在我国人民的生活特别是农村农民的生活中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过去有一段时间由于经济条件与制作方向的影响,宗教活动一度不太为人们注意。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社会矛盾的多元化,人们对宗教的需求某种程度上强烈了。与此同时,如果合法宗教不能填补这些空白,普通民众对正邪的甄别存在困难的情况下,邪教就很有可能“鸠占鹊巢而且象“门徒会”这样的邪教组织在传教时甚至把合法宗教的一些教义偷梁换柱过来,让那些文化水平较低的信徒不好区分从而越陷越深。例如现在的“门徒会”在“传福音”时,有时不承认其是“门徒会”或“三赎基督”、“旷野窄门”等已经被国家公布取缔的名称,而强调说自己就是基督教。他们送给信徒的,是真正的《圣经》,而不是“门徒会”早年的《闪光的灵程》、《慈祥的母爱》等“经典”。他们在宣传其教义时,会把一些《圣经》的原话放入其歪理邪说之中,以混淆是非,迷惑民众。其传唱的圣歌更是改为劝人信主、信教的内容,这让一般人很不容易辨别其是邪教。
        (四)熟人社会的从众心理
        在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从众心理在邪教的发展方面不可忽视。根据笔者的调研,有相当比例的信徒之所以与邪教发生联系,亲朋好友是最常见的“桥梁与中介”。特别是在农村,村民的科学意识,理性思维普遍较弱。他们往往对邪教缺乏起码的认知,甚至即便入了教都不清楚到底是什么教,对教义缺乏全面的理解与辨识。往往都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那种抱着“反正又不吃亏”心态的居于大多数。[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有关地区实际主管部门的调查。需要说明的是,邪教信众的统计数据不宜对外公开,因此只能进行相对性、比较性的分析。]例如前文所述的 “王生龙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的当事人之的蒲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之所以公公王生龙让她信“三赎神”教她就相信了,正是出于这种熟人社会的从众心理。
        三、多措并举解决“门徒会”等邪教问题
        2014年以来,随着对邪教活动的严厉打击,以“门徒会”为代表的邪教发展处于“低潮”,信徒人数明显减少,据笔者接触到的有些信徒反映,他们平时不再集中,只在家做做祷告。可以说,防控效果还是不错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就得到了彻底解决。虽然当下“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发展势头得到了遏制,虽然刑事案件极少,虽然显性影响不突出,但隐患存在,不能大意。而且随着“门徒会”等邪教组织转入地下,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以前是“敌明我明”,现在是“敌暗我明”,这就导致发现与打击难度增加了。所以,我们断不可“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而应该“枕戈待旦”,并且多措并举防控甚至解决邪教问题。
        (一)破除“谈邪色变”心理是先导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感觉最困难的是很难做面对面的访谈。当然,对于那些信徒或者前信徒,这一点很好理解。但有些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普通民众也很难沟通,很多人“谈邪色变”,似乎视“门徒会”等邪教问题为研究禁区。导致“处处是机密,哪哪有门禁。”所以有些情况,有些第一手资料与数据无法获得。
        当然,对于合法的保密安排我们当然能够理解并支持,但有些问题如果过于敏感特别是对研究者过于谨慎可能会适得其反。笔者认为这需要权威部门的正确引导,让人们意识到“门徒会”等邪教的出现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必然产物,就象我们社会机体的病变,得病不可怕,“讳疾忌医”才可怕。
        (二)制定反邪教法是大势所趋
        虽然在反邪教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然而,一部专门的反邪教部门法在当前这个邪教组织发展隐秘化,活动猖獗化,反邪教需求急迫化的时代显得日益必要与可行。具体而言,制定专门的反邪教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有三点:首先,一方面邪教发展及蔓延比较迅速,另一方面,很多民众和国家机关的重视程度与其发展势头不成正比。第二,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保护人权也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在反邪教问题上,通过专门的反邪教法二者可以契合。第三,立法需要时机,需要相应的准备,而劳教制度的取消,刑法修正案在刑罚方式上的变化(增加三年以下自由刑以及经济处罚),这些不在意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综上,统一的、专门的反邪教法势在必行。它的出台,可以将体现于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社团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反邪教内容“化零为整”,体系化、集约化。至于改法的具体内容还在探讨中,但它应该包括邪教的定义;邪教认定的权威部门及程序;对邪教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根治邪教问题的策略与手段,既要教育未信教的普通民众,又要拯救危害不大的普通信徒,更要严惩首恶分子。
        (三)完善我国邪教组织认定制度是前提
        1. 解决邪教组织问题的前提是认定邪教组织。而我国目前邪教组织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认定的权威性问题。当前,我国家认定邪教组织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党中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文件来认定;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公安机关向公安部请示,再由后者认定;三是公安部自行认定,再向其他机关通知。总而言之,基本由行政机关即公安部来完成。这种体制的问题主要是:首先,这三种方式无论是哪一种,实际认定主体都是公安部,这是一种依据行政职权而形成的“管理惯性”,并不绝对合法,所以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其二,这种方式必然带来的问题是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上,公安机关具体说是公安部一方面是规则制定者一方面又是规则执行者,这样显然有违于公认的原则。
        (2)法律依据的问题。虽说两高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邪教组织的定义,从此之后,理论上这一解释应该是在我国法域内处理相关问题的最重要依据了,但一个现实问题是,解释公布至今我国邪教组织的认定都是在该解释公布之前由公安部依据自己制定的行政命令完成的,后法没有拘束力,之前行为的依据有问题。
        (3)可操作的认定标准问题。暂且不论法律依据,单单看公安部执行此项工作的规章、命令就存在由于抽象而可操作性差的问题。特别是这套标准关注邪教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叫价值标准,而缺乏事实性标准与程序性标准,导致在实际操作的时候让人有“大”“空”的感觉(这一点在两高的《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同样存在,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
        (4)“战略性思维”的问题。当下,我国在认定邪教组织的时候,无论是哪一种其共同点是从非法组织的角度看邪教组织,着力点在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性上。这样做,虽然在短期内的确可以打击邪教的发展势头,但由于没有从价值目的等精神意义去考虑,所以长远来看,有难以解决人的精神世界需要之虞,即笔者所说的“战略性思维”。确实,邪教组织是非法组织,但又不是一般性的非法组织,有一定的层次。所以,必须建立起一种既解决现实威胁的问题,更关注人的精神世界追求满足的需要的标准,要“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5)认定的“终局性”问题。与生物体相同,是组织就有产生、发展,最终走向死亡的问题,概莫能外。一个组织一旦被认定为邪教组织,是否就被“死刑立即执行”了呢?该组织能否转化?该决定能否因为错误而被撤销?
        2. 完善我国邪教组织认定制度的构想
        (1)建立官方的宗教团体认定体制。规范的宗教行为是反邪教的重要一步。宗教信仰自由在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宗教组织也必须在法律认定的框架中活动。所以,必须建立相应的认定体制,例如登记制度。这对于有条件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确立司法机关为邪教组织认定的主体。法治社会纠纷矛盾的解决必须依法而为,而司法机关是法律的“代言人”,所以以司法机关为认定主体具有终极性(司法机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终极保障)和公正性(相对中立的地位决定了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的优点。而且,根据相关研究来看,除了少数例外,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邪教组织的认定工作都由司法机关来承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依法治国要与国际接轨,我们是否可以考虑普遍做法呢?
        (3)让邪教组织认定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虽然两高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做出的实质性定义并不完善。例如该解释第一条所说的“邪教组织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控制成员”这一邪教特征,实际上与一些利用封建迷信进行的犯罪活动甚至是某些合法宗教教派的做法也是暗合的。现实需要更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标准。
        (4)依法公开认定邪教组织程序。这应该是被取缔者可以享有的救济权。众所周知,即便罪犯也有人权,同理,即便是被定性为邪教的组织理论上也有获得公开、公平、公正认定的基本权利。不得不承认,在这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有问题的。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承认邪教组织也享有申诉权。遍查各种案件,也没有一个被宣布是邪教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认定提出合法质疑。也就是说,在我国,一个组织如果被宣布是邪教,就等于定性与执行一步完成。我们必须要承认,邪教问题有特殊性,处理邪教问题也有“特事特办”的必要性。但过于简单的做法带来的一个不良后果可能是“诛形”而不能“诛心”,即有些邪教信徒会顽固地认为对其组织的取缔是一种所谓的迫害,反倒坚定了这些人的“卫道感”。须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要理直气壮地打击邪教组织。


        (5)完善甄别新兴宗教与邪教体制。毫无疑问,邪教组织必须被取缔。然而,现实中有些新兴宗教一开始被定性为邪教,但经过历史发展最终成为合法宗教或者民间组织。一些新兴宗教也的确经历了从“被打击”到“被认可”从“邪”到“正”的蜕变。例如日本的“金光教”,由川手文治郎(1814-1883年)于1859年创立。在兴起之处,因为奉行不与当时的日本政府合作的态度而被当局打压。1883年川手文治郎死后,他的后继者为了合法存在,改弦更张,迎合日本神道教的要求,现已在日本社会立足。还有韩国的“天道教”。19世纪60年代的朝鲜王朝处于西方势力与新崛起的日本帝国威胁之下,庆州人崔济愚(1824-1864)担心朝鲜传统宗教被天主教代替,所以综合了传统宗教的重要的因素创立了天道教。由于遭到打压,崔济愚及第二任教主崔时亨(1827-1898)都被处决。而到了第三任教主孙秉熙(1861-1922)时,由于其提倡的争取朝鲜民族独立的“三一精神”后来成了韩国的建国基础,因而虽然信徒不多,但天道教也实现了由“邪”转“正”。回到国内,无论是舶来的佛教还是土生土长的道教,也都基本经历了这样一个“破茧成蝶”的过程。所以可以说,在合法宗教与非法邪教之间还存在着可以规范、引导的新兴宗教,这就需要教派组织与统治阶级的智慧。“正者可邪,邪者可正”。这是在反邪教斗争中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四)发展经济与民生是根本
        一般而言,一个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发达程度与居民思想的文明程度是成正比的。邪教问题的出现不是孤立的,有其深层次的社会背景,特别是经济与民生的发展。为什么“门徒会”等邪教问题在农村地区比较明显?恐怕这与当地的经济与民生发展是有一定联系的。所以要对症下药,整治以邪教在农村地区的传播。
        1. 用幸福安乐的生活根治邪教滋生的土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几乎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都有一定价值。如前文所述,很大一部分邪教信徒是由于生活问题而入教的。那么,要想挽救他们同时彻底杜绝农民群众走向邪教的“心魔”,发展经济,保障民生是根本。当然,此处所说的民生不仅限于物质生活,还有丰富的精神生活也是不能缺位的。“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例如,在我国很多地区的农村篮球运动有比较好的群众基础,许多村庄都有篮球场,甚至有些村庄定期有比赛活动。如果能够大力发展,以这样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村民的生活,相信“门徒会”等邪教组织也就没有多少可资利用的空间了。
        2.宣传工作要先行。“宣传阵地我们不去占领敌人就会去占领!”,我们要通过强化宣传工作,真真切切地提高农民群众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水平,让他们自觉自愿地成为反邪教的主力军。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第一是要做到“广”,即宣传的广泛性。要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第二是要做到“准”,即宣传的针对性。在宣传对象的选择上要有层次,应该把可以倚重的村干部和党员和容易被邪教利用的“女、穷、残、病”列为首要宣传对象,“以一带百”,“事半功倍”。第三是要做到“活”,即宣传的多样性。现在的人们,一说到宣传工作往往都与呆板、照本宣科等同起来。这样显然会大大影响宣传的效果。所以,应该对宣传对象做“类型化”处理,根据其受教育程度、接受能力、自身具体情况、乡村生活环境等等来进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有“穿透力”的宣传。
        3.法律意识与制度要跟上。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依法进行。而依法进行的前提是法律意识要先行。一说到农村、农民,我们往往认为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代名词,这个观念不绝对但有一定的道理。所以,首先还是一个宣传教育的问题,让我们的农村、农民即使反邪教也要有法律意识,不要“好心办坏事”。当然,在打击邪教方面,政府机关依然是主力,特别是公安机关。所以,即便在农村,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宗教活动,取缔非法宗教组织也要严格遵循法治精神。
        4.强大健全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反邪教的有效保障。我们当然要把许多工作寄希望于农民群众的自觉,但至少在现阶段,强大健全的农村基层组织仍然是最可靠、最有效的“前锋”。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做到三个“强化”:一是要强化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即俗称的“村两委”的力量。这样既能“筑好篱笆”,阻挡歪理邪说的渗透,又能“拾遗补缺”,对已有的问题及时清理整顿。二是要强化信息情报网络的建设。“信息也是战斗力”,任何工作的成功都离不开信息情报工作的保障。套用一句被无数事实反复证明的至理名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三是要强化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的“存在感”。不夸张地说,反邪教斗争也是一场“人民战争”,所以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在农村,有很多可以信赖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先进,他们愿意发挥余热,就看我们的管理者能不能、会不会用。
        (五)专业打击力量的建设是基础
         目前,在防范和处理邪教包括门徒会问题上,最重要的是两大行政机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下属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
         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简称防范办)与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综合协调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的机构,因设立于1999年6月10日,又称“610办公室”。该“领导小组”是党政系统中常规治理方式之外的补充,在特定时期拥有跨部门的协调权力。这个机构负责有关防范和处理它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家庭教会,气功组织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形势,总结工作经验,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当好参谋、助手;负责向党委、政府报告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指导辖区单位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协调有关反邪教的社会宣传工作;负责有关处理邪教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与协调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完成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而在打击邪教的力量中,国保部门是绝对的“前锋”。据公开资料显示,国保部门是维护宪法和我国政府政治安全的保卫部门。1983年以前其重要的职责是镇压反革命、反间谍等方面的工作。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成立后,公安部政治保卫局的大部分职能转到国家安全部。后来为了与国际接轨,更名为国内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负责掌握所辖地区的国内安全的敌情、社情、政情动态,研究制定对策,打击处理邪教组织,反动会道门组织违法犯罪。
         可见,在反邪教领域,该部门针对性强,责任重大,应该选派精兵强将,“厉兵秣马”,“枕戈待旦”。然而,据笔者调研得知,在某些地区,国保大队一般只有几个人,有人称其为“养老机构”,需要办案的时候到处抽人,这显然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的开展。我们不能抱着“闲时嫌多,用时嫌少”的心态,应该建设专业,高效,有强烈职业认同感的队伍。
        (六)用宗教反邪教,用教育治邪教
        为什么“门徒会”在全民信教的地区鲜有影响?为什么有些穆斯林居民聚集的地区基本没有“门徒会”活动呢?众所周知,伊斯兰教是一神崇拜,这就导致对真正虔诚的穆斯林而言,“门徒会”之类的邪教几乎没有可乘之机。另据有关研究,西藏自治区是我国唯一没有发现邪教的地区,这与藏传佛教在当地的强势有很大关系。这一现象,对恰当估计传统宗教抵御邪教的特殊作用有着相当的启示。应该说,在反邪教的大业中,宗教的“正能量”不能低估。那么,如何发挥这种作用呢?能否以及如何利用宗教来反制邪教?
        1.强化对合法宗教及组织的依法管理。虽然说宗教的本质是“出世”的,但必要的依法管理是不可或缺的。这种管理是广义的,除了狭义的监管外,保障宗教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利同样重要。现实中需要特别警惕的是“管得太宽”,要拿捏好分寸,要切实尊重宗教的相对独立神圣性,切不可“越俎代庖”。    
        2.让合法宗教组织“散发正能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下在我国的“五大宗教组织”[指在中国具有一定历史影响,形成中华民族风范,拥有一定规模性和区域性而形成具有一定地位的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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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巍(1979.7),男,土族 青海民和人,法学硕士,现就职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从事法史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地方社会治理研究
基金项目: 青海民族大学2016年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2016XJRS02)成果。
]都已经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遍布全国各地的大大小小组织体系以及与之相应的管理体系。这是一个庞大的,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因而有着相当号召力与影响力的“网”。不要以为这张“网”只有传教的功能,只要运用得当,它同样可以起到反邪教的作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3.信任并倚重教职人员在反邪教方面的作用。组织是由人员组成的,发挥组织的作用具体就是发挥个人的作用,发挥合法宗教组织的作用重在发挥教职人员的作用。具体工作还得靠这些教职人员走到群众中去,引导教育普通群众净化心灵,抵御邪教。特别是在挽救误入歧途的信教群众方面他们是无法取代的力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所以,我们必须要信任他们,才能倚重他们。
        4.用合理规划建设的场所吸引信教群众。现实中,有些地方部门的负责人“谈邪色变”甚至“谈(宗)教色变”,主观上不支持当地的宗教活动,客观上由于土地等硬件的成本逐年攀升,使得在某些地方合法合理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有一定的问题。这样导致的一个恶果是某些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集会,形成脱离监管的盲区,久而久之邪教难免在这些地方滋生滋长。这方面的解决之道在与如何合理规划并建设有吸引力的宗教活动场所。用一句不太恰当的比方是“家有梧桐树,不愁招不来金凤凰”。
        5.理解宗教才能更好地防范邪教。实事求是地说,宗教与邪教在形式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说宗教之“形”经常被邪教之“实”冒充与利用。怎么看待这一现象?这不是宗教的罪过,我们不能去苛求宗教这一“受害者”。特别是在宣传研究中,我们必须谨言慎行,断然不可将宗教简单地与落后、迷信、愚昧等划等号,更坚决不能把宗教与邪教划等号。否则只能是“亲者痛仇者快”,最严重的后果可能是把一些信教群众推向反面。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今我们的某些管理者,某些知识精英的宗教知识与其社会地位及社会影响力不成正比。因此,下到普通民众特别是掌握话语权的知识分子,上到各级各位管理者特别是有相关管理职权的管理者,应该尽可能全面充分地知道宗教。具体怎么做?既然我们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政党”,要终身教育,可以建议甚至规定上述人员在学习设计中专门设置宗教学的内容,包括我国我党的宗教政策,也包括当今世界各大合法宗教的基本教义甚至仪轨。既能提高自己的抵抗力,又能提高相关的领导力与影响力。虽然无神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但宗教在当下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需要善待,才能“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此外,邪教的发展必然伴随着愚昧与迷信,破除愚昧与迷信是“治本之道”。而这有赖于教育特别是对年轻人的教育。年轻人特别是大学生由于处于最可塑的时期,是邪教与反邪教双方争夺的焦点。在目前的高等教育中,笔者感觉反邪教教育有一定问题。有一些调查研究显示,现在的大学生的宗教知识少得可怜,更不用说对邪教以及邪教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关系问题。综合这些调研,大体上我国现在的大学生基本都明白邪教是“邪”的,但对于其它诸如邪教的定义,特征,代表性的邪教组织和人物等等的了解非常有限。更可怕的是,与此同时,邪教对高校的渗透一刻也没有放松,诸如“法轮功”受害者陈果这样的典型就很能说明问题。显然,如果组织、教育、运用得法,高校师生会成为反邪教的主力军;反之,他们会成为邪教传播的生力军。在高校开展反邪教育刻不容缓,不能松懈。为此,笔者认为,高校反邪教除了日常工作外要特别注意以下两条:
        1.大力扶持高校内的反邪教组织。高等院校要大力发展、扶持反邪教组织,“社会的事让社会办”。这些组织是很好的平台,可以为高校的反邪教工作提供组织基础以及人才储备。但任何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外部力量的帮扶和引导。学校乃至社会应该关注它们,例如帮助它们走近师生;帮助它们与其它的反邪教组织力量联系,取经等。特别是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
        2.让大学师生正确理解宗教及其与邪教的关系。我们必须跟广大师生讲清楚,宗教是什么,为什么到了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似乎宗教发展并没有萎缩反而在局部有壮大的趋势。我们必须让师生领悟邪教不是宗教,邪教与宗教的显著区别,让广大师生明白我党我国对宗教与邪教的原则立场,自觉反邪教。
        (七)各地联动,共同打击与防控域外敌对势力的侵袭
        显而易见,防范邪教,我们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在更高层级的统一领导下,各地联动,例如建立相关情报资料的共享交流机制,从而实现对“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传播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围追堵截”。
        正如“门徒会”思想最早从海外传入,当我们研究中国的邪教治理问题的时候,眼光不能局限于中国或者中国大陆地区。在中国大陆法律管辖权难以触及的国家或地区,邪教活动依然比较猖獗。他们以此为屏障保护自己,大肆传播,甚至以此为基地,向我国大陆地区进行各种非法活动。目前,这种情况根据成因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由于对邪教和处理原则上的认知差异导致的。这一类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差异。中西方邪教基本概念的区别既源于历史与文明的差异,也源于现实与风物的有别。所以,对于这种可以理解的差异,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彼此理解尊重的前提下,求同存异。虽然大家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但追求安全、有序、法治的环境应该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
        基于共同的利益,我们可以与相关国家或者组织依法开展防控与打击邪教方面的合作,窃以为上合组织就是这方面一个有益的尝试。2001年6月15日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2002年6月7日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其中第二条为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众所周知,上合组织覆盖区域是极端主义为害比较严重的地区,而邪教组织与极端主义有着密切联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可以联手防控、打击极端主义,间接可以起到对邪教活动的防控与打击。目前,上合组织已经成为这一领域比较成功的典范,成员国也从最初的是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六国发展到六个成员国,六个观察员国,六个对话伙伴国。2017年6月7日即将举行的上合组织阿斯塔纳峰会将完成印度、巴基斯坦加入程序,上合组织将实现首次扩员,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地区合作组织,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与合作潜力。笔者认为,这无论对我国防控域外邪教的侵袭还是对该地区极端组织以及邪教组织的防控与打击都是重大利好。
        第二类的成因则是极个别的国家或者地区出于政治目的而对盘踞当地的邪教组织区别对待,即对那些危及到所在国核心利益的邪教组织就严厉打击;对不可能威胁到其核心利益但却能加以利用从而危及其潜在对手国家利益的邪教组织就提供庇护或者默认其存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双重标准”。对这一类问题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利用诸如上合组织、联合国、二十国集团等各种舞台及各种双边或多边机制,亮出我们的观点,求同存异,不卑不亢,据理力争。
        第三类的成因比较特别,那就是我国的港澳地区。由于“一国两制”这一基本国策的限制,使得某些邪教组织在我国港澳地区还可以存在。相信去过这些地区的大陆居民应该都领教过邪教组织在这些地区的猖狂。然而近几年情况也在变化。从有关资料看,“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刚刚传到香港时,由于港人对其邪教本质没有深刻认识,所以对其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一些市民还主动给邪教组织的宣传提供便利。然而,日久见人心,邪教组织的种种表现港人也领教过了,对其骗人的歪理邪说和把戏有了新认识,说到底,就是将他们的看穿了,因此许多人不再相信邪教自编自演的那一套甚至站出来抵制。随着“一国两制”的践行,随着两岸交流沟通的深入,随着港澳居民国家意识的不断深化,特别行政区将不再是邪教组织的“避风港”。?
        当然,还需强调一点,在港澳以及今后的台湾地区反邪教依然要依法进行。这就要求目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乃至未来的涉台相关法律法规都要对此问题做出清晰的规定和精准的解释,决不能让港澳台地区成为“法外之地”,成为邪教为害我国国家安全及人民利益的前进基地。
        六、结语
        行文至此,让我们站得更高,想得更远一些。为什么会有邪教的出现?邪教历史源远流长,我们是与之妥协还是战而胜之呢?
        首先,正如硬币的两面,有“正”就有“邪”,正因为有“邪”的存在,才能彰显“正”的宝贵,正因为邪教的罪恶,所以我们才懂得保护我们的灵魂不至于堕落是何其神圣。
        第二,按照进化论,人类来自低等动物,带有与生俱来的的“兽性”,人类的进化之路是一个从低等不断走向高等的艰难旅程,而邪教等等是人类精神世界发展演变道路上的必然副产品。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邪教的产生,发展乃至最终的消亡,也正是人类不断寻找自我,认识自我,怀疑自我,突破自我的过程,是另一种意义的“进化”,或者叫“净化”。
        第三,我们普遍有一种感觉,堕落往往比坚守容易,所以很多时候“邪”比“正”刺激,有吸引力。“扫帚不到,灰尘是不会自己跑掉的”,邪教自己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因为它身上附着了很多“蹭车的”(欲望、利益等等)。邪教的强大使得我们必须使出十二万分的力气与之抗衡,因此,对于邪教我们既要有“想法”,我们更要有“做法”,还要坚持做下去。而一切“做法”都要吻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价值观与相关法律法规,反邪教,我们要反得“有理有据”,让所有人心服口服。
        
        从“门徒会”问题看我国的邪教治理[本文系作者主持的青海民族大学2016年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2016XJRS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何巍(1979-),男,土族,青海民和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制史,法理学,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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