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购的若干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20/11/26   来源:《中国教工》2020年第16期   作者:杜海萍
[导读] 自从2010年国内的一些团购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后,团购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就因省力、省时、经济、高效等诸多优点很容易的被消费者快速接受和传播开来
        杜海萍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武汉  430023
        摘  要:自从2010年国内的一些团购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后,团购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就因省力、省时、经济、高效等诸多优点很容易的被消费者快速接受和传播开来。团购也逐渐成为一种新的互联网时尚。但迅猛发展的同时,团购这一新兴产业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旨在阐述团购现状的基础上,剖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团购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团购  现状  问题  对策
        今年2月,武汉某住宅小区业主团购群的一段视频在网上曝光,视频中群里的一位阿姨因不满某超市提供的团购套餐而慷慨陈词,虽言语中夹杂些许汉骂,但因阿姨表达诉求条理清晰,提出的问题尖锐深刻,视频一经网络上传,立即引爆各大网站,微信朋友圈,迅速登上热搜榜。瞬间,武汉阿姨吐槽团购的视频全国人民都知道了,网友一边倒的力挺这位阿姨,这也让团购这一新兴消费模式被推向风口浪尖,舆情有迅速蔓延之势。武汉市政府立即响应,约谈了该超市,超市也迅速发出了紧急通知,提出了整改措施。团购风波舆情虽得到了快速化解,但也暴露出了团购存在的各种乱象,亟待从法律上加以探讨,寻求规范化管理的对策。    
一、团购的现状
        自从中国第一家团购网站“满座网”在2010年1月上线之后,美团网、拉手网、糯米网等各个团购网站相继上线。一时间,团购如雨后春笋般涌入大家的视线,深入大家的生活。团购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标志着现代社会的又一进步,更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重大成果。现如今,团购已在中国各大城市成熟壮大起来,成为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广大消费者追求的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和全新的购物模式,成为了一场举世瞩目的消费革命。
        团购的优势在于:一是根据量大价优、薄利多销的原理,团购能够有效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团购价格通常低于产品市场最低零售价,这是由于购买数量的叠加,加之直接从货源地购买,减少了中间环节赚取差价,在保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用最实惠的价格,购买到最心怡的产品。这是团购最大的优势所在。二是团购能够提高购物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参团购物,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性能、价格、特点及已购消费者的评价,牢牢掌握买与不买的主动权,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消除传统消费模式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有效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通过参加团购使消费者能够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接收到优质的服务,获得了良好的购物体验,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购物的省时、省力、经济、便捷与高效。三是随着团购网的日益发展与成熟,商家充分利用强大的媒体整合资源,系统化被推广,节省推广费,得到体验用户数据,挖掘再次销售,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及服务,产生更大的经济收益,从而实现团购消费者、发布信息的商家及团购网站三赢的局面。
二、团购存在的问题
        当“宅”在家中的人们充分享受团购带来的全新购物体验,享受着各种快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时,人们也不得不面对团购中暴露的各类问题。特别是“武汉阿姨”团购视频所带来的冲击波,让更多的消费者开始认真审视团购中的乱象。
        1、团购的商品质量和数量难以保障。有消费者反映团购的菜品不新鲜,水果有烂果,有的商品没有标注保质期,有的商品保质期将到,存在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的现象。部分消费者表示购物体验差,不再愿意第二次参加购物。
        2、团购套餐商品价格有明降暗升的现象。个别商家以全网最低价、亏本冲量、店周年庆回馈消费者等为噱头,大肆宣传自己店所售同类商品折扣最低,为了获得高额利润,甚至不惜大幅抬高已做打折宣传商品的原价,有明显的误导消费嫌疑,而消费者获得的优惠则也会名不副实。
        3、团购套餐设计不合理,有捆绑销售现象。有消费者反映,部分销售化妆品的商家,利用各种网络购物节推出的促销活动往往有畅销品搭售滞销品或者搭售保质期将至的化妆品的现象(如面霜搭面膜、面霜搭洗面奶),再如有的宠物用品商家,将畅销宠物粮搭配卖不动的宠物罐头一起销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4、团购商家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由于缺乏行业规范,加之团购网站入行门槛低,往往售后无法保障、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同时,大量不具备团购资质、达不到从业标准、资信状况堪忧的小作坊披上团购的外衣,利用虚假广告吸引消费者,甚至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提供的商品很难达到质量要求。
        5、团购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导致经济犯罪发生。

有多名消费者称自己在微信群里团购买商品付款后就被拉黑,有人散布虚假购物信息,收齐货款后即人间蒸发。由于团购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出现,加之团购网站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鱼目混杂,消费者甄别率不高,导致违法犯罪成本较低,这些都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了巨大的诱惑。
        6、容易泄露个人信息。有消费者反映,小区的各种微信群团购,多采取群里接龙的方式,参与团购需公开填写自己的手机号,尤其还有楼栋门牌号码。这样大范围的暴露隐私信息,为日后留下侵权隐患。
三、对规范管理团购的法律思考
(一)要加强消费者自身防御力,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首先,参加团购前要“心中有数”,对照政府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先做好市场调查。要充分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品牌、性能以及曾经购买过该商品的消费者的评价,这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在开展团购前严格审查资质,把好“入口”,避免受‘消费陷阱’的忽悠。其次,团购时最好选择信誉高、靠得住的商家,如选择那些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的团购网站和商超。如武汉市自2020年2月22日起,武商、中百、中商、家乐福、沃尔玛等五大超市将25种重要生活物资销售价格定期公布,让市民足不出户明明白白消费。团购时若价格和商场公布的同类商品相差悬殊,消费者要主动维权,可及时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更多的人陷入“团购陷阱”。第三,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担保交易的方式,团购后保留与商家谈判的聊天记录,留存好确认付款短信、支付宝和微信消费记录,并尽量留存团购内容页面,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最后,消费者一定要关注商家的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信息。务必记得索要发票。因为发票是交易的合法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二)要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导,依法依规推动团购健康、有序开展
        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有了这个原则,市场主体从事各项交易活动便有章可循,买卖双方才不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使交易顺利进行;如果没有这个原则,市场交易必然无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的状态。面对团购中所暴露的一系列乱象,既需要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更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作保障,强化外部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范团购经营秩序,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给予制裁。
        一是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团购市场,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武汉市出台文件规定:(1)“线上” 团购套餐除标示总价外,内含商品应分别标价,且标明品名、产 地、计价单位(数量或重量)、销售价等,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一并标明,(2)不得有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套餐内各商品销售价格之和不得低于套餐总价,严禁不公平价格行为。(3)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发布“红黑榜”,加强行政指 导接受社会监督。对目前活跃在各社区的团购经营者进行摸底统 计,清理不具备营业资质的“山寨团购”。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团购 “红黑榜”,对消费者满意率和检查抽查合格率进行排名公示,对 列入“红榜”的团购经营者在主流媒体上予以表扬;对列入“红黑 榜”的团购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理。
        三是依法追责,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团购经营者出现违法经营行为,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团购中出现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短斤少两、哄抬价格等侵犯消费者权 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 强对消费者投诉数据的深度融合运用,拓宽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 面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产生震慑、以正视听。
(三)要充分发挥好社区作用,守好团购“安全门”
        社区团购是真实社区居民的一种团体性的购物模式,它依托的是团长通过自己的熟人朋友关系快速获得用户的信任而组团消费,它迎合了快节奏现代社会的需要,迎合了消费升级的发展趋势,成为当今团购中吸金力最强的细分赛道,也使社区成为团购最活跃的地方。社区是基层居民的自治组织,面对迅速崛起的社区团购,社区要主动作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小区内开展的团购采取必要的管理,协助居民严格把好团购资质“审查关”。小区物业可主动帮助居民厘清购物需求、遴选可靠信息、做出客观判断。
参考文献:
[1]许丽萍.团购网演变为“千团大战”,虚火旺盛?[J].软件工程师,2011,
[2]张文.网络团购理清法律关系 选择维权路径[N].人民日报,2010
{3}中国团购网络发展现状的思考分析   元明真
{4}张攀.论团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报,2013.(19).

作者简介:杜海萍(1962-),女,湖北武汉人,本科,副教授,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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