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菊
红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阿坝 624400
摘要:偏远落后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问题一直备受关心和关注,作为参与基层治理与服务社会的有效形式,律师等一线工作者在法律扶贫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理论联系实际角度看,偏远落后地区的基层法律扶贫攻坚实践重点一般涉及秩序更新、观念变革、风尚重塑、权力规范与市场经济开放竞争有序等精神实质的培养和发育等方面,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才能让扶贫真正成为一项充满活力与实效的系统法治与社会工程。
关键词:偏远地区;法律扶贫;基层律师;攻坚实践;法治规则
作为基层治理的重点与难点,偏远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问题一直牵动着基层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心,如何在法治社会建设深入发展的今天,让偏远尤其是贫困地区群众也能共享社会改革发展进步的红利,是完善基层治理结构、优化治理体系、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点议题。法治不仅作为一种静态文本上的“依条文”而治,更在于一种全新治理思维与工作方式,让法治阳光温暖基层群众,从根本上事关全面建成法治社会、小康社会大局。
一、基层法律扶贫推动偏远地区秩序更新
由于偏远地区往往位置偏僻又交通滞后,在长期较为封闭与稳定的环境中,当地群众一般形成了相对自成一体的局域社会人际交往与权益分配结构,集中体现为族规祖训甚至风俗在地方治理规则中占据一席之地,甚至有些所谓规则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例如一些偏远落后贫困地区至今依然对妇女儿童权益缺乏应有关照,女性婚嫁与儿童上学权利得不到保障,家父权作为一种看似自然而然的“传统”在一些保守闭塞村落发挥着支配作用,任何撼动“族长”与“家父”权威的举动都被视为是对局域社会家庭秩序的挑战。
从法治的全局性、统一性、权威性与公正性等特征属性看,要求在国土范围内集中统一实施宪法、民法等根本与基本的法律规范,任何人不得有同根本大法与基本法律相抵触的行为范式。因此,一些偏远地区的封建迷信陈规陋习从本质上与现代法治的特征属性格格不入,从一定程度上不仅阻碍了统一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更从人权保障角度不利于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身心发展。因此,针对偏远落后地区的基层法律扶贫,从总体上是秩序的融合与更新,如果说“村村通、路路通”解决的是物理空间上的全国大融通问题,那么法律扶贫解决的是秩序文明方面的城乡、区际协同进步与法的普遍有效实施课题。
二、基层法律扶贫促进偏远地区观念变革
秩序是观念的外在稳定表现,又反过来维持与强化特定观念的存在。偏远贫困地区形成“局部小生态”秩序的思想观念根源就在于其人治意识还一定程度上存在并起着支配作用。以中央查处的若干贫困地区村干部腐败案为警示,消极意识与用人不当成为贫困村发展难题的人治思想观念根源,而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民主选举与有效监督从本质上与前述现象格格不入。因此要想解决好偏远贫困地区发展的人治思维残余,就必须加强党纪国法的普及力度,让法律规则之治取代个别村干部的少数人之治,让崇尚法律敬畏国法成为习惯。
三、基层法律扶贫有助偏远地区风尚重塑
自从绿色民法典实施以来,环境保护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好发展理念被以法治的方式正式而权威确立起来。
然而在一些偏远贫困地区,粗放经营、滥伐乱采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为了争夺所谓“无主物”等实际上的公共植被资源而发生械斗等严重治安问题,也有一些牧民对“入侵”自家农田林地的牛羊等家禽家畜动用投毒等“私刑”,甚至一些民俗中还保留了就地宰杀等陋习,这些都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基层生活新风尚。法律扶贫一定意义上看也是精神与教育扶贫,将法治的宽容与底线思维以及矛盾纠纷的有序化解规则引入偏远落后地区,有助于改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局部紧张关系,在民间树立一种基于多元价值位阶考虑的新的家庭邻里生产生活新风尚,从而符合新农村建设本意。
四、基层法律扶贫要求偏远地区权力规范
法治的重要精神在于以一种国家统一而权威的公信力为各种“权力”划定其支配与作用的安全边界。通过总结以往偏远地区的社会治理经验尤其是一些典型案件不难发现,权力的隐蔽化单方面运行容易导致决策失误,尤其对于许多贫困户而言,他们既没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没有相应的有效配套机制与设施,导致诸如征地拆迁等敏感问题方面上访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稳定与民众幸福感获得感提升。因此,为将权力限定在法律框架与群众监督视野中,法律扶贫的重点之一就是要坚持“走进来”,加大偏远落后地区的人才培养与定向支援力度,要选派一批既懂科技又懂法律的复合型高技能人才深入地方,还要坚持“走出去”,即加强地方干部与业务骨干的外出交流学习与培训力度。还要通过在偏远落后地区开设巡回法庭、引入驻村律师、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等途径,加强对权力的群众监督权利机制的有效保障,此外还要站在行政法角度加强村务公开尤其是干部人事任免与重大项目上马与公示等工作,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将民主治村落到实处。
五、基层法律扶贫能为偏远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现代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规则经济、开放经济、竞争经济,城乡二元化问题的存在,既有发展不均衡不全面的宏观因素,也有具体偏远贫困地区的自身问题。只有从根本上解放思想,找准适合本地形成产业优势的特色项目才是变“输血”“救济”式扶贫为“造血”“自救”式扶贫的更本性、自主性与根源性出路所在。法律扶贫的重要使命就是通过产权观念的有效确立与合法财产的有效保护等民商法律价值实践,打消部分先富起来贫困群众“大锅饭吃惯了,不好意思超越他人,富起来的财产怎么办”等问题的后顾之忧,激发贫困群众干事创业热情,勇于挑战原本看似“随遇而安”的贫穷落后局面,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巨大竞争与协作优势。可以说产权界限的清晰与对人类合理物质欲望及其自我成就认同的权威肯定,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途径与直接目的,而同时也只有营商环境法治化,才能帮助偏远落后贫困地区吸引更多优秀企业与企业家前来洽谈投资,才能同时让想要富起来的贫困村民享受劳动法、合同法等现代法律规范的人文关怀,让“富起来”“钱袋子鼓起来”的梦想有了常态化、可视化、预期化的有效法治保障。
六、结语
基层社会历来是社会治理的前哨与重难点所在,尤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扶贫攻坚战深入推进胜利前行的时代背景下,“全国十四亿人民群众一个也不能落下”的有力召唤时刻鼓励着律师等广大一线法律工作者的扶贫帮困热情,同时要看到重点方面,树立工作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法治思维与法律规则,将秩序更新、观念变革、风尚重塑、权力规范与诚实信用、竞争有序、开放包容等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灵魂,注入事关法律扶贫长效运行的攻坚领域,从而丰富和发展法律扶贫的偏远地区法治与社会发展实践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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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李红菊,四川省阿坝州红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从事基层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