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改革背景下法学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

发表时间:2020/11/26   来源:《中国教工》2020年第16期   作者:党永鹏
[导读] “法考”改革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机遇,同时,又对高校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永鹏
        武汉文理学院
        摘要:“法考”改革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机遇,同时,又对高校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法学毕业生就业承担更大压力,从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角度来看,要回应市场的需求,就应当顺应“法考”改革,主动提升,适时修正教育教学方式,勇敢担负起时代赋予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使命。
        关键词:法考改革; 法学教学模式; 临床法学教学

一、“法考”改革对法学教育教学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以第140号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专业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第九条规定了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其中,在校法科学生将不得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办法”的出台对在校法科学生来讲,一方面是“福音”,比如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收紧,法学毕业生就业门槛竞争激烈度将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另一方面,法学本科在校生不再被允许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就业渠道也会明显变窄。
        对高校而言,法学教学工作也必须紧跟“法考”改革,转变教育教学方式,积极回应市场对更高素质法科毕业生的要求。
二、顺应“法考”改革要求,转变法学教育教学思路
        (一)法学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将更加多元化
        在“办法”出台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涉及到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修法。“办法”正是对“决定”中涉及法律职业人员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细化。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必须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上岗。“法考”改革之前,法科毕业生既可以在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再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岗位,也可以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而直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这些岗位。对于无法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应届毕业生而言,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专业性岗位将难以直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初次就业将更加多元,企业、事业单位都会成为求职的主流方向。
        (二)多样化的市场需求要求法学教育教学及时转型      
        法学教育一方面要培养人格健全,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合格公民,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教学本身也要面临严苛的市场选择,若法学教育长期无法顺应市场需求,面临的就可能是被淘汰。高校法学教学“生产”的不是冷冰冰的“人形机器”,而是具备良好法学素养的社会主义法学人才。在多样化、灵活性强的就业市场中,法科毕业生一方面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而另一方面,如何将理论性的法学知识转化为“工作能力”至关重要。
        “法考”改革为法学教育教学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需要法学教育者主动回应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法学教育教学方法。
三、以“法考”改革为契机及时调整法学教学模式
        (一)由传统理论授课型转型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学理论教学工作最终要接受市场的检验,一方面,法学理论相对市场需求具有极大的滞后性,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是一个动态过程。高校教育工作者在制定教学大纲时一方面要保证理论学习的系统化,另一方面又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市场的需要适时调整实践类教学课程比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转传统理论授课型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二)强化“临床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
        当前,我国法学教学除理论讲授之外,传统的实践课程多以学生暑期实习,毕业实习,模拟法庭、计算机模拟实习、辩论赛、法律文书写作比赛等方式进行。对于这些传统的实践课程一方面要保留并发扬光大。另一方面,法学教学应当参照“临床医学”的经验,建立“法学临床教学”体系。众所周知,“临床医学教学”要求医科学生不能躲在课堂和实验室里空想,而应当走进病房,通过对病人的“望、闻、问、切”等多种方式来了解病情,分析病灶,根据病人具体病情采取不同救治方式。“临床”引入法学教学就是要求教师与学生不是简单的“讲与听”的关系,而应当是“讲授+操作+吸收+操作+反馈”的模式,即教师在课堂上,不仅仅是从理论到理论,而应当是教师的讲解与演示操作协同进行,学生的听课、吸收与操作同步进行。比如,没有系统的接受过法庭旁听,制作庭审报告,撰写法律文书工作的学生不能被称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
        具体到“临床法学教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1.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校外实习基地不是简单“签约-挂牌”关系,而应当是校外实习基地成为法学教学的重要课堂,形成“签约-挂牌-课堂教学-效果反馈”的关系。
        2.建立法学专业社会服务中心
        传统的法学专业社会服务中心是普法宣传,这一模式要继续保留,另一方面则要充分发挥法学的专业性特点,在“双师型”教师指导下建设法学专业社会服务中心,主动走进社区、街道、企业提供法律诊疗服务。
        (三)“双师型”教师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教师能够依法从事律师执业。高校应当充分利用《律师法》这一规定,强化“双师型”队伍的建设。首先,要扭转思路,不能将“双师型”教师看作是影响正常法学教学的刺头,而应当将“双师型”教师真诚的看作是高校重要的一笔财富,充分挖掘和利用“双师型”教师的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法学应用教学水平。其次,建立“双师型”教师奖励机制,在双师型教师科研与实践教学给予必须要的支持,允许双师型教师以实践性教学抵扣科研任务。鼓励双师型教师重点发展实践性教学。再者,利用双师型教师办理具体案件的契机,允许学生前往法院旁听案件。学生在旁听后必须独立对案件出具旁听报告,由学生对案由、争议焦点、证据类型、原被告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并由学生模拟法官角色出具裁判文书。
        (四)调整和完善教师考评激励机制
        当前,在部分高校,论文发表数量、刊物层次,仍然是考核教师绩效的重要指标,高校教师,一方面要千方百计为授课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又要在授课时间之外迷失在浩如烟海的论文海洋中,为一篇高质量的论文费尽心力。不可否认,良好的科研能力是优秀高校教师基本功之一,但是以市场为导向,适时调整教学方法、策略,不断提升教学方法的教师仍然值得我们尊重,并为之鼓掌。
        转变单纯以论文作为高校教师绩效考核的核心指标为科研与应用型教学并重的绩效考评制度,鼓励教师主编、参编应用型法学教学教材,特别是鼓励教师自编应用型授课教材,做到从教学水平从教学中来到教学中去。
四、结语
        “法考”改革对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来讲,也挑战更是机遇,作为法学教学工作者,应当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引下,全力提升法学教学能力,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贡献自己应有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陈海峰.《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体系和模式的构建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5)
        [2]罗平.《浅谈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成效》[J],《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报》,2018(6)
        [3]党永鹏.《浅论民办高校向应用技术型转型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的要求》[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9(1)
         基金项目:2018年湖北省高校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851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党永鹏,男,湖北十堰人,武汉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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