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佳木
河北省唐山市河钢唐钢纪委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专列一章作为重大制度安排,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部署又一深化之举。随着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进一步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做深做细做实日常监督,打牢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是摆在国有企业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进一步推动国企纪检机构聚焦监督第一职责,着力在监督日常化、常态化、规范化上积极探索创新,形成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的监督格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开展探索。
一、夯实监督基础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国企纪检机构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本单位党组织的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日常监督摆在重要位置,贯穿于纪检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以监督的实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第二,注重学习提升。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强化全员培训力度。既注重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以案代训等方式提高纪检干部纪律审查和调查处置的业务能力,又注重培训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开展日常监督的水平,特别是把握运用政策的能力,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的工作能力。第三,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将掌握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作为日常监督的切入点,做到既见“树木”又看“森林”,通过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畅通监督信息的共享交流渠道,使日常监督有章可循、相互依托。
二、创新监督方式
国企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贯通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在用好谈话函询等传统监督方式的基础上,重点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推动日常监督落到实处。第一,主动出击,建立发现问题的机制。
可以主动列席所在单位有关重要会议,“经常旁听”发现问题,“三转”后纪检机构应当聚焦“监督的再监督”这一职责定位,过去常参加的“背书式”监督坚决不能再参加,但笔者认为,有些重点事项纪检机构还必须派员参加并深入掌握,不了解业务就没有发言权,诚然,纪检机构参与监督不是给职能部门签字背书,而是通过参与具体工作,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将监督阵地前移到运动场,通过督促主责部门发挥主体作用来实现“监督的再监督”这一目的,纪检机构仍应有重点地参与所在单位的重大采购、重要招聘、重点事项,决不能当甩手掌柜;再比如,可以通过发挥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发挥监督的合力,及时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是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主动出击”发现问题;或是经常与“关键少数”谈心谈话,“沟通互动”发现问题,等等。第二,强化问题线索处置。要把问题线索处置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切口,对实名举报以及查办案件发现、巡视巡察移交、审计监督提供的问题线索等及时认真调查核实,从严查办和督办。要强化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专人管理问题线索台账,并定期分析研判形成分析报告。在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时严把线索处置研判关、谈话函询质量关、初核了结案件审核关,确保问题线索处置意见精准有效。第三,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前移。国企纪检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资源,强化正反两方面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积极开展专题纪律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加强警示教育,可采取印发典型案例《汇编》、拍摄警示案例微电影等形式,探索教育前移,在以案释纪、红线提醒、守正创新上多下功夫。四是做实做细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强化办案治本效应。国企纪检机构可通过印发提醒函、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对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提升管理水平。要督促案发单位深入剖析问题根源、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及时杜塞漏洞,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标本兼治。
三、提升监督实效
“打铁必须自身硬”,国企纪检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守好原则底线,改进方式方法,统筹监督力量。第一,突出延伸谈话函询效果,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国企纪检机构应当围绕日常监督重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被监督党员干部以及群众代表开展谈话,了解情况,获取信息。应当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构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职责定位,强化谈话函询成果在民主生活会上的运用,国企纪检机构应当全面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的相关信息,做到统 一信息、跟踪及时。第二,突出强化问责整改通报力度。通过在典型案件发生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督促当事人检讨、分管领导反思“一岗双责”、党委书记牢记主体责任,促进案发单位汲取教训、全面整改,让案例警示成为常态,强化震慑。第三,加强考核评价。国企纪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纪检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的考核评价,优化奖惩机制,将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纪检干部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不力的纪检机构和干部,应当按规定严肃问责,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做到位。
参考文献:
[1]杨晓渡.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N].人民日报,2019—12-2.
[2]那志茂.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FI常监督的调研I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