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为民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高校教师在多种学校法律关系中实际上是处于弱势地位,是受教师权益保障目标成员。在法制建设日益向前推进的今天,高校教师作为高校办学的主体之一,其地位及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正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高校的用人制度和管理方式与教师权益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影响着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对此,应该创新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法制保障体系,以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民主建校。
关键词: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法制保障体系;必要性
引言
我国开展高校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相比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起步低、时间晚,相关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影响着法制建设进程。目前对高校教师的法律体制的改革正在逐步深入,高校教师的权益保护受到了很多学者甚至是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有效解决“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该立足于高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创新法治保障体系,全面保障高校教师合法权益。
1高校教师的权益在现行法律中的保障机制
关于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机制,在《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条例里有明确的阐述,总的来讲,现行法律以《宪法》为准则,以《教育法》为核心内容,明确了教师合法权益范围和维权保障机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实体保障。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高校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身份、地位、权力、责任和义务,例如,在《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里关于教师可行使权力有说明,总的来讲包括这些权力:科学研究权力、教学权力、学生指导权力以及民主管理权力等等。劳动法里规定教师享有职业选择权、取得报酬权力、生活保障权力等等。
其次,程序保障。在全面落实《宪法》及其它一些基本法过程中,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全面保障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按照程序内容可以分为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事前保障是指依法用来保障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手段、程序与措施,例如,教师的聘请和解聘过程;事后保障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2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现状
2.1教师申诉的受理部门不具有权威性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申诉以维权,由于目前受理教师申诉的部门具有随意性,权威性不够,使得其合法权益保护不力或者不被保护。对于教育部门以外的司法部门如何设置权益保护程序对于教师权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该设置专门受理申诉部门,疏通受理程序,使得高校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做到维权。
2.2教师申诉渠道不畅通
当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时,不但得不到帮助和维护,甚至申诉渠道被封闭,在与学校产生的法律纠纷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援助。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相关行政部门对财产权、人身权理解有限,受传统观念影响,使得教师的申诉渠道不畅通甚至遭封闭,教师的维权行动屡遭失败。
3创新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法制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3.1教师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在《宪法》及相关基本法里明确了教师的权力和义务,反映出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从身份来看,教师是国家高级知识分子,在教育中属于专业人才;从职业来看,教师负责科研教学、学生指导等工作,是由教师神圣使命决定的,也算是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高校教师更应该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不断地为国家培养高、精、尖人才,基于此,应该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改进教学工作,优化教学过程,使学生增长见识、提高学科素养,并养成良好的主动学习习惯。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宪法》和其它基本法决定的,同时由职业特征体现出来。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可以为其获得职业声望、政治地位、报酬收入等等。《教育法》中规定了教师拥有三种法律权利,即实施行为积极权利、行使职业基本权利及受侵害申诉权利,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教师实施行为积极权利时,在依法行使职业权利和履行职业义务的前提下,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可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提起诉讼,国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保障其权益实现,如果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那么教师权利就形同虚设。教师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就会使之对职业产生漠视,影响着其在教学工作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此,建立和完善教师合法权益法制保障体系是必要的。
在学校里,教师是办学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职责、权力义务等,其合法权益只有得到全面保障,才能激发他们的教育教学意识,敢于担当、履行神圣职责使命,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产生懈怠,不积极参与学校内部管理事物及教学事务。因此,要全面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让他们依法参与管理学校内部事物及教学事务。
3.2创新权益法制保障体系
高校教师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当前权益法制保障体系还有诸多不足之处,因此,作为弱势一方,很难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合法权益,致使自身权益侵害事件时常发生。教师依法提起诉讼,但是因为诉讼途径不畅通或者诉讼遭受重重阻碍而使得维权道路艰难。高校教师维权能力不足或者保障不力,以及诉讼途径不畅通或者不熟悉等,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敢主动去申诉、害怕去申诉或者不知如何去申诉。在申诉过程中,往往去找上级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而不是运用法律武器正确维权。在关涉教师的合法权益里,民主管理、带薪培训等权益少时常被教师反映,必须创新和完善权益法制保障体系使得教师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目前我国法制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在高校教师维权时,还不能够完全依法保障其权益。例如,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紧密,系统性不强,在细则实施过程中,没有制定具体的完备的措施,可操作性不强等等,另外,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没有针对教师合法权益完善立法程序,使得教师申诉时,操作不规范,进而无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在教师维权过程中,能否采用诉讼或者行政复议途径还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对于教师维权,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写进法律法规条例中,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
结语
高校教师在多种学校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受维权能力或者维权途径等限制,其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保障。目前,教师维权一般是采取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提起申诉,因此,必须针对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现状,探讨创新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法制保障体系的必要性。首先,先由高校自身或者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然后通过司法程序对高校教师通过由上而下、由内而外、内外配合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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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为民,1963.6.26,男,汉族,江苏徐州,硕士,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法学,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