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竞争与垄断的重新思考

发表时间:2020/11/30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8月下   作者:李迎硕
[导读] 在我国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互联网垄断格局不断凸显,从而对互联网反垄断规制的需求越来越高。
黑龙江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 李迎硕 150000 摘要:在我国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互联网垄断格局不断凸显,从而对互联网反垄断规制的需求越来越高。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旨在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经营,促进虚拟交易健康持续发展。互联网垄断的产生既与网络的虚拟性高科技特性有关,也与资本的外部刺激有关。互联网特有的垄断体质与我国的反垄断的滞后状态,使互联网平台交易存在许多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破坏了虚拟市场的经济秩序.但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执法应该充分考虑互联网产业特性以及反垄断的本土化问题,重新审视互联网垄断,互联网垄断有利亦有弊。 关键词:互联网 垄断 竞争 大数据 一 前言 随着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突飞猛进,新一轮的科技革命正改变着世界。在新的竞争格局中,垄断并非传统产业的独有现象,bilibili的CEO陈睿曾经说过,“在中国低于100亿美金体量的内容平台都会被淘汰”。这不仅仅指的是内容平台,而是内容平台所在的整个互联网产业,中国互联网行业正迎来大垄断时代。特别在知识产权领域,巨头对中小企业和创业者的蚕食屡禁不止,一些大平台利用自身优势排除竞争对手,用手段挤压用户的选择空间。对于这种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寡头垄断,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但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因其信息传播速度快、数据共享范围广、连接一切的生态特性,创新型垄断存在的合理性应当重新被审视。 二 互联网垄断与竞争 2.1 微信软件屏蔽案 2020年3月3日,阿里巴巴旗下在线办公软件钉钉为配合疫情防控所开发的健康码被微信屏蔽,直到被媒体曝光才于次日解封。而此前,字节跳动的在线办公软件——飞书,在微信平台上的链接跳转功能也在2月28日被禁止,微信的API接口也不再向飞书开放。然而这并非腾讯第一次屏蔽竞争对手的跳转链接,早在2019年4月13日,腾讯因屏蔽淘宝和抖音链接被告上法庭。原告张正鑫认为微信运营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通信自由权,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平台选择权,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腾讯公司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屏蔽和限制分享,对其投资的微视、拼多多、趣头条等产品以混入广告和跳转链接的方式进行大肆推广.同时微信还屏蔽阿里巴巴开发的社交网络应用——来往.屏蔽字节跳动的即时通讯软件——飞聊,利用技术手段,对竞争对手旗下大量具有竞争力的产品限制传播,严重违反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也有支持方主张“腾讯屏蔽对手链接的行为是竞争常态”,即便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屏蔽竞争对手的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屏蔽对手如果未导致排挤竞争的效果,如使其受到重挫、难以为继或使新竞争者难以进入市场,其行为也不应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2.2“鹅吞狗”收购案 2020年9月27日,搜狗与腾讯签署了最终版《合并协议及计划》。根据此协议,合并交易完成后,搜狗将会成为腾讯间接拥有的全资子公司,并从纽约交易所退市,合并交易预计将于2020年第四季度完成。这场“鹅并狗”直接表明,腾讯将进军搜索引擎领域,与百度分食市场。2019年在中国搜索引擎的市场份额中百度占据了67.09%,搜狗占据了18.75%,同年度阿里旗下的搜索引擎——神马占据了17.9%的市场份额,并购后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伴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移动网络的普及,竞争从传统PC领域向移动端飞速转移,BAT三大互联网巨头亦开始转战手机浏览器市场。由于各大搜索引擎的手机用户访问量会被APP分流,所以各平台将阅读、视频等有效提升用户黏性和使用时长的功能添加到浏览器当中,满足翻译、搜索等场景细化需求的浏览器功能设计开始增加。腾讯凭借自己在PC平台以及微信、QQ端的客流量优势,自拥有搜狗后几乎吞噬了百度在PC上的份额,垄断了PC输入法市场,对移动端输入法市场也造成了相当大的冲击。 2.3 Google反垄断案 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和11个州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理由是谷歌在搜索和搜索广告领域非法垄断,这是21世纪以来规模最大的反垄断诉讼案。2018年7月11日,谷歌被欧盟以垄断行为被罚43.4亿欧元(约339亿人民币),创下对高科技公司最大的罚款记录。欧盟委员会7月份的决议中称,谷歌自2011年就已经开始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安卓系统系谷歌公司所有,制造商可以免费安装的安卓系统已经占据了全世界大约80%的智能手机。谷歌公司利用这种极高的市场份额以及安卓系统的垄断地位,在手机预安装了谷歌搜索引擎、Chrome浏览器以及Google Play应用商城。谷歌也通过付费的方式让制造商仅预装谷歌搜索,并阻止他们使用竞争对手的系统,谷歌曾向苹果公司支付数的十亿美元,让Google成为iPhone手机的默认搜索引擎。谷歌目前掌握着美国近80%的搜索使用量,严重损害了搜索市场的竞争和创新。而且谷歌在其搜索结果中突出显示自有垂直搜索服务,把竞争者的垂直搜索服务的流量过度地导向自由搜索服务,从而排除、限制竞争。谷歌公司利用市场主导地位,排除其他竞争厂商,系属垄断行为。 三 互联网垄断特性与我国互联网反垄断规制 3.1 互联网垄断的特性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经济的一种,区别于传统行业,具有动态竞争、创新竞争、跨界竞争等特点。亦不同于国家水电公司这种能源天然垄断,也不同于航天科技、兵器这种科技垄断,更不同于烟草、食盐这种经济政策型垄断。互联网垄断具有时代性和竞争性,这种基于技术和效率优势的竞争型垄断,并没有断绝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机会。竞争型垄断一旦丧失技术领先性,将很快被打破。对消费者而言这种竞争型垄断虽然会影响部分自主选择的权利,但生活效率会随之提高。我们不需要更为频繁的去切换沟通软件,甚至可以达到软件选择的一致化,减小沟通阻力。这种竞争性垄断随时处于更新、进步压力之中,一旦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其他软件就能迅速占领销售市场。 3.2 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速度让缺乏执法经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始料未及。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初,由于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尚未普及,互联网相关产业样态凤毛麟角。在此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产业根本不可能出现现有的发展样态.根据CNNIC发布的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截至我国反垄断法出台的2008年,中国的网民规模仅为2.98亿人,互联网的普及率仅为22.65%,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21.9%)。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29亿人,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9.6%,较2017年提升3.8个百分点。中国网民数量增速之快,数量之大远远超过常人想象。而在当年出台的《反垄断法》显然不能完全规制现在的互联网发展样态,细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未查阅到有关互联网垄断的相关规定。 2020年11月10日,为了防止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虚拟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合互联网发展趋势、社会热点事件,针对经营者协同、用户差别待遇、限定交易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南整体上沿用了《反垄断法》的思路和规定,做了更多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细化规定,以应对不断萌生的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和领域。 四 .互联网竞争与垄断的重新思考 4.1 业务拓展并非市场垄断 腾讯并购搜狗与百度、神马分食搜索引擎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还不能妄加断论,我国尚没有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行为被司法、执法机构认定垄断行为。因为互联网行业普遍混业经营,行业之间的界限变的十分模糊,经营者业务扩展有很大的灵活性,常利用混业经营模式构建网络产品生态系统。

主营业务所处行业不同的经营者,随时可能因为业务领域的拓展而产生竞争关系,进而在一细分领域或新生业务中争夺消费者群体的注意力、谋取有限的竞争交易机会。互联网经济始终是“眼球经济”,用户是开展新业务的基础,而腾讯本身就具有相当大的用户基础。即时社交的本质是沟通效率,搜索的本质是信息获取效率,微信的即时社交场景,天然适合做搜索。腾讯并购搜狗,利用搜索引擎“网络入口”的特性既延伸了服务链开拓了新市场,也增加了用户获取信息的效率。互联网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不创新不开拓就会被淘汰,优胜劣汰是正常的市场代谢过程。故腾讯进击搜索引擎领域与百度、阿里分割市场的行为未导致明显的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效果,不能判定为垄断行为,而用户只会选择更快捷、更方便、更优质的服务。 4.2 屏蔽链接保护用户隐私 屏蔽竞争对手跳转链接的行为虽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之嫌,但腾讯在恢复钉钉健康码在微信平台的直接跳转功能后,旋即通过微信安全中心的官方账号对近期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公示,指出钉钉等第三方APP通过分享等行为,涉嫌拉取微信关系链、诱导下载,对用户隐私安全造成威胁。从这份公示来看,腾讯的屏蔽行为主观上并非恶意竞争,而是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目的,系属正常的防御措施。 在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让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无处遁形,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也愈加困难。根据腾讯2019年11月13日公布的2019年三季度财报,微信及WeChat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11.51亿,QQ月用户也达到7.31亿,微信用户数量超出我国网民总量。上亿的网民有亿万的社会关系,有亿亿万不同大小的关系网。如果任由第三方平台违规拉取关系链,那不仅用户本人信息安全、社交关系等隐私得不到保证,其社交圈中其他好友的个人信息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其主观恶意难以判断,所以微信平台屏蔽第三方平台的跳转链接的行为是否属于限制竞争并没有直接证据。 4.3 捆绑销售增加服务价值 Google捆绑安卓系统进行销售,导致浏览器市场份额高达80%,系属市场垄断行为.但从产品价值、服务质量的角度思考,捆绑销售其实是一种应用可应用性十分强大的销售模式,它对安卓系统的新用户十分友好。Google将不同类型的软件捆绑在一起,一次性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户在产品使用的初级阶段即可享受最全方位的软件服务,并且可以在后期使用阶段根据喜好进行软件安装或卸载。安装一个软件并非易事,但卸载只在几秒钟。其次,捆绑销售对另一大购买力群体——中老年用户亦十分友好,这些用户群体往往对新兴技术并不敏感,操作亦不娴熟。捆绑销售的软件具有“一揽子服务”的服务特性,可以减轻其下载虚拟软件的压力,满足其最低社交娱乐互联需求。并且在用户因捆绑销售注册Google邮件的服务的时候,获得的不仅仅是收发邮件的性能,还有Google出色的垃圾邮件屏蔽功能和自动回复服务。尽管谷歌在其搜索结果页面偏向自由内容,但谷歌的算法设计整体上提升了搜索结果的质量,对任何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影响只是附属于提升搜索质量这一主要目的。 五.互联网垄断的合理性分析 5.1 数字经济的本质就是垄断经济 工业时代的垄断必然会阻碍企业之间的竞争,降低了生产效率。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应当适当鼓励这种竞争型垄断。身处大数据时代,竞争型垄断反而是企业能力的体现,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数字经济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经济业态,要求规模效益,市场份额越大成本越低,用户越多效益越高。最重要的就是互联网垄断后会形成大数据,产生购买意向、地区分布、用户年龄等阶层化信息库。如果合理利用有利于预测社会需要,减少无谓供给。无论是搜索引擎、电商平台还是物流快递都可以成为加速产业效率的重要工具。数据量越大、分析越为精准,越能提高经济效率。数字经济就是天然的垄断经济,互联网最终的走向将是一条垄断之路。平台越大,信息越多,效益越高,平台经营和信息流动效率也高。适当的集中经营利大于弊,信息虽然仍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信息准确性高,集中性好。不难发现,Google、Facebook、Amazon等无一例外的都是具有垄断地位的电商平台,故数字经济其自身具有垄断性。 5.2 互联网垄断利于资本输出 工业时代,日本虽然国土面积小,但是依靠强大的工业技术进行资本输出、建立海外工厂、设置营销商。家里用的,桌上摆的叫得上名的家用电器不是松下的就是东芝的,甚至在本世纪初期日系车凭借其性能优势占据了大半中国市场。日本凭借科技输出,创造了一个“海外日本”。而今工业时代悄然而逝,迎来了数字时代,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得数据者得天下。中国可以依靠网络软实力输出和大数据凝聚力去创造一个“全球中国”, 实现“中国技术服务于全球,全球数据凝聚于中国”的美好愿望。一旦中国电商“全球买,全球卖”的目标实现,就可以全面打通中国中小电商面向海外销售的通道。全世界的商品可以售向中国,中国的商品可以走向全世界。如果借此达到垄断优势,全世界的商品、金融状况、个人信息都将凝聚在中国的数据库中。一旦中国信息垄断的局面形成,将成为中国引领全球经济的大好时机。 5.3 垄断提升服务效率 腾讯虽然通过垄断阻碍竞争,减少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但也提高了服务效率。自1995年中国电信与联通公司GSM网的互联互通,我国政策规定了互联互通原则,自此打开了中国企业间的互联互通盛世。而腾讯公司旗下的QQ、微信等聊天软件深刻落实了该原则,可以作为第三方平台登录各类APP。只要移动设备上安装腾讯旗下的社交软件并处于在线状态即可及时登录,为用户省下登录和注册步骤,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这极大的提升了用户体验,也增加了数据流量,提高经营效率。而更加优质的经营效率势必有余力再去升级用户体验,消费者就此得到更为良好的网络服务,达到良好的网络循环,而新诞生的网络平台并无此优势。就现实来说由于社交本质的原因,从一个软件转移到另外一个软件的可能性并不大。除了有比其更为优质的平台设立,才值得花费成本和精力更换平台,但其可能性极低。 5.4 本土化互联网反垄断的可行性不高 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反垄断法但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并不高,美国司法很少判定企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因为并无解决问题的实质能力。美国政府在判断反垄断时会综合考量国家利益、经济效率、技术创新的等因素。2000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作出“微软公司违反垄断法,应一分为二”的判决,但被上诉法院驳回判决,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科技创新与垄断行为泾渭分明。美国这种高度保护所有权的国家,私权保护也不是绝对的,也要站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角度去看待个人利益。在高度垄断的情况下,国家难以保护垄断后形成的所有权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护消费者的意思自治,国家可以用合同法去规制交易行为,但这一切的保护都要在能够保护的权利保护伞下。在国家意志、公共利益面前资本主义国家尚不能做到绝对的反垄断制裁,更何况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当代中国呢? 六 结语 数字经济与垄断具有天然亲和力,垄断的正当性合理性应当重新被审视,禁入型垄断阻碍了充分竞争,而竞争型垄断却提高了社会效率。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竞争型垄断是效率性的证明,特别在刚刚起步的互联网经济行业,竞争型垄断无疑是高市场绩效的结果,明显提高了社会效率。抨击互联网垄断是工业时代旧思维强加于互联网时代的现实表现。互联网反垄断是人口规模小国阻碍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政治借口,却不应该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阻碍。 参考文献 [1]高艳东.互联网时代的竞争与垄断[J].学习时报,2019.03 [2]娄卫阳.品牌供应商网络销售限制的反垄断规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 [3]许恋天.互联网金融反垄断规制谦抑性[J].竞争政策研究,2018 [4]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李迎硕(1996.3—),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北农业大学 法律专业2018级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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