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 欧沛欣

发表时间:2020/11/3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欧沛欣
[导读] 摘要: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环境评价制度是在国家新的发展背景下建立的基本制度。
        肇庆市鼎湖区环境监测站  526070
        摘要: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环境评价制度是在国家新的发展背景下建立的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环境分析,对环境的未来进行预测。排污许可制度是企业排放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查,发放符合标准的证件。将两种方式衔接起来,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还能监督企业规范生产,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本文通过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更好的将两者进行衔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个项目进行过程中,对环境破坏的程度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约束项目所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还可以使我国的环境指数达到一个更好的程度。从多方面评价项目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是当前我国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控制的有效措施。排污许可制度是目前我国针对工厂生产过程中或者项目进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并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探究污染物是否达到了可排放的程度,根据污染物是否被许可排放来颁发相应的排污许可证书。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两者进行有效的衔接,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顺利。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期进行评价以及预防,对实施后的排污情况的预测,同时还对项目在实施阶段进行管理,为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提供相应的内容[1]。而排污许可主要是在项目实施后的监管,能有效证明污染源的合理排放以及控制,是有关执法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作为重要的管理标准,在现阶段的实际衔接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部分不足。
        1.制度的缺失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间在衔接方面还存在着部分不足,尚未有科学、有效的制度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事前预防,是环境污染的“防火墙”,而排污许可侧重于事中事后监管,这就需要一个统一的制度将这两种制度进行无缝衔接。很多时候,排污许可证中并没有能够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源种类、产排污环节、排放量、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管理、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应用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能纳入排污许可证,其评估、预测的意义将失去有效性。与此同时,这对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不利于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对其细化管理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2.管理规定未能有效应用
        现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管理中,其各项管理规定未能得到有效的应用以及实施,主要表现在:有关的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以及实施结束后,有关的管理人员监管意识不足,未能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此外,有关的环境监察与执法人以及部门等在监管主要以标准的排污管理为依据,对实际的情况不够重视,进一步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的管理规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3.技术规范缺乏统一性
        两者在针对污染源相关数据的核算方面,存在着相应的差异,其中,排污许可证所应用到的计算方式较多,其中有的来源于环统数据、污染源普查数据等,有的根据现有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计算,有的利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但是缺乏系统性,对排污量的计算比较随意。而环评主要是用物料平衡法或者类比法对污染源强进行核算。因为两者核算的方式不同,两者计算结果有着较大的差异,未能形成有效依据,缺乏一定的整体性以及连贯性,对污染源的实际管理具有严重的影响,两者未能实现衔接管理的有效性。
        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策略
        1.加快技术统一
        技术是工作的核心手段,如果技术体系不够完善,二者进行计算与核查的方式存在差异,那么如何完善的管理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差,所以,技术工作应当受到重视。在工作当中,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以现实情况为基准,不断更新原有技术体系,对两者的技术进行统筹规划整理,将具有交集的部分进行整合,缺乏交集的部分进行完善,通过科学手段提出合理性建议,为二者的技术统一做出基础支持。

所以在技术的统一方面,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不仅应当加强技术的沟通交流,还应当为工作人员提高思想境界建设,为排污管理的精细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2.构建联动管理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所以在进行核查工作时,应当由两个部门共同负责,对质量提供保障,对排污工作承担责任。在对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但不局限于标准,很多企业为了能够提前获取排污许可证,达到企业发展的目的,在进行审查时,往往存在侥幸的心理,钻规定的空子,以原有标准的死板特点为漏洞,进行一定的排污整理,虽然表面已经达到国家要求,但实际排放量较大,对于环境的污染程度严重,如果工作人员不对其进行实际考察,而是完全依靠保准对其进行评判,就会产生一定的误解,排污许可证一旦派发,该企业立刻会受到法律保护,所进行的一切项目具有合理性,导致在后期的排放时,存在大量的问题。
        3.实行综合排污许可制度
        两种制度相结合的目标在于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对目标的监控更加清晰明确,所以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排污管理制度部门进行统一,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由于部门不统一产生的误差。实行综合排污许可制度,将两种监管方式进行统一,能够帮助对环境治理工作的极大改良,并且通过两个部门的整合,在企业进行递交审核文件时,也能减少企业负担,而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也可以具有更加一致的标准。
        4.完善法律制度
        人们对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有强烈的需求,环保工作已经是目前人们关注的焦点,而环保工作的有序展开,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才能推进环保工作的发展。在实际的发展中,我国也颁了相关的环保法律,如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和《环境管理条例》,这些规定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环评和排污两者衔接方面的制度还有待完善,制约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鉴于此,环保部门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可以从两者的有效衔接方面进行考虑。如在排污工作方面,认可相应的审批报告合理地位,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作为项目评价的依据,把环境评价制度作为项目排污的主要依据。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约束环评人员的工作行为,在项目验收中实事求是,以严谨的态度对待项目评价工作,进而促进环评制度和排污制度的有效结合。
        5.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
        在实际的工作管理中,部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自身的工作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管理过程中,导致对项目监管的力度比较弱,一旦发生问题也没有及时解决。因此,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把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工作人员要树立环境保护无小事的思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中,涉及的相关人员有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人员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工作人员都具有环评资质,可以出具独立的环评报告。这就需要环评工作人员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过关,很难实现环评和排污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人员在环评过程中,要参考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和污染物的检测结果,保证环评工作的全面性。同时,排污检测的工作人员也要结合环评工作进行检测,避免出现检测物遗漏的情况,只有环评和排污工作人员转变工作观念,才能在工作中科学环评和检测。
        结语
        总而言之,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对我国污染源管理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了使我国国民能够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需要相关环保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进行有效的衔接。在衔接的过程中,要注意相关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工作过程的统一,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加大污染源防治与监控工作力度,从而保证社会合理、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燕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认识[J].区域治理,2019,(12):75.DOI:10.3969/j.issn.2096-4595.2019.12.065.
        [2]刘建林,乔彦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一体化”效应分析[J].绿色科技,2019,(4):52-55.
        [3]环保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J].今日农药,2018,000(001):P.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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