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制度关于脆弱群体的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20/11/3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3期   作者:赵光
[导读] 摘要: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受到各种问题的冲击,面对困难时,自己的内在危险能力低或承受能力差,容易受挫或受到打击的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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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受到各种问题的冲击,面对困难时,自己的内在危险能力低或承受能力差,容易受挫或受到打击的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因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导致自己的危机或困难,使这些社会成员陷入困境。本文基于中国公证制度关于脆弱群体的法律保护展开论述。
        关键词:中国公证制度;关于;脆弱群体的法律保护
        引言
        当前,我国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渠道,就需要借助公证这一低成本、高效率的事前预防性救济机制,协调群众利益,理顺基层关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社会治理基础,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公证行业要瞄准基层需求重点发力,将公证服务的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的资源和力量下沉到基层,尤其注重发挥其在婚姻家庭事务、民商事交易活动、企业法人治理等中的重要作用,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市场诚信有序、社会安宁稳定。
        1脆弱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一词是民间政治经济学家杨彦军提出的,主要用于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和不合理的概念。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老人、儿童、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失业者、求助于灾难的人、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劳动关系中的弱者等。学术界一般将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弱势群体有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社会弱势群体基本上是由失业、失业、排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用“瓷娃娃”来形容脆弱群体的特征是非常合适的。众所周知,“瓷娃娃”患者的骨质非常脆弱,即使是轻微的碰撞也会造成严重的骨折。脆弱群体通常很脆弱,如“陶瓷玩偶”,应对外部阻力或压力的能力下降。风险低、承受能力差、脆弱性等成为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2法律价值
        第一,有利于实现公证价值。公证制度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提高法律服务、促进经济稳定和和社会安定的作用和价值,公证参与脆弱群体法律保护,推进对脆弱群体的法律服务,是实现自身价值的必然选择和基本要求,惟有在便民利民惠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才能使自其身价值目标得到最大化体现。为维护脆弱群体的法律权益,公证在遗嘱、继承、收养、财产协议约定、提存等传统公证事项,意定监护、财产托管监管等新型公证业务,以及在社区综合法律服务、参与家事纠纷司法调解的公证创新业务中充分发挥公证的基本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最大化实现公证价值。第二,有利于加强社会治理创新。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加强,脆弱群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加强和创新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公证制度对脆弱群体法律保护,对于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合法权益。一个国家要稳定繁荣,一个社会要公平正义,就要注重整体的发展,关注脆弱群体。随着社会进展、经济发展、法律意识增强,公证在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公证行业发展呈良好态势,公证队伍不断壮大,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公证公信力不断提升,公证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公证工作广泛介入经济社会生活,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3效力优势
        从效力层次而言,通说认为,公证书具有“法定三大效力”,即法定证据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效力法定意味着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发生既定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机构均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否定或阻滞其效力。即使在诉讼中发现错误公证书,人民法院也不能用裁定或判决的方式予以撤销。效力法定之优势使公证成了“定纷止争”之利器。

从效力范围而言,公证独具“国际性”“跨域性”“无界性”的特质,即不仅在一国领域内普遍有效,而且超越国界通行于国际社会。实践中,其他公文书证欲在域外被接受和使用需借助公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方才发生效力。公证在效力范围方面的这一先天优势正好有助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此外,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迅速发展,互联网空间环境日趋复杂,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救济难题日渐突出,互联网环境迫切需要净化治理。公证效力范围的优势正与互联网的“无界性”相契合,这使得公证理所当然成为网络空间法律保护手段的首选,在协同治理互联网问题、净化互联网法治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
        4理论创新
        面对“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发展新模式,公证行业必须与时俱进,积极关注信息化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变化,审慎探索公证功能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现实路径,为公证制度插上信息化的“智慧”翅膀,将传统公证所具有的信息公示、意思领受、行为辅助、证据固定、事实确认、风险防控、诚信维护、交易增信等效果在信息技术背景下进行重新的诠释和展现。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深地嵌入日常生活,植根并生成于互联网虚拟世界的虚拟财产也越来越普遍地为人们支配、使用、交换、收益。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次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公证作为私权保障和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以“预防纠纷、疏减讼源”为本,居于我国法治体系的“最前端”,有必要回应社会对“虚拟财产”的保有、转让、分割、继承以及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应利用自身在信用与效力方面的双重优势,将公证服务延伸至网络虚拟空间,通过电子存证、保全证据、合同协议、公证提存、继承公证以及出具法律意见的方式将虚拟财产权利从抽象不确定的状态转化为具体确定的状态,规范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流转,并通过公证调解化解虚拟财产纠纷。为此,公证行业专门组织国内、域外专家对公证介入虚拟财产保护的可行性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努力在现有法律架构下以非诉方式解决数字化时代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公证也应势而动、积极作为,在理论上对意定监护、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定期金养老、家族信托等做了深度研究,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设立居住权、遗产管理人等的新规定,关照了现实民生需求,为养老模式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新选择,也为公证综合养老服务产品的研发拓展了新的法律维度,公证行业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为更深层次地嵌入医养康养综合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夯实理论基础。
        结束语
        选择信息化基础建设条件较好、公证信息化产品使用较久、公证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试点设立“智慧”公证,在试点地区处理各类信息化、智能化公证事务,探索信息化技术背景下公证组织形态和服务模式革新,努力将公证职能与信息技术相融合,以电子化的形态发挥公证职能,更加多元化满足社会需求,为在信息化时代继续发挥公证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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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何艳冰.城市边缘区社会脆弱性与失地农户适应性研究[D].西北大学,2017.
        作者简介:
        赵光,安徽滁州人,1985年生,现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滁州供电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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