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研究

发表时间:2020/12/2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24期   作者:安玉
[导读] 在通信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中
        安玉
        (郑州财经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摘要:在通信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中,电子商务所对应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存在较大的虚拟性,而在网络立法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模糊,这种法制的不足也让国内的电子商务发展存在隐患。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文章根据相关文献,从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切入点,对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创新应用进行讨论。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一、前言
        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诸如淘宝、京东、亚马逊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了质与量的发展。相较于传统的经贸模式,电子商务不仅仅突破了时间、地域以及空间的限制,而且还极大缩减了交易成本,而这种依靠于互联网的新型贸易模式也更加契合当前的社会发展节奏。但是也,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以及相应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模式的变化,也让其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出现了变化,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电子商务,我国的民商法就必须要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做出改进。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民商法带来的挑战
        1、民商主体的确认问题
        (1)准入原则的变化
        由于民商主体的变化,当前的准入原则也与民商主体之间出现了一些偏差。而这种主体变化带来的法治漏洞,主要是由于其主体设置的不规范所引发的。由于电子商务主体的不明确,以至于其在经营范围、规模、业务以及准入条件和转入程序上都存在着模糊,而且相关标准在主体资格的审查上也存在着较大的模糊,资格审查标准化程度较低。不同于传统的经营主体,电子商务的主体本身就是建立在虚拟的信息空间中,而这种以虚拟空间为背景的经营主体从初始的经营信息的确认较为困难,业主的身份、经营的范围以及合同的守约能力等都无法实时查证。这也就导致了民商法在进行执法时存在较大的困难,民商法对于电商主体以及环境的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
        (2)民商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划分的阻碍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必须要有清晰的主体目标和主体关系,但是在电子商务中,民事主体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且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在虚拟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不甚清晰。从当前的民商法来看,其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基于传统贸易模式中清晰的民事主体关系,是在传统交易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而电子商务的主体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明显、不清晰,这就导致了后期执法的困难。
        2、电子商务合同的问题
        在传统交易模式中,交易合同是书面的,票据也是书面的。但是,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合同并不以书面模式进行,而是以电子票据和数据信息来替代。而这种电子信息模式也让传统的民商法无法与当前的环境相契合,如果还是单纯按照旧制度来进行,必然会出现较大的阻碍。例如,在虚拟环境中,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信息网络对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篡改,导致数据损毁或失效,造成后期查证的困难。另外,传统书面合同中所涉及的签字都是有当事人直接进行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应,但是,电商环境中,数字签字几乎不存在,而且电子签名很容易被模仿、盗用。因此,在执法时必须要对相关的签字信息进行单独的鉴别,并重新对电子签名进行规定。
        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创新策略
        1、明确电子商务中的民商事主体地位
        由于网络市场的跨度比较大,因此电子商务经营的范围比较广泛和多样化,而且这些贸易活动的主体之间没有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进行明确规定,自然就产生很多纠纷和问题,难以运用传统民商法进行解决。

因此,必须要对现行的电子商务中的主体进行规范,并且承认这些主体的法律地位,然后对这些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划分,通过对主体的规范来规范后期的交易活动。当然,由于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各法律主体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能够明确法律主体的身份,就必须要对平台中的虚拟身份进行电子认证,通过电子凭证、电子证书等来确认个人、企业和平台这些主体的身份,以此来明确电子商务各主体的真实性,确定民商法的执法主体,降低后期的执法难度。
        2、增加约束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
        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环节比较多,范围也较广,而且经常需要面对一些新的难点问题,因此单纯的民商法不一定适合用于解决不同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针对电子商务活动增加一些约束内容,让电子商务活动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对于传统商务活动更加适合,但缺乏对电子商务的针对性,这就导致对电子商务活动的保护存在漏洞,为了保证民商法为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营提供全面的保护,增加电子商务活动的约束内容非常关键,并且需要对民商法中的相应内容进行改革与创新。时代是不断进步的,只有根据社会的进步不断进行调整,才能让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完善网络交易制度
        虽然近几年我国的信息技术已经有了飞跃式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到达了一个新高度,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存在许多的不足,在一些尖端技术上仍然还有很大的局限,尤其是在安全认定以及安全保障方面,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就会极大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因此,为了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提高民商法的适用性,就必须对当前的电子交易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参考发达国家或者国际贸易交易准则,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电子支付制度等内容进行完善,更好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逐渐与国际水平接轨。
        4、践行 WTO 所制定的平等中立原则
        就 WTO 的完整性来看,其法律体系的建立十分完善,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若想更加壮大和规范,需要建立在网络信息平台上,需要基于电信开放性、自由化的基础,以上事项的实现还需要建立在国家公平和良性竞争上。从这一层面来看,民商法就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国内,而是放眼世界,具有全球观念。尤其是当前,国际贸易飞速发展,以及我国加入 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促使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国外扩张。为了提高民商法的适用性,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助力,就必须要实现电子商务行为准则创新、安全认证规则创新、单证规则创新的过程中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适应,由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创新和国际贸易组织原则的一致,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四、结论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转变了传统经贸的流程与模式,而且也改变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在不断的发展中,电子商务对应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逐渐暴露出内在不足,诸如民商主体问题,合同问题等。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肃清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推动法治的进步,民商法就必须与时俱进,实事求是,根据当前的发展环境进行创新,切实的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钱帅.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经济管理:全文版, 2016,(6):00240- 00240.
        [2]李宏斌.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7,(26):93- 94.
        [3]张华东.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法制博览,2020(10):117-118.
        [4]王瑞婷.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举措[J].法制博览,2020(29):126-127.
作者简介:安玉(1992—),女,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讲师,法学硕士,单位:郑州财经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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