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乐之 高华强
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河北 邢台 054000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消防安全的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消防基础设施和管理机制建设相比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显薄弱,消防安全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明显供不应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过于疲劳紧张等现实问题日趋突出,消防改革工作已势在必行,尤其是改革消防监督及其执法工作的呼声愈加高涨。目前,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已划入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提出消防监督及其执法工作的改革建议具有现实意义,有益于发挥推动作用。
关键词:消防执法改革;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问题;措施
1消防执法改革后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部门共存问题
目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已完全移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但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的监督执法及灭火救援过程中,掌握建筑本身的消防安全信息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此次执法改革后,由于完善、可靠的信息共享机制还未建立,相关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效率。
1.2“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机制实行后出现的问题
目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全面实行。一是该系统中的信息是由以往的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数据直接导入的,这些基础信息数量庞大,由于原系统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信息错误、信息不全等问题层出不穷,这样不仅会给该系统的运行带来极大的不便,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此外,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具备批量删除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量;二是在实地检查过程中,部分被检查单位因其所在区域的网络信号不良或因其禁止使用手机及平板电脑等特殊的管理规定,直接影响消防监督检查的进度,降低了检查的效率;三是各地区的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及“九小场所”的数量,监督人员的数量都不尽相同,在系统抽查过程中,部分系统管理员没有充分结合各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的抽查规则不够细致,有时出现几个月内重复、频繁地抽到相同单位的情况,不仅增加了监督员的工作量,还容易产生执法扰民的不良影响;四是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在实际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大多数单位都不同程度会存在“硬件”或“软件”上难以短期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由于检查结果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检查过程中现场如实录入,并向社会公开以及逐步要和社会信用体挂钩。笔者认为,“一刀切”的执法手段,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便民利企”。建议在系统设置方面适当根据问题轻重,及单位整改态度等确定是否直接挂接社会信用体系,不应对所有单位“无差别对待”。
1.3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后,消防救援机构如何监管
随着消防执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将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提供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此项改革制度优化了营商环境、解决了经营者开店难的问题。部分经营者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去建设、装修。部分已承诺合格的场所并不是不想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设、装修,而是场所情况特殊,加之多数经营者对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理解和把握不准确,无法确保完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装修。在相关场所建设、装修完毕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去抽查,发现问题再要求经营者进行改动,对经营者而言容易产生较大损失,严重影响经营,整改起来难度会比较大。
2改革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建议
2.1确定消防监督执法范围
(1)明确监督检查类别。以人员多、危险高、社会影响大的场所为重点,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状况、场所消防设施、大型活动和举报投诉等为监督执法范围,其他工作由相应部门管理。(2)扩大基层权限。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场所的范围和规模,不做统一规定,各执法机构可根据辖区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地理人文特点等情况,自行明确。
2.2提升监督执法效能
(1)明确“单人检查”、“双人核查”办法。结合消防监督具体要求,建立“单人”检查机制和非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办法,并根据“单人”检查或非执法“检查”结果的下步需要,实施“双人核查”机制,以此筛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落实具体执法要求。(2)改革消防监督执法模式。取消“三级监督”模式,实行属地管理,即在此基础上的行业监管和执法监管。以上级指导与本级自定相结合,具体明确各类监管的频次限制,力争做到既不盲目重复检查,也不失控漏管。在此基础上落实“单人检查”机制,以责任主体的设施完好情况和职责落实情况为重点,形式判定式地填写检查记录,提出监督执法建议,为“双人核查”和下一步执法奠定基础。
2.3实行形式监督
(1)抽查式的形式检查。考虑到单位自身是责任主体,且消防监督检查涉及各个方面的消防措施,不可能确保每一个设施或功能的完整有效。因此,所有消防监督检查应根据单位性质、火灾危险等因素实行抽查性质的形式检查,即以设施器材检验标签、单位管理记录(载)等为检查对象,不排除抽查验证方法。(2)加强法律顶层设计。系统制修订法规,并大力发展消防中介服务行业,满足安全评估整改、设施改造维保、安保人员培训等消防安全需求。
2.4明确监督执法“责任池”
明确内容包括责任池的大小即责任范围,责任池的深浅即责任深度。特别要明确责任边界,消除模糊现象,防止责任推诿扯皮。以此落实尽职免责具体界定,调动监督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2.5拓展处罚形式种类
(1)处罚实用化。在保留目前消防处罚种类基础上,可增加约谈、执法建议书、指导指示意见等警告警示类处罚,并实用化操作,即提出对被处罚者经营、消费、交通、投融资、出入境等行为能力的限制建议,告知相关当事者或有关部门并作为事后追责的依据。以此明确各当事者或有关部门的责任,限制违法行为升级,促进守法整改行为。(2)与信用体系挂钩。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守法情况实行打分制,其结果与信用等级评价和惩戒制度挂钩。通过设定分数限制,抑制容易反复的消防违法行为,升级处罚屡教不改的情况,防止主体责任不落实小毛病不断发生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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