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
中共石景山区委党校 北京市石景山区 100043
内容提要:事业单位是我国提供公益服务的主体,本文以中小学校校长为研究对象,对当前中小学校普遍存在的“行政化”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性的意见和措施,希望能对当下的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一些有益帮助。
关键词:中小学校 行政级别 去行政化 校长职级制
2010年,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从而持续引起理论界的关注和国内媒体的热议。
据统计,全国初中阶段的学校为54890所,小学为257410所(以下简称中小学校)。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兴办教育,在着力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公益事业发展面临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尤其是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反响强烈。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包括“人民期盼有更好的教育”这个伟大的中国梦,必须加快中小学校改革,破除中小学校管理行政化,进一步理顺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大力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中小学校“行政化”问题现状及其危害
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传统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小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也不例外。在计经济年代干部大一统的管理体制下,中小学校的管理体制同样也套用国家机关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小学校的“行政化”问题使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素质全面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学校普遍都明确机构规格。
中小学校的“行政化”首先表现在中小学学校机构都有行政级别,学校有“衙门化”色彩。从全国各地机构编制部门的普遍规定或者现有做法看,凡属各县(市、区)重点中学的机构规格一般为副处级或者正科级,各市(地)重点中学机构规格为副厅级或者正处级,都要等同于或者高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级别设置。
学校机构规格的行政化,对学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造成了许多危害:首先违背了教育规律,阻碍了教育现代化发展进程,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素质化教育的需求。其次,学校行政级别设置与学校发展现状不对应,有的学校经过努力建设,在教学质量和教学规模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但因为以往所确定的行政级别无法调整等方面的束缚,无法获得主管部门更多重视和社会资源更多青睐,因为主管部门往往按照行政级别来分配资源的。此外,由于学校规格不同,造成优秀校长不愿到级别较低的薄弱学校任职,教育事业的“马太效应”凸显,不利于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的均衡发展。
(二)中小学校长普遍都有行政级别。
在传统管理体制下,中小学校长大多也有明确的行政级别,校长有“官僚化”倾向。不同行政级别的校长,其任命权和管理权分属于组织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还有归口宣传部门管理的。有的校长行政级别甚至高于同级教育局局长。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一般也参照校长套用行政级别,如校办主任,教务科长等。
校长实行行政级别管理,与中小学校长走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道路相违背。首先,校长的行政级别导致学校“官本位”盛行,使得一些校长更看重权力和位子,滋长官僚习气,高高在上、脱离群众,难以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学校管理中,校长进课堂听课了解教育情况的少了,搞公关跑关系的多了,对教学实践和师资建设日渐疏远,教学领导能力日渐衰退。其次,校长虽然有“官衔”,但行政级别层次较少、存在“天花板”现象,校长个人一旦感到晋升无望,其办学治校的内生动力就会减弱,使人容易进入事业的“倦怠期”。第三,校长的行政级别让学校领导有太多不能承受之重,比如,经常参加同级党委、政府一般事务性会议,迎接各类评比检查,经常需要抽调教师职工参加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难以静下心来研究教学科研工作。此外,由于一些地方的校长行政级别高于同级教育局长,造成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不好指导、难以管理的尴尬局面。
(三)主管部门依靠行政手段和传统理念管理中小学校。
主管部门对学校管理“行政化”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管部门长期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管理制度和模式来管理中小学校领导。大多数采取委任而不是聘任,“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等僵化用人现象比较普遍。二是主管部门是中小学校发展计划的制定者、调配者和实施者,往往仰仗其公共资源的分配职权,对中小学校的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等本应属于“学术”范畴的事项,以及收入分配等其他资源配置等方面干预过多,进一步催生了中小学校的“行政化”问题,有的校长感叹自己“有限的职权、无限的责任”。三是一些主管部门对于教学能力强、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不论其是否具备管理能力和管理兴趣,通常采取提拔为学校领导作为奖励方式,片面强化了“教而优则仕”的不良导向。
主管部门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同样也带来诸多问题:首先,由于部分地方党委把中小学校作为解决干部行政级别和相关待遇的“领地”,时常选派一些不懂教育教学工作或者面临“退二线”的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学校领导,借以解决这些干部的级别,这些人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与教育发展不相适应,容易给学校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其次,由于过分注重从名教师中选校长,导致选拔出来的校长普遍阅历单一,虽然这些人的教学业务和科研能力很强,但行政管理经验普遍不足,特别是一些青年教师正处于创造力最旺盛的时期,却被繁重的行政工作“压弯了腰”,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人才浪费。第三,中小学校“行政化”的另一个后果就是“行政权术”挟持学术,导致一些优秀骨干教师价值观扭曲,思想上把这些工作当作做官的“捷径”,有的稍稍在业务上干出一点成绩,就热衷于“关系学”,想借此在学校谋取一官半职,一旦受挫,则心灰意冷。
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腐败案件有向中小学校蔓延滋生的态势,一些昔日优秀的校长在招生、基建、后勤等方面恣意妄为,贪赃枉法,影响了教育,贻害了学生。
二、中小学校“行政化”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一些中小学校长手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较深。
首先,部分校长受传统观念影响,往往以“是否从政”“官阶高低”作为人生价值追求。“官本位”意识,本质上是一种以官为贵、以官为本的封建特权思想。长期以来,一些中小学校长受“学而优则仕”等传统观念和“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等官场文化的影响,习惯于把是否从政、官职大小作为衡量评价人生价值的重要尺度。同时,中小学校长拥有一定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声望,有了行政级别的“护身符”,在社会交往中往往会给个人带来更多法定之外的好处。
其次,一些中小学校长热衷于维护个人既得利益。对于学校去行政化问题,大家的看法比较一致,但由于“官员”在组织中或多或少拥有公众难以企及的特权和隐性利益,理论上而言,校长们更习惯于维护现有制度格局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化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去学校外部的行政化和行政干预,而不是外部行政力量所赋予他们行政级别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资源和便利。在缺乏严格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前提下,学校领导容易受传统社会习俗和深层次个人利益因素驱动,极力维护和追求这种利益最大化和持久性。因此,尽管一些地方积极试点去行政化改革,但由于校长固有的思想认识和消极行为,逐步成为中小学校去行政化的最大障碍。
(二)主管部门长期把中小学校看作是党政机关的附庸。
在计划经济年代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承担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全部责任,政府通过出资举办事业单位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中小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服务主体责任的事业单位,在其组织与管理体制方面充分体现出典型的行政计划体制特征。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建国初期参照苏联模式对干部实行大一统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作为法人组织的独立性。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有利于确保党在各个时期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所以,在我国中小学校的建立初期,即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举办机关的附属单位,深深地被打上“二机关”的烙印,学校内部组织大都依照行政机关设置,运行管理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渐走向“行政化”。
其次,主管部门缺少对教学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习惯于用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等手段管理中小学校。由于对中小学校的性质与功能存在片面性认识,学校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理念比较薄弱,习惯于运用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来管理,特别是“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考核没有明确的标准,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管理者缺乏法定的绩效责任关系”。久而久之,导致中小学校功能上的政治化和管理上的行政化问题愈演愈烈,造成学校所提供的教学产品严重偏离群众服务需求,更遑论学校的个性化发展和办学特色。
再次,一些学校由于自身机构规格等方面的优势,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也更容易获得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资源。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在社会各方面资源处于极度贫乏之时,一般都由权威性组织掌握分配权和使用权,确保这些有限资源的相对公平和利用效率。长期以来,中小学校的义务目标、工作任务、教学经费、人员编制、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均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这使中小学校长更倾向于服从和满足于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指令,对上高度负责,对下则敷衍了事,唯上级主管部门的“马首是瞻”。
(三)体现中小学校行业特点的校长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
首先,从管理理念而言,长期以来我国干部管理上的大一统模式对事业单位影响至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分类管理的科学理念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在地位上被长期当作主管部门的“附庸”和“自留地”,中小学校长在身份上也被“干部化”,不匹配的管理理念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特别是计划经济年代,一个干部只要政治素质和组织能力过硬,既可以当机关局长,也可以当学校校长,这种干部管理理念长期延续到现在。
其次,从管理制度而言,现有的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过于粗糙,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校长的准入条件资格不明确、不规范,校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一些校长的治校理校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不足:校长普遍存在有任无期、有期无责等情况,致使一些校长无所作为或者为所欲为:在工资福利制度上,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导致中小学校长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只能与职务挂钩,级别上不去,工资待遇就上不去,这就在客观上负面激励校长一当官为目标,把精力花在“谋官”而不是做事上。
再次,就实践操作而言,主要有两种不良现象。一是一些地方主管部门把中小学校视作干部职级安排的重要资源,较少注重人选的从业经历或者专业背景,特别是过多地安排即将到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官本位”淡化了“教本位”,加剧了学校的行政化趋向。二是有的主管部门习惯于“教而优则仕”的用人观念,其本质还是对学校领导岗位的职业化、专业化属性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这也容易造成少数“学官”将学校行政权力和教学科研权力互相混用,从而导致学校以及科研组织的行政化。
(四)主管部门缺少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手段。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中小学校或多或少地涉及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其腐败发生的根源,也在于这些权力脱离了控制和监督引起的。
首先,中小学校长作为一种公共管理中的特殊职业,总是处于学校活动的显要或者核心位置。由于掌握着整个学校的人、财、物等各方面资源支配决定权,使其成为炙手可热的追逐目标和奇货可居的稀缺资源。在其权力行驶过程中如果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校长们的私欲就会膨胀,人格就会变异,导致权力滥用成为可能,并成为诱发腐败的根源。大量事实证明,权之所在,即贿之所在。
其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近几年,以《公务员法》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核心的公务人员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相对而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仍不健全,虽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但中小学校长管理监督方面的专门法规仍处于“真空”状态,成为中小学校产生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政府和主管部门一般不直接接受中小学校的服务,导致监督缺乏动力,加上不能及时掌握了解和经常性地获得学校发展的相关情况,信息的不对称容易造成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和校长的监督出现失灵问题。学校的职代会、校务公开等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不够重视,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使得一部分校长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三、中小学校去“行政化”的对策和建议
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经济社会基础上存在和发展起来的。现行的中小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在各种综合性条件复杂作用下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针对性,我国中小学校为新中国人民群众文化素质提高和促进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作出过历史性贡献。但是,当环境发生变化时,不变的规则组合也会产生伤害,因而需要进行调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一体化,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教育服务需求,传统的中小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固有弊端日渐显现,必须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官本位”历史传统,人们无所顾忌地追逐权力和享受特权,不断凸显了权力的稀缺性以及权力行使者的不可替代性,加上新中国建立后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从而深深地影响着中小学校的行政文化。因此,要从思想观念入手,不断加强中小学校长的思想政治建设,逐步消除“官本位”的思想根源。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根本上肃清封建官场流毒的影响。要教育引导校长们认识到,校长不是哪一级官员,而是一种受人尊重和享有崇高荣誉的社会职业。学校是干事创业的平台,而不是满足个人私欲的后花园。学校领导只有依靠正确的教育理念、渊博的知识学问、无私的奉献精神、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深厚的人文精神,才能真正赢得职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以此实现人生理想和价值追求。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校长的权力是党和国家委托其管理学校事务而相应授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结合体,它是公共权力体系的分配,而非供个人随意使用的私器和特权。因此,中小学校长要正确运用权力,既要讲究责权利相统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又要做到审时度势,创造性运用权力,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要树立现代管理意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权力在整个学校管理活动中的作用。
再次,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解决好做官与做人的关系。作为校长,任何时候都应该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放在首位。领导的目的和本质是服务,而不是脱离和凌驾于群众之上。校长不仅要靠权力的影响力,更要靠非权力的影响力,做到爱岗敬业,多奉献少索取,通过实施理念感召力、文化感染力、形象塑造力,秉承创新精神、人文精神、开放精神、民主精神,努力打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
任何现代组织都离不开行政管理,中小学校去行政化并非矮化或者要去掉学校的行政功能,相反,要进一步理顺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学校内部行政权力与教学科研权力之间的长期错位现象,真正激发中小学校的生机活力,不断提供更加优质丰富的教育产品。这里包括三个层次的问题,即党委与中小学校的关系,政府与中小学校的关系,以及学校领导与学校的关系等问题。
首先,地方各级党委要把中小学校真正作为教书育人的公益事业而不是行政机构来看待。积极担当中小学校去行政化的主体责任,推动政府和主管部门进一步理顺与中小学校的各方面关系,加强法规建设,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制定《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努力建构有信任感、预期感、忠诚感的中小学校校长管理体制和用人体制,注重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注重以目标激励、内在激励和正向激励为主来设计具体的管理制度;要研究符合中小学校自身特点的等级规格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新设立的学校一律不再明确机构级别,逐步取消中小学校校长以及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级别;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明确中小学校长包括党组书记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等职责权限,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保用人权与治事权相统一,提高政策执行力,党委组织部门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改变过去不同级别中小学校长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多头治理”“选管脱节”等不正常现象。
其次,政府要找准自身定位,即立足于有限管理和加强监督。政府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基于社会红叶人民群众对中小学校这一基础教育资源的客观需要,着力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校的公共服务预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努力实现区域内的教学资源的均等化和优化。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统得过死,管得太宽”的管理方法,不再把中小学校看成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器”,向学校等公益机构“乱塞人”,实现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变微观管理为宏观指导,重点做好教育经费落实、搞好学校规划布局、把握教育改革方向、统筹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大力推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绩效考核等制度,为中小学校的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宽松的制度环境和人才支撑;注重办学理念、教学质量和校园文化建设成效,健全完善中小学校考核和评估的长效机制,监察和审计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权力运行方面的监督和约束。
再次,要健全完善校长负责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拥有相应的权力。因此,校长的权力清单是否清晰,决定着校长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成效。党委、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充分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该下放的职权尽量下放,明确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包括教学指挥权、行政决策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处理权,确保校长在办学、管理、用人、分配等方面真正实现职责与权利相统一的法人地位,促使校长进一步遵循教育规律,自觉追求高质量、轻负担的教育,从而走出一条教育家办学、建立现代学校制定的可行之路。
(三)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定。
校长职级制度,是指综合考核评价校长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从业经历等因素的基础上所确定的职务等级,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分配激励约束等制度体系。相对于目前按照行政级别而言,实行校长职级制更能体现出中小学校事业发展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具体而言:
第一,要取消学校和校长的行政级别,建立由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分成若干个档次组成的校长职务等级。行政级别打破了,校长的职业通道也就更广阔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更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科学客观公正确定校长的职级。校长的职级是对校长的学识、资历、教育教学水平、行政管理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方面的综合体现,不受所在学校原有级别、规模等限制,且级随人走。这有利于推进校长的逆向交流,促进优质教学资源的均等化。
第三,明确校长职级的评定办法。校长职级评定应当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专家评审、学校教职工评价以及社情民意调查等形式,对校长的办学满意度、办学业绩以及办学能力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综合分析其政治素质、业绩能力和道德品质等各方面因素,进行排序并确定其职务等级。
第四,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校长“能上能下”“能过能出”。校长职级不实行终身制,而是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相联系的动态变化过程,实行能者上、平者退、劣者下,同时与校长的绩效工资、培训教育、交流任职等直接挂钩,体现优劳优酬,这样更加激发校长的内生动力。
(四)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变革要求创新,创新要求释放教职员工的潜力。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对组织而言,改革是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有效工具;对个人而言,改革是尊重和实现中小学校长人生价值和个体利益的有效平台,两者是统一和双赢的。
第一,推进中小学校长走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道路,改进和完善选拔任用制度。(1)实行校长任职资格的准入制度,提倡教育家办学。明确校长专业标准,在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和从业经历等基本条件下,经过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举行的专业管理能力培训考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长资格证书,对担任党组织书记职务的,也要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党龄和从业要求,严把入口关;(2)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灵活采取组织选拔、公开遴选和竞争上岗等方式,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和来源渠道,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3)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不同类型学校(主要区分中小学),明确规定校长任期3-5年,一般在同一职位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这样规定,既推进校长的能上能下,又对那些好校长走职业化道路提供制度支持。
第二,体现中小学校行业特点和领导人员成长规律,加强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1)进一步加大中小学校校长的培训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探索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内容,拓宽培训层次,特别要注重校长的专业素质培养,包括敬业精神、专业知识、管理能力、法律意识等。(2)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校长交流力度,支持和鼓励优秀中小学校长到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加大中小学校校长的高级研修、海外培训和教育硕士培养计划实施力度。(3)政府要明确标准,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把校长的任职培训和岗位培训列入财政预算,探索建立中小学校长培训基金,为校长办学治校能力的持续提升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着眼调动中小学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完善中小学校校长的考核激励机制。(1)研究制定实施素质教育和管理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注重校长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履行岗位职责和社会贡献等情况,突出工作实绩考核。(2)注重运用多种考核方式,注意与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职代会民主评议等相结合,同时还应当充分了解社区代表、学生家长的意见。科学运用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与学校领导的收入分配、奖惩和使用挂钩,与学生家长的意见。科学运用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与学校领导的收入分配、奖惩和使用挂钩,与学校创先评优挂钩。(3)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学校领导人员分配办法,特别是对在教学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校长,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相对优厚的工资待遇或者相应奖励。(4)实施国家级中小学校长奖励机制,探索组织实施国家级“中华名校长”工程和地方“名校长团队”工程,进一步扩大名校长的“牵引力”和知名学校的辐射力。
(五)健全完善中小学校校长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经济学家认为,在政治市场中,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也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只要权力不要监督。因此,必须认真贯彻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校校长的监督管理,加强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权责明晰、规范有序的学校管理运行机制。明确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教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规定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次,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考核考察、述职述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谈话等措施,深入学校和师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特别是要深入了解校长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素质教育实施、选人用人以及学校资财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再次,加强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家委会制度,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晓苏:《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李建钟:《公共人事变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论纲》,中国人事出版社,2010年12月版
[3] 廖小平:《大学去行政四问》,《中国高教研究》2013年第9期
[4]徐东:《对校长负责制下校长权力的认识》,《继续教育研究》2005年第6期
[5]朱光明:《试论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的实现路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作者简介:李春,福建福州人,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教育学,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