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月
四川省成都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既是实现公众知情权,亦是公众监督排污企业保护环境的需要。国家生态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名录筛选、公开方式、公开内容、主体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目前环保工作中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息公开 保护环境 问题 建议
在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对于现代社会发展而言,唯有最大程度的保护生态环境才能更好地为人类生活提供保障。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加强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被认为是治理环境重要且非常有效的手段。然而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何为重点排污单位?
在实际的工作中,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根据排污量的大小,排放浓度的高低、以及排放物质的有毒有害程度来确定。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五类。2019年四川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共有2438家,其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787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583家、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529家、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5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534家。其中成都市重点排污单位企业总数占四川省重点排污单位总数的24.7%。
二、信息公开的开展情况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审议通过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信息公开的主体、时间与责任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企事业单位信息的公开提供了具体的依据。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环保部门、企业等多方面的配合下,相较于之前有了很大的进展。本人以工作地所属的四川省的开展情况为例,以小见大,详细论述相关情况。
(一)公开方式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目前,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采取强制性公开的形式。
2016年,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启动建设,将各省市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整合,实现环境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监督。2019年四川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停用,使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四川版(四川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进行填报公开。
(二)公开内容
《办法》第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根据四川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的情况来看,存在公开内容不完善、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平台上除了需要公布监测数据以外,监测方案也是公开内容的重点。监测方案的准确性,直接关系着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部分企业存在监测方案填写不完善、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错误、采样方法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四)联网率及完成率
截止2020年3月19日,从平台上可知四川省发证企业总数4979家,已完善监测方案的企业数2134家,占发证企业数的百分比为42.9%。已录入数据的企业1492家,联网率3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7.6%。
目前,已发证企业还是陆续完善公开信息中。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是及时发现环境问题、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也是满足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必要手段。权利主体通过监督和控制排污行为促进企业改变环境形象,从而维护公共环境权益。尽管《信息公开办法》对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等多方面进行规定,但在企业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办法》中规定应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份环评动辄数百页,许多企业出于可行性的考虑,选择不予公开或仅公开环评报告的审批报告。其次,2019年新平台整合了录入公开信息共享的功能,但需要填写的指标众多,过于繁琐,难以突出重点。同时,缺乏专业准确的指标解释,企业环保人员普遍表示填报困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为了更好的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工作建议,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调整工作模式,从制度上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采用“谁监测、谁填报”的工作模式,监测工作完成后立即开展数据录入填报工作,从而减少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在寄送过程中耽搁的时间。监测工作和填报工作所属同一责任主体,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企业环保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公开内容的准确性。
目前企业的环保人员普遍业务水平偏低,大多数都是兼职,部分小企业甚至没有环保专员。针对此类情况,环保部门应通过召开培训、现场指导、网络远程指导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来帮助企业填报人员熟悉报表制度、明确填报内容、提高填报质量。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确保公开内容的可操作性。
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存在于行政规章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规范程度不高,对事业单位的约束力不高。责任形式单一、惩罚力度不够,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相较于环境损害的影响不能对等,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国家应建立健全完整的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制度,用制度约束行为。
(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积极性
强化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管机制。从政府、社会、公众等多个方面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民众举报违法违规未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同时建立奖励机制,如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环境信息公开工做的好的企业。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四、结语
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企业、民众的共同努力。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正是联系三者的桥梁,政府对企业的排污状况进行监督、企业将排污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民众在获得知情权的同时,反过来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生产出低耗能、少排污的产品。
因此,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林庆来,文黎照.浅析我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问题及经验[J].人才资源开发.2016(10):72-74
[2]徐军,钱列.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浅析[J].四川环境 2019(4)第38卷第2期:139-142
[3]冯令泽南,田蕴.如何引导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N].中国环境监察2019(12):52-55
[4]胡月,赵建成.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现状及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 2019(3):70-71
[5]张君臣.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探究[N].中国环境监察2019(5):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