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
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提出要对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立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自然资源与不动产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时代背景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面临着改革创新。
关键词: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引言
认清自然资源与不动产之间的本质关系,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对建立信息关联、监管有效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立足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时代背景,对登记信息化建设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进行探究,最后提出了信息化建设思路。
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背景
2013年在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上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和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的“四统一”。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自然资源登记以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将自然资源登记簿与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簿建立关联,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
二、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化面临的障碍
(一)厘清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问题
不动产,即相对动产而言,对物的一种划分,指的是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具有不可移动性、耐久性、独立性和有限性的自然特性。在我国最早对不动产有法律上界定的是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所称的不动产,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因此,在研究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建设时,应当将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事务的相关事物,即包含土地、海域及其房屋、林木等定作物以及其他自然资源,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统一部署,其权利客体均坚持物权法定和统一登记的原则,在实践中登记机构相同,登记内容关联,登记信息融合,登记平台衔接,面临登记问题也一致。
(二)把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重点问题
1、信息化思想认识和整体规划不到位
信息化将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是思维观念,登记信息化也将影响政府部门的运作方式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日常习惯。但在实际应用中,信息化意识的缺乏、信息化的重视不够,导致了信息化进度的缓慢。
(1)对信息化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登记机构缺乏改革创新的精神,对于开展信息化建设则持有观望态度,甚至觉得应用信息化不比人工灵活、方便、安全。
(2)存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障碍。由于信息化项目种类各异,存在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现象。不动产登记信息化,需要部门间进行信息共享和信息化流程整合。但“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得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信息整合存在困难,无法实现让数据多跑路。
(3)人、财、物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对信息化建设的人、财、物等支持力度并不大,更没有将其作为长期稳定的工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信息化建设团队,往往依附于其主管部门的信息中心,或是由开发公司运维,由于开发人员流动性和业务熟悉程度的问题,难以提供长期、稳定、高效的支撑。
2、法律制度和政策依据缺失
法律制度保障是信息化发展的基础,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成为监管信息化建设达到预期目标的根本保障,也为信息化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支持。
(1)国家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国家在网络、信息等层面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大多是对计算机、网络的使用提出了管理规定,并没有从信息化建设应用层面起到一个支撑的作用。
(2)关于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的规章制度较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相关的标准规范,仅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两项,缺少专门指导的上位法。
(3)缺乏统一的信息标准。不同部门、不同时期建设的信息平台,往往采用的标准和规范不一致,于是便形成了不同的异构系统,导致了信息共享和平台的扩展应用存在技术困难,也缺乏对后期信息管理的标准化建设。
三、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创新服务理念
一方面,要坚持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以公众需求为中心,以实现便民利民为导向,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树立“信息越流通,大家越受益”的观念。要认识到政府手中的资源是社会资源,应当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不应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争夺信息化成果的主动权。另一方面,要树立信息化新动能理念,将当前最先进、最成熟的高新技术运用到信息化建设中。
(二)重视整体规划
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属于政府信息化的重要部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是事关政府治理和公众服务的综合性工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化要站在总体大局出发进行谋划,才有利于资源整合、部门联动、统一建设以及成果共享。首先要从国家层面理顺部门职责,明确登记范围、内容和流程。要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如网信办、大数据局等机构,其层级应高于当地各部门,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分管,以保证该机构能够充分利用行政、计划、预算等手段指导、协调各部门间信息化建设,不动产信息的各个生产部门需要在政府信息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相互协调、实现共享。
(三)加大投入支持
为确保资金投入到位,地方政府应当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及维护项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方案。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成果共享各方的协商,按照分工及需求,共同承担信息化成果应用中的耗费。
(四)强化制度保障
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地址坐落、家庭人口等敏感隐私信息,有些还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化信息服务,就要拿捏好权利、责任、义务之间的边界和关系,如何兼顾效率、便捷以及安全、隐私,就需要完善和强大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保障。
(五)完善监督考核
完善监督考核制度不仅是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的实现,更是我国政府治理必要的职能手段,体现了对权力的制约。一是通过监察审计、绩效考核、民主评议、行政命令等方式对政府部门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效果进行监督、指导。二是通过社会力量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要在政策制定、项目立项、执行、评估各个环节通过报纸、互联网、自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运用“互联网+监督”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专门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化考核评价标准,引入面向政府、社会、专业性评估机构等多方面的评价群体,通过座谈、采访、问卷的方式,形成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化服务实施、服务能力、服务效果、整体情况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价。
结束语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与不动产之间的关系,推进信息化建设,对建立信息关联、监管有效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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