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环境下信用证业务的风险应对及操作启示

发表时间:2020/12/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3期   作者:侯彬彬
[导读] 摘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期间,叠加中美贸易争端持续升级因素,复杂环境下信用证结算备受多方关注。
        宝钢集团八钢公司经营财务部
        摘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期间,叠加中美贸易争端持续升级因素,复杂环境下信用证结算备受多方关注。目前,个别国家或地区先后出台了限制从疫情严重地区进口或向疫情严重地区出口,而且不排除后续个别国家会出台更加严苛的措施,银行和外贸企业都可能面临由此引发的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期间,叠加中美贸易争端持续升级因素,复杂环境下信用证结算备受多方关注,不论是银行、企业、客户均接受了一次信用检验以及业务淬炼。在这一特殊时期,信用证各方对复杂场景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原则的适用产生了分歧,并引发实务纠纷,乃至引发信用证各方风险。本文将通过疫情期间发生的几则企业业务实例,梳理信用证业务在此特殊时期、复杂场景下存在的问题或风险,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将来特殊时期、复杂场景下的信用证业务起到启示和参考作用。
        1 疫情期间,信用证业务风险应对
        1.1非现场办公,传统国际结算业务中断风险应对
        传统国际结算业务柜面现场办公,流程长,时效性差,遇到突发事件或情况难以执行,影响外贸业务顺利开展。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信用证业务带来很多意料不到的影响,传统国际结算业务已经造成企业无法开展业务等实际困难,面临国际结算业务中断风险。
        甲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毗邻A银行,虽然A银行开通了网银功能,但仅能购汇转款,并不支持开证、承兑、付款等信用证业务。A银行长期以来习惯于让甲企业工作人员在柜面办理信用证业务和传递信用证资料,完成从开证到付款的一系列柜面操作。新冠肺炎疫情初期,甲企业即刻向具备线上化处理能力的B银行提出契合企业实际需求的个性化方案,并付诸实施。疫情期间,甲企业借力B银行提供的线上化国际结算业务服务,通过非现场办公,在网银上提交15笔开证申请和上传开证资料,并顺利办理38笔来单承兑、付款手续。那些对国际结算业务线上化早有布局的企业和银行,在此次疫情中快速响应、拔得头筹,紧紧抓住传统国际业务转型的一次重要机会。
        本次疫情期间,国际结算业务线上化,即省去了甲企业与银行间的面对面接触,减少人员流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更能提高业务处理效率,消除时间和空间的制约,这对于企业解决燃眉之急至关重要。
        1.2 疫情管控,客户交单困难、中断供货风险应对
        新疆乌鲁木齐市是七月至八月疫情的重灾区,一些银行的信用证业务陷于停顿,国内物流仅EMS通达,国际物流仅DHL通达。
        甲企业进口业务长期以来在乌鲁木齐市C分行开证、交单、审单。本次疫情中,由于DHL不能直接通达乌鲁木齐市,又无法转接国内物流,客户多套单据无法寄达C分行,甲企业确认货物发出,部分到达口岸。就疫情期间信用证单据无法正常寄达开证行事宜,客户多次与甲企业磋商紧急方案,并提出断供要求。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精神,甲企业在确认货物发出和信用证全套单据寄出的前提下,与C分行共同向C总行提交申请,C总行批复开辟了疫情期间交单特殊通道,通过客户将正本单据寄送至位于沿海城市的C总行,一举解决了C分行无法处理业务的难题。在C总、分行紧密联动下,帮助甲企业度过了难关,同时C银行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2 疫情期间,信用证业务操作启示
        防控疫情,各国、各地复工时间不一致,银行与企业复工日又存在错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国内与国外、企业与银行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ISBP745相关条款的不同理解。
        2.1疫情期间,传统信寄方式交付单据被阻断,应时变通,保障贸易业务顺利开展
        UCP600第三十五条对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做了具体规定,即“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疫情期间,由于国内物流不通,信用证单据无法按时顺利寄达。本着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甲企业选择两三家战略客户,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动与开证行沟通,修改信用证条款,诸如“信寄交单”改为“传真件交单”或“正本扫描件电邮交单”,修改信用证条款约定“双方的传真机号”或“邮箱地址”,修改信用证条款约定“正本单据后期寄达即刻止付”等等。在此次疫情期间,甲企业应时变通,通过修改信用证条款,保障贸易业务顺利开展,维护贸易双方利益和信用。
        2.2 疫情期间信用证的电索汇条款的利弊得失,不一而论
        信用证的电索汇条款是信用证中常见的条款,电索条款是指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可立即以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方式向开证行或其指定偿付行收取货款的条款。电索汇条款索汇的方式和路线与一般信索汇条款不同,电传比信寄要快多了。企业可根据贸易的背景,与客户谈判商榷。对进口商而言,若能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得电索,则只能通过邮寄方式索汇,在一定程度上可推迟付款。对出口商而言,为加快收汇,大额货款应尽可能争取电索条款。
        当然,在实务中电索汇虽有周期短、收汇快等好处,但银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另外,还有一个因素出口商必须考虑到,若采用电锁汇条款,因为偿付行是在看不见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情况下,履行付款义务的,所以他的付款不是根据 “单证一致”条件履行付款,而只是依据议付行的指令付款。因此,若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这套单据时,发现 “单证”不符,有权向偿付行索回这一笔已经付出的货款,而偿付行还能将这一笔已经划出的货款从议付行的账户追索回来,议付行当然有权从出口商的账户里连本带息追回款项。
        2.3 到期日逢假顺延
        根据ISBP745 B7段的规定,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以立即能被使用的资金支付,只要该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如果到期日是非银行工作日,付款将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例如,甲企业的开证行B银行收到相符单据,经计算的付款到期日为2020年1月29日,而1月24日至30日为我国原定的春节假期,付款日无疑顺延至1月31日。但是,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务院发布通知将春节假期顺延至2月2日,2月3日起恢复上班。由于此项临时假期安排,2月3日是银行的工作日,付款日理所应当顺延至2月3日。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ISBP745 B7段所述的是银行工作日,而不是申请人的工作日。
        2.4 加强网银系统与金融高科技的应用
        银行的网银系统大多用来处理本币的收、支结算,而外汇业务的网银系统功能相对薄弱,甚至有很多银行的网银系统根本不支持外汇单证业务的处理,外汇单证业务对人工处理的依赖程度很高。后疫情时代,银行部门应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推进网银系统覆盖外汇业务,尤其是外汇单证业务,加强应急情况下移动办公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提升外汇单证业务的智能化处理水平,提升高质量、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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