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门学科中是指:“民事法律相关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同时通过企业双方协商的一致共同选择自己一个重要合同的准据法”。这一原则是由法律区分代表杜曼提出的,后来被各国采纳,成为选择适用合同法的首要原则。经过我们不断的发展,现如今该原则可以影响具有深远、意义重大,本文从其含义、产生和发展、适用的范围、意义和最后根据我国企业对于一个意思自治原则问题进行的思考。
关键词:意思自治、国际私法学、法律适用、我国的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在选择适用什么法律的情况下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别人是无法干预你的决定的。每个人都是对于学生自己的事务是有权力属于自己去管理,去决定,去选择,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想法,仅限于进行合理社会公平公正的想法,遵守相关法律政策法规。自治的自由发展不是一个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要用我们自己的理性去践行社会这一基本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这个意思自治管理原则绝对不是任其选择,而是需要加以了限制,这样就避免了一些问题不好的结果可以发生。
二、意思自治原则是如何产生发展的
在世界上首个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法国杜摩兰。这一原则改变了意大利学派过分强调法律性质的做法。杜默兰认为,民事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进行选择习惯法,若没有自己选择习惯法就根据物法从物、人法从人的原则。
当时,欧洲的经济发展模式依赖于封建经济的庄园经济,奴隶主雇佣奴隶维持雇佣关系,人们的脑海里还没有产生自由的欲望,解放的意识,所以这个原则就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重视。但是引文西方资本主义的萌芽,海洋通道的开放促进了大陆的连接。非洲、亚洲、欧洲企业之间有了密切的交往,越来越多的国家交流日益密切经济往来频繁,就必然会导致出现问题之间的冲突。各国资产阶级的革命和文艺思潮的蔓延,使新资产阶级占据了自由的旗帜,杜马兰的观点代表了新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当时,商人为了利益,需要解决经济纠纷,而这一原则恰巧契合商人的需求并逐渐的受到了广泛的欢迎并追求。
第一部的民法典在资本主义国家。在第1134条中:“契约在合法的情况下签订,在当事人之间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当当事人触犯了发条中提到的秩序和习惯,合同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具有效力的。两个人如果所要表达的事情高度的具有统一性,那么就可以称之为契约,在法律上能有一定的效果就是它的目的。法律使两个人捆绑在了一起,使他们的意志表达达成一致,他们就要为对方负责,履行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的法律地位也大大提升。所以,契约社会自治,指的就是当事人双方进行意思的沟通自己治理。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双方的职责也就产生了,在未经过允许的境况下使不能够任意的修修改改。在《法国民法典》中,意思进行自治管理原则得到了一个充分的体现,深深的扎根生活于此。
到目前为止,意思自治原则已经体现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全球化的影响下不断发展和完善,其所涵盖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创新发展,社会主义关系的逐渐形成复杂,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和涉及不同领域也不断地扩大开来。意思自治原则涉及到的最早的领域是在合同当中。在合同订立选择相关法令的时间管理方面,很多我们国家发展其实就是对于当事人什么时候需要选择通过法律给予了很大的自由度,可以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规定适用那个法律,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在庭审过程中选择具有法律关系也是教师可以的。我国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以协商一致方式准许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适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现如今,我们中国崇尚婚姻可以自由,离婚自由,在遗产继承发展方面需要我们在选择上也有一个很大的自由度。除了传统的涉外契约领域外,在婚姻家庭领域,继承、自主原则也在慢慢渗透影响。杜摩兰早早就说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是可以用这个原则来解决的。然而选择并不是允许你为所欲为,如果不在选择的范围上进行一下管理,那么必然会产生一下负面结果。在离婚领域,意思自治原则也被适用,当事人离婚问题我们可以让当事人通过自主学习选择相关法律。
四、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法官在裁决方面提高效率。当事人可以实现企业协商一致进行选择一个适用的法律,在审理阶段,法官就无需再查找各种信息资料我们选择自己适用的法律,大大地提高了法官裁判的效率,节约了当事人打官司的时间,能够更好更快、更有工作效率地解决问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有利于达到当事人对于结果的预期。决定申请事先协商的法律各方,必须实现检查,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各方需要考虑自己的利益,这极大影响不大的后果,如果法官选择适用法律的使用,那么对于其发生的结果,各方是未知的,不知道有多少的不利影响这一结果将导致自己。这样一来就有李云维持企业双方通过法律相关关系的稳定性,降低了未知的风险,是当事人之间能够可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从意志自治的萌芽到至今的发展,意志自治原则使人类更好地理解自由,追求自由,崇尚自由,每个人都具有自由的性质,而在每个国家的封建时期,这种自由是束缚的,禁锢的人性,没有得到解放。而正是由一些人懂得了我们这一重要思想,不断地打破了传统封建枷锁的禁锢,促进了中国资本结构主义的发展。以个人为中心,把握个人的力量。意志自治原则无疑促进了人类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和自由地位的提高。
五、我国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台湾、澳门、香港所实行的制度不同于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就算是处于这样一个重要国家内,但是企业由于法域的不同,这就导致一些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区及法律文化冲突。各个法域中规定的是不相同的,如果法官在法律的选择上比较棘手的情况下,利用意志自治原则,可以尽力避免冲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效果。
我国在2010年之前是没有进行一个问题具体的涉外经济关系适用法,都是零零散散的法律政策法规,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当涉外民事行为关系管理纠纷发生的时候法官在这方面也没有参考之处,所以选择比较难。《涉外民事关系法适用法》第44条体现了传统规则和现代理论的框架:侵权行为地法被确立为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共同经常居所法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法被确立为侵权行为地法的两个例外,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一个例外,对意思自治只有一个限制。
结语: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涉外的情况下,该原则是得到了很好的使用的,纵观整体来看在当今的公司如何茁壮成长上还存在着问题。例如在进行侵权问题方面,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利的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协议可以选择相关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但是时间问题在这里被忽略了。在冲突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应该去进行协商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完善私法上的体系和制度有着巨大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吕岩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内涵探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
[2]黄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政法论坛.2011.
[3]霍政欣.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许军珂.国际司法上的意思自治。法律出版社.2016.
作者:陈愈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陈愈,出生年月2000年6月,性别男,汉族,籍贯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第二作者:李冠男,出生年月1999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第三作者:寇凤营,出生年月2000年1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