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16世纪杜摩兰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解决了涉外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冲突问题这一重大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国之间人口流动,贸易来往频繁,意思自治原则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缓解涉外纠纷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的发展下不断壮大,法律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协调下不断完善,两者相辅相成,被各国陆续引入到自己的国际私法领域。本文主要从国际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形成发展、价值意义、在我国的运用方面进行讨论,然后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法律适用、价值
意思自治原则是贸易交往的产物,自产生到如今,随着国际民商事发展,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得到肯定,在各个国家的国际私法领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其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对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不同学术界秉持不同的观点。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果权利人没有表明,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全部情况来确定所使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中的自由,并非是毫无约束的绝对的自由,这正如社会契约论中说到的“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身带枷锁”,主体自由必定存在于一定的限制之中;这种自由我们可以理解为意思表达自由,即双方合意达成契约不受干涉,这种限制是遵守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双方合意必须要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还有就是要对当事人选择法律进行限制,当当事人双方地位悬殊是,强势当事人会利用优势地位选择法律,使弱势当事人陷入不利境地,所以要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出限制,来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15世纪下半叶,海外贸易繁荣起来,随之而来的是民商纠纷的爆发,而各国之间法律极不统一,法律冲突问题成为解决民商关系的一大难题。到16世纪,法国学者查理•杜摩兰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明确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他的主张符合资产阶级追求贸易自由的需要,顺应经济发展。到18、19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奠定了社会基础。20世纪以后,各国对意思自治原则表现出积极态度,将其引进到自己的国际私法当中,在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等领域进行不同程度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现代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
意思自治,即在遇到法律冲突时,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这不仅合了公民的心意,并且使‘该用哪国法律解决纠纷’的难题变得简单起来。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瞬息万变,不可能完全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满足当事人对利益的追求,人一旦掌握维护自己权益的主动权,就会去第一选择对双方利益最大的法律来进行适用,就能使问题准确而快速的解决,这就会提高法律使用的效率、确定性和稳定性。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为广泛的一项准则。
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随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众多国家将意思自治原则吸入到本国的国际私法法规当中,并运用于各个领域,我国也不例外。19世纪末,我国在吸收外国私法的过程中将意思自治原则一并引入,自20世纪,我国改革开放,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制不断发展,建立起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的合同法律适用体系。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跨国经济贸易起到的明显的推动作用,也对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作了很好的协调作用。201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完善了我国冲突规范的法律体系,有力的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这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法律适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意思自治原则贯彻始终,在各个领域均有所体现:
物权领域中的适用:
因为人对动产有更多的主动权,所以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更加明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债权领域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债权领域内的适用最为广泛,当事人不仅有是否订立合同的自愿,还能自由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时间、地点和内容,合同的变更、终止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还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的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注重于保护著作人身权,
然而,我国只承认以明示的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并不承认以默示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这难免与其他承认默示意思自治的国家(例如法国、美国等)在解决涉外纠纷时发生冲突。我国的强制性规则仅适用我国法,这仅仅维护了我国的利益,但可能损害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第三国的利益。同时,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加入许多限制,这也会带来许多不利于国际私法发展的影响。在我看来,我国应该在承认以明示方式适用法律的同时允许以默示方式选择适用法律的存在,在保留必要限制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对法律适用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这样才能更多地减少法律冲突,更好的促进涉外民商事交易。
参考文献:
【1】郭天爱:试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制与社会.2018
【2】梁庆:国际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研究.法制与经济.2018
【3】陈曦: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以中国为例.法制博览.2019
【4】刘欣怡: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与完善.现代交际.2019
作者:裴文婷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裴文婷,出生年月2000年7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第二作者:牛家乐,出生年月2000年1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