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李冠男

发表时间:2020/12/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3期   作者:李冠男 寇凤营 陈愈
[导读]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指在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有权协商一致来选择合同准据法。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指在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有权协商一致来选择合同准据法。这是一项允许自己行使权利和义务不受他人干涉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基本理论原则中最具代表性,并且是意义和价值也是十分非常重要的原则问题之一。随着社会和法律的不断发展,意志自治原则逐渐适用于各个领域。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通协商的方式来挑选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让自己权利义务的行使不受影响他人干涉的一种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选择现行适用的习惯法;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要使用的习惯法,则法院应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选择应当适用的习惯法。总的来说,就是意思自治原则所应用的问题相比于其他原则来说更加的宽泛和自由。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如果我们越过法律的边界,那么适用是一个无效的。
        在法律领域的范围内,意义是不同于一般意志的,他是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就拿关于意思自治的具体文化内涵这一方面来讲,不同学者们在学术界的观点都是有所不同的。一部分学者对待意思自治原则的问题是从民法的角度来探讨分析,他们主要认为意思自治原则是体现在法律使当事人的所有权不受侵犯,针对当事人的所有权进行的保护。更有学者从公、私法方面对意思自治制度进行合理划分,并为此作出了一些相关学术解释。从其他角度来看,就比如说法哲学和法社会学,意思自治是每个人都有权来按照自己的想法做出判断,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
        16世纪法国私法学家杜摩兰,他在当时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说”,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最早起源,杜摩兰在其著作《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便有所提到,物法从物,人法从人。相应的解释如下:无论是国民还是外国公民,领土内涉及的货物适用于货物所在地的法律;人的法律是从人出发的,其效力是对其在国内外的本国国民。他主张通过扩大“人法”的适用研究范围,而且可以主张缩小“物法”的适用法律范围。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意思自治的影子。而尽管意思自治原则在现如今被人们广泛的接纳和应用,然而在当时杜摩兰的思想和理念的发展进程却不是那么的顺利。在当时的那个时代,由于受到一些贵族权利的影响,法国北方的贵族和法学家达让特莱的明确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其著作《布列塔尼习惯法评述》中便有体现。他提出当无法进行区分作为一个法则是人法还是物法的时候,都应当可以将其发展视为物法。虽然是对杜摩兰法则的一种冲击,但此理念的提出却是国际私法上的一大退步。此后,历史的轨迹就进入了近代的领域。而在19世纪中期,孟西尼的国籍国法说在《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演讲中提到:国籍是构成法律选择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提出了三个原则,其中一条原则即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从中便可以通过看到,到19世纪中期以前,意思自治管理原则也大都仅仅是在思想上萌芽,即便是在实践活动中有少部分应用,也大都是作为研究一种例外被采纳,并没有系统的阐述。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
        意思自治管理原则这一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提出后,一开始遭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很多不同学者的反对和批评,20世纪后该原则才开始逐步进入到立法和司法社会实践的轨迹中,并且为我们更多的学者所支持。在19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中,从1865年意大利将意思自治原则写入了《意大利民法典》中。而大约从1880年起,德国法院也承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用来解决一些利益纠纷问题。

在20世纪中期以后,意思自治原则大都被拿来解决国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公约中也被广泛采用。在1980年,欧洲共同体对于合同适用和国际贸易销售的法律适用公约问题,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都表示肯定,由此可见,在20世纪,意思自治原则已被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而此时的意思自治管理原则,算是一个真正传统意义上的发展和进步。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在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内的法律适用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来来协议和商讨合同的适用法律问题,在选择法律时有明示和默示两种选择,但这两种选择存在着限制,不能违反秩序和一些强制性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内的适用在解决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上能够提高效率。
        (二)、在侵权冲突领域的法律适用
        而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冲突领域内的法律适用,能够使侵权冲突问题的解决更加高效,合理,公平,更加有利于双方利益的保障。且在针对涉外案件的办理的问题上,在法庭上如果企业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将有助于提高诉讼程序,以便更为迅捷和高效,降低的经济诉讼的使用成本。
        (三)、在不当得利中的法律适用
        如果是因为合同管理引起的签订的合同不当或是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容易导致合同的无效性,这就会容易引起不当得利,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是原合同适用的法律,但如果合同签订时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签订的,也会导致意思自治原则间接适用于不当得利领域。但是,基于管理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事发之前我们无法进行选择相关法律,事发之后更是很难达成目标一致,所以该原则在实践中很少适用。
        四、结语
        本文主要阐述了国际私法中意志自治原则的含义、历史和发展,以及法律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原则对我国的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研究也有很重要的现实社会意义,但同样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和不足,我们国家应当能够及时调整优化和改善,使其与我国的法律可以更好的融合发展情况下去。
        参考文献:
        [1]、何智慧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2]、李玥  《关于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领域内法律适用探究》
        [3]、郭磊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
        [4]、王萌 《国际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探析》
        作者:李冠男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济南市
        邮政编码:25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李冠男,出生年月1999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第二作者:寇凤营,出生年月2000年1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第三作者:陈愈,出生年月2000年6月,性别男,汉族,籍贯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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