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点及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20/12/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3期   作者:裴文婷 牛家乐 姜佳龙
[导读] 摘要: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在网络中亦是如此。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在网络中亦是如此。任何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复制他人作品的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在线媒体转载,传播,构成著作权侵权,即网络著作权侵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线版权的本质所谓的在线版权,也称为版权,它指的是自然人。
        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原因,法律原则,对策
        1、主体
        (1)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被告在互联网上提起侵犯版权的诉讼并不少见。(2)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2、客体
        网络著作权的的保护对象是人们的智力成果,它可以是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等。
        一、目前我国在著作权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制度,只能按照以前类似案件适用的法律制度进行判决,甚至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2、管辖权难以确定
        在互联网这个大世界,涉及到各个国家的网络作品,可以说管辖权的范围很大,管辖权的归属很难确定。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
        1、概念
        侵犯版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作品使用或受版权保护。其次,使用行为是非法的。实际著作权侵权是一种复杂的转移。包括直接侵权作为间接侵权。协助,促进,鼓励,盗窃,侵犯巢内其他人的权利或延长这些权利,以扩大直接侵犯权利的后果其他人。
        2、特点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有:
        (1)侵权的全球性
        作品上传到互联网后,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全球的网络用户几乎都可以看到,大家都可以自由的进行下载,侵犯他人权利,这就是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波及全球。
        (2)侵权手段技术多样
        网络侵权手段技术多样,在网络这个大世界,侵权人对网络作品的随意利用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3)侵权行为隐蔽多样
        资源分享的便利致使人们在网上发布信息的门槛极低,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作品,纵然这个作品是别人的,信息的繁多也使得这种行为极难被作品原本的作者发现,只要换一台电脑用一个假名字,没人有可以找到你是谁。因此窃取别人的智力成果而不受法律制裁也是见怪不怪。
        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1、法定许可制度。
        2、网络著作权侵权适用作品来源国法。被称为“互联网时代”的这个时代,一个人一旦把作品发到网上,就很难控制它不受侵权这个问题,大千世界一年篇作品算不上什么,想要找到特定的作品如同大海捞针,也很难区分它属于哪个国家这个问题,又难以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所以适用作品来源国法不太实用。

所以在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在知识产权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上,我国引入意思自治原。即双方遵循公平原则,诚实原则,守法原则,双方一致,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协议,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涉,意思必须是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来转让和许可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原则的导入,更有助于当事人更好的行使自己的专有权利。
        四、法律适用的主张
        1、最佳保护法
        美国研究员盖勒说:“为了尽可能切实有效地保护”伯尔尼条约“意义上的作利,执法部门认为,如果被告未经法律授权,法院必须选择最能保护法律的法律。盖章的国家,国家的法律,法院的法律,盖章的国家的法律他们选择了提供最佳版权保护的法律。
        2、法院地法
        通过法院地法,作品使用者可以提前获知版权内容,大部分都可以得到保护。他们可以获利,因为他们相对容易适用法律。此外,法院所在国家可以加快著作权法的发展。在审查负担国理论的基础上,其重要性在于法院当地法律的优势。法院地法适用的优点是法院指定的著作权法“,以解决与几个国家的侵权纠纷,不是单方面选择法院,而是单方面获得法律利益。
        七、结语
        在这个奇妙的世界里,互联网充满了诱惑和不确定性,每一个网民都在开放互联网。这导致了网络数量的增加。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网络环境。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橡树出现了。但是,问题是着作权者的合法权益和网络作者的合法故意伤害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些反应和治疗也不完善。现在,我们必须积极保护互联网版权,并充分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合作。第四个网络是制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其作用。执行法律。合法合理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著作权人利益。中国《版权法》的发展滞后,对外国版权法适用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充分,也不存在这样的法律。(2)《版权法》的发展滞后,《版权法》的发展滞后,《版权法》的发展滞后,《版权法》的发展滞后,《版权法》的发展滞后。研究结果和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网络著作权法的适用规则修改,是对著作权的改善,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了更好地适应网络时代和日本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者,立法是必要的,卷本领域的法律和学术的发展,积极向国际社会学习。
        参考文献:
        【1】商建刚:《网络法》,学林出版社 2005 年第 1 版。
        【2】赵伟.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J].情报科学,1998(5)
        【3】李明德:《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环球法律评论》2001 第2期,第 32 页。
        【4】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陈思航.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扬州大学,2012
        作者:裴文婷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裴文婷,出生年月2000年7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第二作者:牛家乐,出生年月2000年1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第三作者:姜佳龙,出生年月2000年4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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