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强制是法律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中重要的一环,本身是针对特定的对象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的考察,在通过个人的归纳总结后从而形成的个人体系。在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强制在特殊环境之下会有不同的改变,需要认真贯彻行政强制的规则体系结构,本文分别从目的、对象、方式来介绍了行政强制的实际意义,并在文末加以总结梳理。
关键词:行政强制、政府、群众利益
一.行政强制现象介绍
(一)目的
此次调查开展是在特殊的新冠肺炎时期,主要调查的目的是行政强制手段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是否正确合法。大众所熟知的行政法条对于行政强制有着不同的约束性,会随着时代进程而改进。所以,行政强制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存有很大的执行阻力,需要真切的落实。在行政法的角度看,调查报告研究的方向更侧重于调查对象为行政主体的实际行政实施中,需要运用实践来检验政府的实际应用情况。
通过调查同时更能深入到大众生活之中,用行政方式来更好地利民利国,手段、策略以及力度都依靠这实际的调查的结果如何,而能够加强了解民情与国情的切实变化,在洞察社会中更好地在怎样的行政规范更适合当下的环境。在实际的环境中实现对于行政强制的正确运用,进而让人民感受到政府所考虑的人民为中心的社会管理职能,更加有利于行政权的实施。不断为人民来打造属于社会整体的强制性规范条文,在社会群体的见证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约束性法律条文规范,由此可见调查在行政的角度也是不可或缺的。
之所以会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是将权利分配到政府的手中来所谓的控制人民,在通过约束政府职能的手段来进一步发挥政府的合理化行政;简单认为行政强制是归属于政府单方面的是不对的,仍需以正确的态度来合理对待这一层次的职能实施,政府在公正考究公民群众的应受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之时,需要行政主体以身作则来维护法律在社会上的权威力度,同时又加强了社会化的政府职能。多方面的考究后又要以自身所处的实际环境为基调,合理分配内部职权,以人民为中心的纲要,共同为强制性打下基础,利于行政法的实施。
(二)对象
行政强制的对象为本地高速公路监测站交通部门。在各个高速站点都有相应穿戴交警制服的执勤人员,对于通过车辆进行相应的监督,适用的行政处罚法是否得当,是否超速超载,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罚,在疫情期间加强了执勤的力度,对于外省车辆进行及时的询问调查是去过武汉,各部门人员良好工作的同时,也不乏有小插曲的出现,强制措施的实施受阻,此次调查也会对此展开详细介绍。
(三)方式
此次调查情况特殊,所以采取网上资料来进行。渠道多为本地交通管理部门官网的公告及各情况的处理经过,并同时搜集相应的媒体报告来双重角度分析实际。
二.政府方面行政强制的成绩
在新冠疫情期间,在收到上级政府下达的对于武汉车辆的暂扣与隔离通知后,及时作出相应的反馈,加强了公路巡查,及时在交通部官网发布对于外地车辆入市的相应隔离要求,配备相应的消毒器材,不放过任何一辆去过武汉的车辆,在交通主干道加强人员部署。准确报备物资状况,以及每日车流量,对于去武汉车辆的暂扣状况,是否存有感染病人,与医院及时联系,测温器每日测量通过车辆人员,未出现交通车辆的病毒携带感染情况,并得到上级的官网表扬。
三.存在问题
四月一日,杨某驾驶货车通过高速监测站时,执勤人员以超限为由当场扣押杨某车辆,并开具一张扣押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扣押四十天。
”并在给货车扣上了锁,未理睬态度和善的杨某的进一步询问。
上述问题发生在疫情期间,事件的解决最终是以媒体曝光后交通部门进行了解决的措施。其一,本案中高速公路监测站执勤人员违反了相关行政法条的有关于此的规定,行政相关机关在进行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多于两人。本案中没有出现第二人共同检查执法,并且未向杨某出示执法证件。其二,处罚存在的不合法还体现在,执勤人员并没有听取杨某的申辩。根据行政强制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在自身违法行政法律条文的内容后后,应享有辩驳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知情人员没有既没有听取杨某的申辩,也没有告知杨某存在的不服处罚享有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本身自有合法利益要求,属违法行为。
四.完善建议
(一)本案完善
交通部执勤人员要做到真正的依法执法,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说明依据哪部法律,准确无误地让当事人清楚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同时要摆放好自己的执法地位,不要以高高在上的形象执法,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等权利可以实施,还是要以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来对待当事人。这是从小插曲中所看到的缺失点,还要放眼到行政强制本身完善所需要的方面。
(二)行政强制方面分析完善
我们国家的立法水平还未发展完全,在通过实践的不断更新换代后会有更加适合公民本身权益存在的手段出现。其次,行政强制的施行效率降低。如果行政机关的不断变动权力,将会严重影响行政强制的司法实践性实施,还应改进并减少没必要的多于步骤,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依旧重要。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管理机构应构思管理体系结构,在整体规划中实现对于职权的有效分配,做到责任到人的制度管理层面。另一方面,强制措施的执行会有影响义务人的生存权,需要平衡解决相对人的权益面。行政强制的主客体方面应达到合适的同意,在达成统一后,才能发挥政府的更大效用。
当前存在的政府职能划分问题依然存在,但无可否认的是相比较于早先时间的政府机构,已经有了质的飞跃,政府在理论上下的功夫还应继续放到实践中来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这样既能提高实施的权威性,又能提高行政效率,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机关,但不存在上下级的所属关系,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在规范好社会的网络化结构后,政府的行政管理才能发挥重大作用,我国的司法体系逐步完善化,政府在自身监管的同时还受到各方法制机构的监督。在这疫情来临的特殊情况下,政府依旧起着主导性作用。其次,增加执行和解在强制执行中的比列;因为行政强制是法律的外部支持前提,行政手段需要不断更新和探索,改变单一的强制措施,在执行政府上级命令之时,行政强制的主客体方面应达到合适的同意,在达成统一后,才能发挥政府的更大效用。
参考文献:
石佳《浅谈行政强制》.2011
邓勇《行政强制法的解读》.2011
诸军《阻止入境行政程序研究》.2009
作者:牛家乐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牛家乐,出生年月2000年1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第二作者:姜佳龙,出生年月2000年4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第三作者:裴文婷,出生年月2000年7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