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特殊情况该如何办理

发表时间:2020/12/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3期   作者:孙伟
[导读] 摘要:农村宅基地确认登记,是农民的心腹大事。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湖南省衡阳市  421000身份证号码;43090319860408XXXX  湖南省益阳市  413000
        摘要:农村宅基地确认登记,是农民的心腹大事。根据最新的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指示,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是乡村发展的产权基础,影响着整个建设过程。随着国家制度的完善与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进展,确定不动产登记可以最大化的维护农民的利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确权
        引言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城乡统筹发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都以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基本要义。但是,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政策,仍旧呈现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作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尽管在乡村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但是在建设用地指标紧约束的形势下,村庄发展用地仍处于次位考量。与城镇地区建设用地相关规划安排与土地供应相比,农村居民点的更新建设缺乏精准的规划引导与有力的用地政策支持。受到立基人口自然减少、本地农业人口转移、外来人口迁入以及农业户籍取消等因素影响,农村宅基地空心化、长期闲置,承载人口老龄化与非农化等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农业集约规模化经营水平提升,传统宅基地承载的小农经济功能日益衰退,进一步导致了存量宅基地利用效率降低。
        1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核心内涵
        对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这个概念而言,其最早是在2014年就提出的,主要的内容是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制定该制度之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只有经过确权登记以及在发证之后才能使用。该制度规范的范围不仅涉及农村,还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构筑物和建筑物等。同时,相关部门人员要在统一调查的情况下,才能对涉及人员的房产使用权进行登记并发放证件。
        2农村房地登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下,由于部分地区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房地登记管理制度和法律,同时,部分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这就使得大量的农村土地被违规占用,这不利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1缺乏科学的审查模式,农户存在面积超标
        在八十年代之后,农村房产登记需要结合《村镇将用地管理条例》,对所占用基地面积进行测量,避免超出限定范围。之后,在进行产权登记,并领取相应的证书。但是,从实际调研可以看出,现在农村还存在大量的宅基地超标的情况,许多农户都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大了实际占地面积。其次,当地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对于不动产权登记没有建立系统化的审查模式,这会造成管理工作混乱,进而降低登记的工作效率。
        2.2欠缺房地权属的证明性文件
        对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而言其较容易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同时部分政府部门没有采取良好的措施来加强房地权属证明文件的保管,这就使得部分文件在农村迁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破坏下,遭受着严重的损毁。由于广大农民群众缺乏一定的权属意识,这就很难对所属的房地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用地房建各项权益工作的顺利实施,甚至在房产的合法归属登记过程中都无法证实房产具体的归属情况。此外,相关政府部门缺乏严格的指标来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申请管理的力度。在农村宅基地用地分配过程中,供不应求的现象是极其容易出现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违规占地建设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2.3一户多宅问题在农村发展严重
        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农民拥有宅基地的数量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定的,其内容为每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然而,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环境,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还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这样就会使得农民拥有的宅基地的性质在所有权继承或相关交易的渠道中产生了变化,从而出现了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不利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策略
        3.1重视产权登记工作
        农民只有通过有效的手段来对宅基地的所属权进行合法的证明,在证明无误后才能获得房产的使用权利。如果继承的房屋出现毁损,那么就要交相关部门来对房屋进行回收。此外,还存在房屋存面积过大这一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关工作人员要制定一个合理规范的面积范围标准,只有房屋的面积在规定范围之内才能进行确权登记。如果面积超出规定范围内,那么所属人就要对产权进行解释说明。对于房产权而言,如果所有人是通过赠予或转让的渠道获得的,那么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是拥有合理的使用权利的,因此有关人员要对其进行登记并发放证件。如果房产归属的业主不是农村户口,那么以上所有规定均不对此业主有效。如果在登记过程中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那么宅地所属人应当仅选取一处房产作为宅基地进行登记,剩余的房产要交由政府部门进行备案,只有在接受合理且正确地确权登记之后,农民才享有住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2因地制宜,将政策细化
        对于不同的地域环境而言,其实际情况是存在较大差异性的。因此,相关政府人员要在充分研究当地地域环境的情况下,才能制定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政策和制度。此外,相关人员还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等级放证制度,这样才能保障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人员可以借助基层群众有效解决纠纷,这样才能在完善工作机制的前提下,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3明确权属关系,合理登记发证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任务,调查人员需要先对房籍进行审核,确定权益人是否有资格申请。为了有效明确权属关系,实现合理登记发证,调研部门需全面清查农村宅基地与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实际面积、用途等等,制定完善的清查表格,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条件。比如,当地部门需要公示审核条件和过程,组织乡(镇)工作人员配合调查部门到各家进行房屋、台账的清查,做到一体化的检测,对每户每屋设立空间定位系统,在让农户浏览签订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系统规范的房屋调查表,让农户浏览签订。把确权调查确认之后,需要在村镇进行公示,让农户一一比对,如果数据信息出现错误,农户可到审批部门修改。出现房屋纠纷情况,双方需要协商解决,到房产公证局重新修改权益信息,再次修改土地产权表。对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绘测和权籍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数据转换库进行数据采集、查询统计、审核分析,快速实现农村地籍的审批,为登记签发提供基础,也保证国家不动产信息的无缝链接。登记机关需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权利条例罗列到公告栏中,农户如果想获得产权证件,必须依次完成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然后才能领取不动产证书。
        3.4外出不在家怎么办理登记策略
        《通知》规定,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机遇。当下,相关政府人员要格外重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对于这项工作而言,其关系着广大农民的自身利益,因此,相关人员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在传统的制度上对房产权属登记制度逐步进行完善,才能促使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峰,耿丽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探讨[J].工程技术(文摘版)•建筑:00295-00295.
        [2]李斌华.浅谈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与对策[J].百科论坛电子杂志,2019,000(002):255-256.
        [3]张占学.我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研究[J].经贸实践,2018,000(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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