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如今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推进,涉外财产逐渐增多,随之带来了诸多涉夫妻财产问题。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不同,政治经济情况具有自身独特性,各国婚姻法无法做到有效统一,因此需要法律制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范,解决此类矛盾。第一部分简要解释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点明发生冲突的基本原因和情况。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占据重要地位。第三部分将目光放在我国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问题上,简述我国与其有关的立法完善与现阶段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国际私法,夫妻财产法律冲突,意思自治
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
(一)简述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合法期间就夫妻所获财产该如何分配以及对财产的管理进行划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影响巨大,同时因各国在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所以与夫妻财产关系有关的规定稍显复杂。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的冲突:
就形式上来看,夫妻财产关系的矛盾为夫妻财产的具体划分应该按照约定和法定的问题。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最大区分点在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在法律问题的适用中更多以约定为参考意见和依据,法定财产制因为夫妻双方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规定而只能在法律问题适用中选择相关法律来对财产加以评析和界定。
2、从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看:
就内容来看,夫妻财产的矛盾为财产应属夫妻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的问题。共同财产制就是对财产的所属对象并没有加以明确区分,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二人共有。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来对夫妻二人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强调个人对其所属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不同国家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主要采取三种冲突规则:
(1)当事人作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主体,具有决定性作用。该原则目前主要在以许多英美法系国家中适用。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大相径庭,该规则不允许当事对适用法律进行自主选择。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认为,夫妻财产关系系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按照人身国籍加以明确界定和区分,在夫妻双方就夫妻财产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更多适用于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国的法律。有的国家,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认为夫妻住所地是夫妻生活的中心,又是夫妻财产集中地,与夫妻财产关系联系最为密切,规定适用夫妻住所地法。
(3)将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以动产还是不动产来作为讨论适用法律问题的判断标准。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同这一观点,认为与不动产有关的矛盾冲突应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一般来讲,与英美法系国家对立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对动产和不动产不进行明确区分和界定的同一制。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作用
笔者将意思自治原则独立出来单独讨论其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意思自治原则深刻影响了国际私法中涉外家庭婚姻关系,对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冲突有着重大帮助。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该原则最早由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
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指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民事行为时,具有自主选择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领域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早期一般适用于合约、契约问题,在不断发展中,意思自治原则也同样在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发挥作用。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广泛适用
关于涉外夫妻财产是否适用于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如何处理涉外夫妻财产问题,不同的国家对此的规定各说纷纭,不尽相同,但从整体上来看,大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形式的权利。第二种情况为,当事人拥有自主选择法律适用内容的权利。我国立法中也不乏有意思自治原则缩影的立法文案。如我国在涉外关系法中,有数十个法律条文都充满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意味,这无不例外的证明了我国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认同。
三.我国处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与不足
(一)我国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完善
21世纪以来,中国移民人口,涉外投资,全球联姻等情况逐渐增多,我国针对诸多情况可能引发的涉外婚姻家庭问题,制定了与其有关的适用法律。然而《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略显粗糙,于是在颁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后,因其具有“第一次将涉外婚姻效力单独规定”、“引入了给当事人意志充分尊重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创性地提出经常居所地为主要连结点,巧妙融合两大法系”、“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形成最终保障”的四大特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案件基本以其为依据。
(二)我国立法中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不足
1.对适用同一制还是区分制的判定不明
同一制是指将夫妻财产以动产还是不动产作为判断标准,而区分制则恰好与之相反,在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相关条款中提到,要对夫妻财产制度采用同一制,然而在该《适用法》中的不动产物权相关法条中,却又提到,有关不动产问题的法律问题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法律。这种举棋不定、模棱两可、略有矛盾的法条,在法官面对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时容易产生判决不明的现象。
2缺少关于准据法是否可变的规定
准据法一直是我国立法中较为模糊的灰色地带,并未对其明确进行概念界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仅针对了夫妻双方事先沟通协商进行了规定,认为若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内容来具体执行。
参考文献:
【1】李依然 《法制博览》 2020 (13) 187-188
【2】南海新 《法制博览》 2019 (15) 85-86
【3】韩文倩 《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2018.5.31
作者:姜佳龙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姜佳龙,出生年月2000年4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第二作者:裴文婷,出生年月2000年7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第三作者:牛家乐,出生年月2000年1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