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体

发表时间:2020/12/8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8月第24期   作者:周谧
[导读]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环境评价进行分析探讨公众参与主体的特点及现状,并为环境治理提出更加广泛的依据和决策思考路径。
        周谧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 215011
        摘要:我国在前期的发展过程中,注重经济总量的提升,而忽略了对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生态化发展战略目标的确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公众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环境改善、环境监督、环境共享的重要环节,公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主体,可以让环境治理更加透明,也能有效减少社会舆论压力。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环境评价进行分析探讨公众参与主体的特点及现状,并为环境治理提出更加广泛的依据和决策思考路径。
关键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参与主体

        工业化的发展使得环境发展日趋严峻,环境保护成了全球性的公共话题,确保公众参与是环境管理改造的重要措施,从当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来看,公众参与制度的深入落实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同时如何保证公正作为主体的权益和利益也非常值得探讨。从国家层面需要从多角度全方位的提高公众对于环保意识的提升,同时从公众角度来讲,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与参与性,可以更好的维护生存环境,提高生存质量,在公众、社会与国家三者之间共同合力才能促进绿色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公众作为参与主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包括评价具体内容、平价评价使用规范、评价审批步骤以及评价的法律后果等四个方面,是我国环境影响活动的制度化基础,确定公众参与为主体,是保证评价项目公开透明的重要手,但同时也能让公众对于相关项目有更多的了解,并让公众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以及对环境的期望,将不利因素降到最小,时也能促使项目在环境保护和经济收益上达到最佳平衡点,有助于环境影响评价设立目标的有效落实[1]。
(二)有利于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效果
        公众的居住环境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公众具有合法的知情权,同时也应该为自己所生活的环境发生以及提出意见,因此将公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是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必然手段。公众作为主体参与到环境评价体系当中,可以促进环境评价机制能够得到更佳理想的效果,问发挥公众的参与性以及积极性,能将相关制度以及责任法规定落到实处,社会改革更加透明化、信息化,体现了和谐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性以及社会性。
(三)有效的降低环境考察的经济成本
        任何项目的启动与开展需要前期进行大量的调研,对于该地区的环境历史限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这个过程漫长且消耗人力物力,给相关部门带来了不小的工作压力,如果能够积极发挥公众的主体性作用,那么可以在较低的成本运营下,使得区性的环境信息更多的被披露,同时也能为环境评价体系提供更多的参考意见以及思考角度,同样也符合当前评价体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2]。


二、公众作为参与主体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一)公众参与形势过于单一
        我国很多地区在环境影响评价调查时很多都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而且即便是不同的项目评价调查问卷,其形式、问题、内容都相差无几,更像是“走马观花”,因此说这种参与方式的形式大于内容。这种情况严重限制了公众的参与度,虽在很多公众都会按照选择题的回答,但是没法更多的表达自身的个性化方案意见、个人想法不够明确,这种调查方式具有一定的便捷性,却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另外还有些城市采用了网上调查的方式,但是具有时限规定,很多民众并没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致使参与人数不具备代表性,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真实性的疑虑,为后期的环境影响带来了隐患。
(二)公众意见统计过程存在的问题
        在公众意见的统计过程中,没有针对调查结果进行了认真核查与分析,甚至由于公众参与程度不同,导致很多问卷调查出现人为篡改现象,因此有部分调查问卷并不符合公众的真实想法。另外,有些公众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是并没有陈述理由,或者调查问卷中没有相关陈述理由的位置,这样的民众参与过程不具有代表性,甚至还会参杂一些人为情感,虽然能够积极的了解民众想法,但是这种想法是否带有客观性仍值得深思。另外有些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公众的完整性陈述掐头去尾,有截取片段的嫌疑,降低了公众的想法真实度,同样也就使得民众参与度降低[3]。
三、公众作为参与主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议
(一)以改善为评价的首要条件
        环境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将公众作为主体非常必要,但是需要从多方面去考虑问题。首先要加强公众对于环保意识的提升,以科学的态度赌看待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两者之间的平衡性,既要保证国家经济稳步发展,同时要尽量降低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为子孙后代留下青山绿水。其次,要注重公众的参与性,了解每一个都市环境改善的主体所需,民众的参与是为了更好的服务自身以及改善当前的生存环境,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既是义务也是责任,与自己以及后代都有着密切的健康联系。
(二)建立公众诉讼机制
        在很多地区的项目上马之前,都会遭到各种不同的社会声音,但是很多声音并不能被大家或政府所听到,因此建立公众的诉讼机制,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多元化发展深远却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的诉讼机制还不健全,需要与完整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手段作为辅助,目前国家层面对这方面非常重视,但是要落实到地方,还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努力,建议从“扩大原告的起诉权利”以及“取消环境公益诉讼的时间约束”两个方面入手,让任何一个部门以及居民都有权利对我国的环境进行监督与诉讼,同时取消时间约束可以对环境影响进行深层追责,保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尤其对一些深远性的环境污染要彻底根除。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治理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应注重公众的主体地位,强调公众对于环境的监督以及参与性,通过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改善和拓宽公众的参与方式,并要保障公众对于环境治理以及环境改善的法律权益,让民主化的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为我国的环境改善以及制度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一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体探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190-192.
[2]朱谦,楚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突出公众对环境公益之维护[J].江淮论坛,2019(2):107-114.
[3]张晓云.环境影响评价参与主体"公众"的法律界定[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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