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代大学的治理模式及其启示

发表时间:2020/12/8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8月第24期   作者:郭春发
[导读] 日本的治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教授主导
        郭春发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324000
        摘要:日本的治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教授主导型、校外人员参与型和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型的治理模式。日本大学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大学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大学评价体系都有启发意义。我们要通过吸收借鉴他国大学的治理优势,来加速实现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治理模式;现代大学;治理能力
        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建立了许多国立大学与私立大学。根据其治理模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教授主导型、校外人员参与型和多元利益主体参与型的治理模式。
一、教授主导型的大学治理模式
        1868年,日本进行明治维新,推行“富国强兵”、“殖产兴业”和“文明开化”的三大政策,学习和引进了欧洲国家的教育制度。1871年明治政府设立了主管教育工作的文部省,统辖全国的教育事业,并对原来的大学进行改革。在大学管理模式上,效仿欧洲教授会治校的模式。
        分科大学(学部)教授会通过不断完善,于1898年正式成为东京大学的具备法律意义的管理机构。1913年,日本“泽柳事件”[ “泽柳事件”是指泽柳政太郎总长上任不久,于1913年7月命令7名教授免职的行为遭到了以法科大学(学部)为首教授们的反对。法科大学教授会做出“教授的任免应先经教授会同意”的决议后与总长进行交涉。在交涉失败后,该教授会于次年1月决定总辞职,法科大学的学生也一致决定若不同意教授会的意见,就全体离校。政府迫于压力,最终同意了上述要求。参加陈学飞主编.美国 日本 德国 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1995:91]爆发,这不但是对日本高校教育有着重大影响,在整个近代大学史也有着重大意义。该事件开启了教授会决定教授的任免制度的先河,并施压日本政府,促进了1918年日本总长公选制度的形成,也巩固了教授会自治的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的大学称为帝国大学。帝国大学,英语直译为“Imperial Universities”,狭义上指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日本内地(本土)所设立之七所国立综合大学,广义上包括两所外地(殖民地)的帝国大学。1886年日本政府颁布《帝国大学令》,并以当时的东京大学为基础改称为帝国大学。1897年,日本成立京都帝国大学。此后,日本国内及其殖民地陆续设立九所帝国大学,按时间先后分别位于东京、京都、东北(仙台)、九州(福冈)、北海道(札幌)、京城(现韩国首尔市)、台北(时台北州台北市,现台湾台北市)、大阪及名古屋。1947年,帝国大学改为国立综合大学后,日本本土的七所帝大的名字也拿掉了帝国部分份,但学制上仍保留旧制,到了1949年进行学制改革,1962年废止旧制大学后,帝国大学就再也不存在了。
        根据《帝国大学令》,校长由文部大臣任免和监督,大学内设立大学评议会。1881年起,东京大学以及所有国立高校的教师都被赋予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1918年,日本颁布《大学令》,更加强调国家思想的培养。此时,允许设立私立学校,但是控制甚严。政府控制着大学的人事、财政预算和学术事务的各项权利。1913年,由于京都帝国大学泽柳事件,教授会在教师人事方面的权限得到政府承认,1915年,京都帝国大学进行了公开选举校长。[ 黄福涛主编.外国高等教育史[M].上海市: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203]
二、校外人员参与的大学治理模式
        二战后,日本在以美国模式为蓝本进行高等学校体制改革。为适应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高等教育规模,逐步提高办学质量,在1951年公布了《大学设置标准》后,形成了新的大学体制。1956年到1973年是日本高等学校大发展的时期,日本政府积极兴办巨型大学并鼓励财团兴办私立大学。但是,教育规模的改变并没有带来治理结构相应的变革,日本大学的治理模式依旧走德国的模式,为学术而学术,为研究而研究。

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许多大学发生了学生运动,这迫使当局对大学治理模式进行反思,许多学校也开始尝试让学生参与大学管理,而真正进入改革的里程碑事件是日本筑波大学的成立。
        1973年9月政府通过《筑波大学法案》,创办新型大学的设想终于变成了行动,该法规定的大学的内部组织及管理体制充分体现了“开放化、灵活化、综合化、国际化”的办学原则。这个大学的治理模式主要特点是:
        首先,以委员会取代原来的一长制的管理体制和教授治校。筑波大学废除了传统的学部-学科-讲座的组织体系,以学群为教育组织,以学系为研究组织。不设立教授会,建立了由基层教员会、学群教员会及全校教育审议会组成一元化的三级领导体制。其次,改大学管理的分权制为集权制,增设了副校长,在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最高权力机构——“评议会”,成员由五名分管教育、研究、总务、医疗、生活指导的副校长组成,加强了校一级的决策和行政权力。第三,为加强了大学与社会的联系,筑波大学设立了参与会,让校外人员参与学校管理,负责审议大学运营的重要事务。
        为了筑波大学的改革,国会还修订了《学校教育法》、《国立学校设置法》、《教育公务员特别法》等相关法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长冈技术科学大学、丰桥技术科学大学和一批单科医科大学也追随着筑波大学的步伐,按筑波大学的治理模式来重构新的大学治理模式。
三、多元参与的大学治理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的负增长,高等教育内部问题重重,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小泉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日本大学管理体制改革。
        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2003年,通过《国立大学法人法》,解除大学在预算、组织和人事等方面的受到的限制。日本国立大学治理结构采取了法人制度主要特点是:
        第一,引入董事会制度,建立和完善决策机构。董事会包括校长、董事(根据法人的情况确定具体名额)及监事(两人)。校长任董事长,管理学校各项事务,是法人大学的最高责任者和大学法人代表,拥有大学的实际经营权;董事由校长任命,其中必须包含校外董事;监事由文部科学大臣任命。校内分别成立经营协议会,负责审议国立大学法人有关经营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提高研究水平,成立教育研究评议会。评议会负责审议国立大学学术事务。教育研究评议会的构成人员包括:校长、由校长提名指定的董事、学部长和教授代表等,参加教育研究评议会的教授代表由各学部教授会互选产生,任期二年,校长任教育研究评议会的会长。日本国立大学的校长由教育研究评议会和经营协议会提名,校长选考会(由校内外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第三,教职员的身份向非公务员转变。通过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日本国立大学的校长权力得到了加强,原来由文部科学省掌管的国立大学教职员的雇佣、解聘等人事权力都改由大学校长来掌控。
四、日本现代大学治理模式对我国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启示
        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分支,是国家教育的设计能力和执行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大学对各种权力资源的合理运用从而达到最佳的效能的结果,也就是合理处理与行政权、学术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关系,实现资源最优有配置。日本大学治理模式的制度变迁,反映了内外部权力关系通过三大机制影响大学治理。大学治理模式中,有时教师控权,有时校长控权,有时外部人士控权,都反映了不同阶段下大学的治理关系。大学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一对矛盾在权力的运作中发展,在动态中实现权力制约。改善大学运营的效能。日本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表现为大学治理的效能,运营的结果和运营的过程都有了很好的表现。对我国大学治理而言,有以下启示:第一,完善内部权力结构,确立现代的大学组织体系。大学内部权力结构要协调好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市场权力的关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第二,完善大学的治理制度,确立大学的基本法律地位。例如通过大学地位的法律、大学章程等,建立大学的决策制度、行政执行制度与学术管理制度等。日本大学治理强调责任和效率的管理体制,政府、企业等外部力量在院校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改变大学的评价方式,提升大学治理的国家目标。
我们正站在历史的变局之际,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不只是增强了大学的治理能力,提升了治理效能,更在于为中华民族复兴开辟了中国之治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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