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大友
云南省昭通水富市第一中学 657800
摘要:新课程改革促使一线历史教师更加关注学生的核心素养培育,这是整个历史教学的核心所在,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能够全面关注和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培育,其中,史料实证素养是整个素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在教学中引导学生投入到历史课堂时可以从不同的教学方面创新手段。本文笔者结合高一年级教学的经验,从以下四个方面探析如何提升学生的史料素养。
关键词:高中历史 史料素养 教学策略
史料是历史动态发展过程中人们遗留下来的,对我们认识、解释和重构历史过程有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为了培养学生的史料实证素养,可以充分利用史料资料进行有效的教学,通过建立历史教学情境激发学习兴趣;站在历史“现场”感悟认知历史;建立历史证据意识引领思考历史;开展合作讨论培养历史思维能力等手段构建有效的历史课堂,提升学生的核心素养。
一、建立历史教学情境激发学习兴趣
在传统的历史课堂教学中,通常是历史教师针对教材中的内容进行讲解,将史论灌输给学生,这大大降低了学生对历史的学习兴趣。高中历史教师应该充分利用史料进行历史教学。高中历史教师在运用史料进行教学时,可以建立历史教学情景,以此激发高中生对历史的学习兴趣。通过建立历史教学情景,能激发学生学习和参与的欲望。例如,历史教师在讲授《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时,可以在课前准备好齐国、赵国、楚国、魏国、韩国、燕国六国的货币教学模型,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展示,并让学生猜测它们分别是哪个国家的货币。这样,学生很容易进人历史课堂教学中,从而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
二、站在历史“现场”感悟认知历史
在传统的高中历史教学中,有些教师试图通过讲解、资料的叠加使用,让学生去理解历史的真实性。在新课标背景下,高中历史教师要打破这种传统的历史教学观念,针对一些历史现象,正确引导高中生站在“历史现场”的角度去感受历史。要想实现这一教学目标,历史教师就要凭借史料让学生站在“历史现场”,设身处地地去认知历史、领悟历史。高中历史教师可以通过史料设置问题,建立历史情景,让学生充分展开想象的翅膀,穿越时空,回到“历史现场”。学生如果想更好地还原“历史现场”,或对“历史现场”进一步 了解,就需要补充史料。
高中历史教师可以要求学生自行寻找相关的史料,以让自己更好地抵达“历史现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会对历史有更深刻的理解与掌握。比如,在教学《物质生活与习俗的变迁》时,教师可以鼓励学生自主参与到史料的搜集整理中,通过与家人的交谈,通过发现家里保存的相关视频内容,让学生回归到当时当地感受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三、建立历史证据意识引领思考历史
历史记录的是已经发生的过去事件,它不能重演,也无法实验,只能通过强有力的证据去证实。历史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要让学生掌握探索、研究历史的方法。学生在学习、探究历史的时候要充分利用史料。在高中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充分利用史料建立一定的历史情景,并引导学生不断地进行思考,从中发现问题,然后以史料作为证据去进一步探究历史,以此更好地去认知历史、掌握历史。学生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掌握了相关的历史知识,还掌握了探究历史的方法。在高中历史教学中,教师利用史料使学生建立历史证据意识,比如,教师在引导学生学习《鸦片战争》相关知识时,可以通过多媒体给学生呈现当时保存的文字资料介绍和图片或其他史料内容,如清朝皇帝回复英国使者的话,通过让学生分析史料内容以进一步探究当时的历史,了解闭关锁国的目的,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证据意识。
四、开展合作讨论培养历史思维能力
在高中历史课堂教学中运用史料可以使学生对历史有更好的认知。历史思维就是学生对历史知识有所掌握后,能够对历史有一个更为准确的认识,进而对历史上的一些事件或现象进行正确的解释,并有据可依。在高中历史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史料教学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比如,在教学《空前严重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一课时,高中历史教师可以通过呈现史料引导学生进行自主阅读,使其在阅读中不断地思考,积极地发现问题,并就发现的问题与同学进行交流与讨论,通过现象分析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自主地学习历史,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在高中历史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利用史料对历史进行理解与辨析,从而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
综上所述,教师在渗透核心素养的过程中采用史料教学的方式能够激发学生的历史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和探究能力。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为了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可以充分采用史料教学进行辅助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强化学生的历史思维,让学生在史料渗透学习过程中得到综合素养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杨韬略.利用高中历史课堂教学,培养学生“史料实证”素养[J].课程教育研究,2017(48):53-54.
[2]张翅.高中历史教学培养学生史料实证素养的路径探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