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华
湖北省崇阳县第一中学 湖北咸宁市 437500
摘要:美术学科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感,培养学生的审美,提高学生的人生乐趣,这是美术学科的本质所决定的,高中美术教师需要在自己的教学中有所体现。基于此,高中美术教师就可以运用欣赏教学法,其会将教师教学的重心从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养成方面进行偏移,对学生的品格进行陶冶。为了顺利地对欣赏教学法进行运用,高中美术教师就需要利用直观教具,组织配合活动和指导学生实践。
关键词:欣赏教学;美术教学;高中
欣赏是一种心理的情绪的反应,欣赏教学就是要对学生的高尚理想、正当态度和兴趣进行培养。这样的话,学生即使脱离了高中美术教师的引导和督促,他们也能够自觉地主动地去生活中挖掘与美术相关的知识,并且展开学习和探索。因而欣赏教学法有利于学生未来在美术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此时高中美术教师就需要将之有效运用到自己的教学中。为了做到这一点,高中美术教师就需要对欣赏教学法展开深入地研究。
一、利用直观教具
直观教具可以有效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丰富学生的感性认知,进而让欣赏教学法有一个顺利的应用开端,因而高中美术教师在自己的教学中要对直观教具展开有效的利用。能够选择的直观教具有很多,有实物、模型、多媒体等,为了充分发挥直观教具的作用,高中美术教师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来进行选择。如当教师要教学的主题是各种名家的绘画作品时,他们就无法为学生进行实物的呈现,此时就需要利用多媒体来向学生进行生动图片的呈现。但为了加深学生的印象,教师就可以有选择地将名家绘画作品中的实物呈现给学生,如在欣赏梵高的《向日葵》这一幅作品时,美术教师就可以带着一盆向日葵走进课堂,进而让学生进行观察和研究,学生也因此有着最直观的感受和体验。这样的话,学生就能够带着欣赏的感情去对《向日葵》这一幅作品进行分析,进而了解作者在作品中所蕴含的思想感情。当学生在欣赏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为学生进行音乐的播放,其能够体现出积极向上的态度,由此刺激学生的感官,让学生的感情更加充沛,与作者产生情感的共鸣。
二、组织配合活动
在运用欣赏教学法的过程中,高中美术教师是需要给学生留出欣赏的时间的。但对于学生而言,他们既缺乏相应的知识,也有着不强的自制力,这两点都会让他们的欣赏效果无法达到教师的期望。
基于此,高中美术教师就需要为学生进行配合活动的组织,让学生的欣赏活动更具实效性。值得欣赏的美术作品必然都蕴含着丰富的教育价值,这是需要学生进行学习和探究的,教师此时就需要在学生欣赏之前先对其进行相关资料的讲解。如有关于中国民间美术作品的欣赏之前,教师就需要向学生呈现这些作品的由来。高中美术教师在学生欣赏的过程中则需要为他们进行问题的提出,进而引发学生的思考,而不是走马观花式的观看,最终毫无效果。如关于窗花剪纸的欣赏,学生的注意力可能更多地集中在窗花本身,反而忽略了其所蕴含的深刻内涵,教师此时就需要通过问题来对学生进行引导。当学生完成欣赏之后,高中美术教师就可以为他们组织交流和讨论活动,让他们交流彼此的想法,进而扩展自己的思维。与此同时,高中美术教师还需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管理,让学生能够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提高自己的欣赏效率。
三、指导学生实践
欣赏教学法是高中美术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而采取的教学方法,在“以生为本”教育理念的影响下,高中美术教师的其中一个教学目的就是促进学生的学以致用。因而在运用欣赏教学法的时候,高中美术教师就需要指导学生进行实践,进而将在欣赏过程中收获的情感、意志等通过行为来表现出来。在此过程中,为了让学生积极地参与到实践过程中去,高中美术教师就需要考虑到学生的性格特征和兴趣爱好。如在欣赏中国古代的花鸟画时,学生就能够有着热爱大自然和热爱生命的意识。如果学生将其束之高阁的话,那他们该节课的欣赏活动就毫无意义可言。此时高中美术教师就可以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动物或植物进行绘画,并且在绘画的过程中表现出自己的喜爱之情,以及自己该如何去对其进行保护的行为。因为学生对于喜欢的事物总是会有着十分浓厚的兴趣,他们的参与度就会比较高。在此过程中,高中美术教师就能够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而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有所了解,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如有的学生对于绘画的技巧并没有完全掌握,因而其作品中就会有所体现,此时教师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让学生进行训练。
总而言之,在素质教育的影响下,高中美术这一学科的地位已经有了很明显的提高,因为其承担着美育的功能,能够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美术学科的教育功能是需要在高中美术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得到体现的,因而教师需要努力地采取措施来提高自己的美术教学效率。欣赏教学法就是其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策略,高中美术教师就需要在自己的教学中进行实践应用。
参考文献:
[1]蔡婷平.探析高中美术欣赏教学[J].新课程(下),2017(11):324+326.
[2]张春雷.高中美术欣赏教学方法之我见[J].新课程(下),2017(0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