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套路贷”的甄别与治理策略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

发表时间:2020/12/1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3期   作者:蔡林
[导读] 摘 要:校园“套路贷”主要以高校学生为目标,是“套路贷”在“校园贷”中的表现形式,其严重侵犯高校学生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高校正常的科研、教学秩序。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贵州省贵阳市  550025
        摘  要:校园“套路贷”主要以高校学生为目标,是“套路贷”在“校园贷”中的表现形式,其严重侵犯高校学生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高校正常的科研、教学秩序。本文通过剖析校园“套路贷”典型案例,结合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的类似案例,总结归纳出校园“套路贷”的甄别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多层次、多主体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套路贷” “校园贷” 犯罪手法 治理策略
        一、校园“套路贷”的背景、概念及其危害性
        (一)校园“套路贷”的背景、概念
        从2016年开始,“套路贷”相关案件就开始逐渐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犯罪分子往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外衣,实则通过一系列涉及犯罪的行为,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当“套路贷”进入了校园,并以高校学生作为目标,就形成了校园“套路贷”。校园“套路贷”是“套路贷”在“校园贷”中的表现形式。可见,这个定义明确了校园“套路贷”这个概念的外延位于“套路贷”和“校园贷”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交叉部分这一预设。校园“套路贷”的目标群体是没有自给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社会经验不足的高校学生,较未进入高校的普通“套路贷”而言,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更大。为了精准打击“套路贷”相关犯罪案件,司法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其中,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文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套路贷”的概念,也描述了“套路贷”的一些典型的犯罪手法。
        (二)校园“套路贷”的危害性
        校园“套路贷”通常有三个层面的危害性:
        1.严重侵犯高校学生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权益。从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的涉及校园“套路贷”的刑事案例中不难发现,犯罪分子设置层层套路其最终的目的往往在于非法占有学生背后的家庭的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受害学生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权益往往受到严重侵害。
        2.具有衍生性、以及严重的剥削性。校园“套路贷”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一系列手段层层递进,逐渐榨干受害学生的个人、甚至家庭财产,具有严重的剥削性。一些案例中也不乏一些受害学生陷入校园“套路贷”陷阱之后,由于无力负担超额债务,或被迫或自愿地参与进新的校园“套路贷”犯罪活动中去,从这个层面来讲校园“套路贷”又具有较强的衍生性。
        3.破坏高校的科研、教学秩序。根据已公布的相关案例,校园“套路贷”类犯罪常导致受害学生出现荒废学业、休学、退学甚至自杀的严重后果,消耗高校安保资源,破坏了高校正常的科研、教学秩序。
        二、校园“套路贷”典型案例分析——以贵州省为例
        从全国范围内观察“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例数量的地域分布,浙江、上海、安徽、江苏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属多发地带,贵州省等内陆地区数量相对较少,下面以一例已公布的贵州省内典型的校园“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判决为例,对校园“套路贷”甄别方法进行剖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6日,贵州某高校学生董某通过学校外卖群知道被告人孙某处能借款,微信联系孙某后到A公司向孙某借款5000元,孙某要求董某写借款10000元的借条,每周收取利息1500元,逾期一日加收本金的50%逾期费,后孙某扣除首期利息1500元向董某微信转账3500元。2018年5月13日,孙某向董某索要第二期利息,董某无力支付,孙某遂逼迫董某购买4899元价格分期的苹果7手机一部交给孙某作为第二期利息,后孙某将该手机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一手机店。2018年5月18日,孙某又向董某索要第三期利息,董某无力偿还,孙某伙同被告人罗某、张某以发微信、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对董某及其亲属进行威胁恐吓,声称要到董某所在学校张贴告示讨要债务。2018年5月24日,董某因无法忍受孙某等人骚扰,应邀到A公司找孙某协商相关还款事宜,孙某伙同罗某、张某以借款已逾期多期向董某先索要20000元,后董某说没钱,三人降低金额要求董某给10000元才能离开,并叫来郭某、“小老二”等人来公司露出纹身吓唬董某,见董某无力还款,孙某三人想用董某身份证在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还债但不能得逞,当晚20时许,董某想离开A公司,孙某三人不让董某离开,当晚22时许,孙某安排张某将董某带到XX花园张某家中过夜并让张某看好董某防止其逃跑。次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董某带回A公司,逼迫董某给家人打电话要钱还款,期间董某趁机向家人发送短信求救,下午16时许,董某家人报警后公安局民警到A公司将董某带走。1因篇幅所限,仅截取部分内容。
        (二)案情剖析
        “套路贷”类犯罪实践中主要包括“蒙骗”“威胁”“暴力”三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模式。在整个作案流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系列罪名。本案被告人团伙三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模式都有涉及,其犯罪流程可大体分为几个步骤:第一步,通过蒙骗受害人的方式设立虚高债务凭证并克扣金额。受害人董某向被告人孙跃借款5000元,却需要签订10000元的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其实际到手仅3500元。若被告人在合同签订时使被害人形成了并不需要对借条上的高额数字进行还款,只需对自己实际借款数额还款的错误认识,从而达到虚增债务、非法牟利的目的,其行为便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步,等待或恶意制造违约,垒高金额。本案中,在借款到账仅7日之后,受害人便需要支付第二次高额利息,作为高校学生的董某自然是无力负担,于是被告人团伙认定其违约并借此垒高债务金额的目的得以实现。第三步,通过威胁及暴力不断催收高额“债务”。本案中,董某无力支付第二期利息后,便在被告人的逼迫下被迫购买4899元价格分期的苹果手机抵债。又一周之后,被告人团伙又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对董某及其亲属进行威胁恐吓,其后该团伙在继续威胁骚扰受害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催收手段,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将受害人非法拘禁。本案中,被告人团伙通过上述层层递进的“套路”,使受害学生一步步陷入了高额“债务”的泥沼之中,并通过威胁、暴力催收的方式逐步实现非法占有该学生及其家属财产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该受害学生的人身及财产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三、校园“套路贷”的甄别方法
        在实践中,“套路贷”类案的本质是“以表面合法的民事手段实施犯罪”,属刑民交叉类案件。校园“套路贷”往往具有普通民间借贷、网贷的合法外观作为掩护,实质上却是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法妄图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因此,准确甄别校园“套路贷”不管是对于司法公正,还是对于保护高校正常教学秩序都大有裨益。
        (一)从校园“套路贷”的概念出发
        上文已提到,校园“套路贷”这个概念的外延位于“套路贷”和“校园贷”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交叉部分这一预设。这就是说校园“套路贷”既是“校园贷”也是“套路贷”,具有双重属性,但识别校园“套路贷”还是应该着重从其“套路贷”的特点入手。而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套路贷”的概念,所以在高校校园中出现、借贷对象为学生群体的,满足《意见》中关于“套路贷”的基本定义的不良贷款便是高校及高校学生应该重点防范的对象。


        (二)从校园“套路贷”的犯罪手法出发
        从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的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套路贷”案例中,可以归纳出这类犯罪典型的犯罪手法。通过将这些犯罪手法与待甄别的行为事实进行比对、匹配,再评价相似性的高低,便能够较好的甄别校园“套路贷”。犯罪团伙实施校园“套路贷”犯罪通常分环节按步骤推进,各个环节层层递进、相互链接,一步步将受害学生推入高额“债务”的泥沼。按行为实行的时间顺序大致能分为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发布贷款信息环节。在这个环节,被告人会尝试通过QQ群、微信群等社交APP、网页广告、纸质传单等方式发布借贷信息,并附以“无抵押”“秒到账”等极具诱惑力的承诺。第二,设立虚高债务凭证环节。在此环节,被告人往往会要求受害人签订数额远高于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并通过“砍头息”“手续费”等方式进一步克扣到账金额,在借款合同中也会约定在极短的时间周期内偿还高额利息,以及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此外,被告人还可能会要求受害人配合其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以固定“证据”。作为“无抵押”借款的保证,通常还会要求被害人交出其手机通讯簿以作为日后威胁骚扰的筹码,甚至有的案例中还会要求个人私密照片,如“裸贷”案。第三,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垒高债务环节。由于受害人是高校学生,其一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面对“套路贷”约定的高额利息,通常都难以持续按期给付,“违约”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纵使受害人确有按期履行利息的能力,一旦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人便会以各种方式制造还款障碍,并肆意认定违约,以达到通过违约金垒高债务规模的目的。在这之后,被告人通常会提出“以贷养贷”“转单平账”等方式诱使受害人继续垒高债务,使其一步步陷入高额债务的泥沼。第四,通过威胁、暴力的方式索债环节。有了以上几步的铺垫,被告人便会利用受害人的通讯簿,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威胁骚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破坏其人际形象,以施加巨大压力逼迫受害人清偿“债务”。当一定程度的威胁并不能实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家庭财产的目的时,被告人的催收手段便可能会进一步升级到使用暴力的级别,通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甚至抢劫等构成犯罪的手段进一步侵害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整体来看,前三个环节通常采用“蒙骗”加“威胁”的行为模式进行铺垫,第四个环节很可能会上升到“暴力”的行为模式以最终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三)从校园“套路贷”涉及罪名出发
        “套路贷”犯罪并不是特指某一个具体的罪名,刑法中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套路贷”罪。在“套路贷”类违法犯罪活动中,根据具体案件犯罪流程、情节的不同可能涉及到诸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等一系列罪名。校园“套路贷”由于其针对对象为高校学生,相关案例涉及到的罪名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另一类是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罪名,其中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在相关案例中出现的频率最高。所以高校学生在学校与贷款机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后,若发现相对人实施了符合或者疑似上述校园“套路贷”涉及的常见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时,便应该意识到该相对人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通过分析贷款机构、公司在办理贷款前后的一系列行为与刑法相应罪名构成要件的相符程度,切实关注借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否有可能受到不法侵害,便能在一定程度上甄别出校园“套路贷”。
        四、校园“套路贷”的治理策略
        校园“套路贷”严重侵害高校学生及其家庭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了高校的科研、教学秩序,为了保护高校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高校科研、教学秩序,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治理对策迫在眉睫。
        (一)司法审判层面: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
        随着2018、2019年针对“套路贷”的相关指导意见的陆续出台,“套路贷”类犯罪的民事审查、刑事定性、概念定义、犯罪手法等逐渐得到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套路贷”类犯罪以民事外衣掩盖刑事实质,司法机关难以准确认定的情形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伴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进行,“套路贷”的司法认定标准逐渐趋于明确化,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布的“套路贷”相关案例(刑事案例)数量从2018年的147件增长到2019年1303件,再回落到2020年1112件。(截止2020年10月)可见,从19年开始司法机关对于“套路贷”的打击力度开始增强到一个较高水平。其中,校园“套路贷”的相关案例(刑事案例)数量,从2018年的18 件增长到2019年131件,再回落到2020年81件。从相关案件数量趋势来看,2020年新增案件量有所减少。为了持续维护高校的良好科研教学秩序,校园“套路贷”的司法打击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政府监管层面:加强校园贷业务监管
        从政府监管层面来说,一是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从事校园贷业务机构的资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审核和监管。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从事校园贷业务的机构,应该根据其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明确的退出整改计划。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二是要从正面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进一步针对大学生合理需求研发面向大学生的金融产品,提高对大学生的服务效率,补齐面向校园金融服务覆盖不足的既有短板。既要疏通面向高校的正规金融产品渠道,又要堵住不具资质的违法校园贷机构漏洞,从正反两面同时制定相应政策,进一步规范高校校园贷金融市场。
        (三)院校教育层面:加强针对性宣传教育
        从院校层面来说,一是要普及金融信贷知识,培养学生理性消费的意识。可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举办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在高校学生群体中普及金融信贷知识,让学生对于各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违约金、征信体系等金融常识有系统的了解,并培养学生理性消费、勤俭节约的消费意识。二是要大力宣传校园“套路贷”的危害。应针对性地宣传校园“套路贷”的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校园“套路贷”的概念、行为模式、犯罪手法,具有一定的甄别能力。并以班级为单位,逐个排查学生的信贷情况,若发现有陷入校园“套路贷”陷阱的学生,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并提供相应的帮助。三是要加强高校助学金、奖学金、就业补助、勤工俭学等制度的资金支持。相关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月生活费有盈余的大学生对于“校园贷”的接受度更低。可见,月生活费不足、经济状况较为拮据的大学生对于“校园贷”的接受度更高,更容易陷入校园“套路贷”的泥沼。高校加强在助学金、奖学金上的资金投入力度,健全勤工俭学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学生的经济压力。四是要加强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高校学生接触校园“套路贷”的根源还是在于其存在无法得到充分满足的信贷需求。学校积极开展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将低息助学贷款、就业贷款等项目引入校园,以满足经济压力较大学生的信贷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信贷选择,校园“套路贷”自然失去了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胡启忠,齐琪.校园“套路贷”治理刍议[J].人民法治,2018(13).
        [2]奚玮,王泽山.审判视域下“套路贷”案件的甄别及罪数认定——基于涉“套路贷”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J].法律适用,2019(24).
        [3]吴加明.刑事实质何以刺破“套路贷”民事外观之面纱[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05).
        [4]李昊,刘佳文.高校“校园贷”风险调查及对策研究——基于Logistic回归模型的实证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03).
        作者简介:
        蔡林(1995-),男,汉族,四川自贡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师范大学高校学生“预防套路贷、校园贷、新型网络诈骗”专项研究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01906
        注释:
        参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181刑初174号。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