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芳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江苏 宿迁 223900
摘要:本文首先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范围的具体确定进行分析,然后结合目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措施,旨在为促进我国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措施分析
1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范围的具体确定分析
1.1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确定
对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在实行过程中却不能简单地进行狭隘理解,必要参照其他有关的法律,如《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这种所有权为基础划定补偿范围。房屋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房屋应该要做广义的理解,不只是单纯的建筑设施,还包括建筑设施中包含的一系列附属物,土地上的定着物等。房屋的征收有的会牵涉到城乡区域的经济一体化发展。房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某些植被属于共同所有的话,都应该要纳入房屋的征收补偿体系之中。具体的确定标准可以参考一下论述方式。
1.2征收补偿范围的具体确定
标准确定以后,就是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划定,我国相关管理标准按照不同的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补偿范围,首先第一个就是征收个人住宅,也就是仅针对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员按照政府制定的统一价格进行买房,征收之后的土地是国家用来规划和利用的土地,并不仅仅是补给居民住房,之所以要保障征收人的利益,就是相当于给了他们一个优先购买权,剩下的建筑设施可以用来进行商品售卖。其次就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这种补偿就是最合理的补偿,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实物补偿行为会造成一定的漏洞,被征收用户如果没有规定,那么要的房子数量没有上限限制,应该对房屋补偿做出一定的限制。最后为了能够使得补偿得到公平实现,评估者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知识水平,对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在我国在征收过程中,为了填补房屋数量的漏洞,现在的征收补偿范围将征收的客体都经过了缩减,以期更能够将征收补偿款等一系列的款项给到被征收户的手上。
2目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房屋征收补偿机制还不够科学
我国每个城市的房价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经济之间的差距也较大,导致在实际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时候,不能实现全国的统一征收补偿管理,对社会经济水平及公民的利益具有不利影响,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弊端。比如在利用房屋置换进行补偿的时候,相关的征收单位缺乏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准确计量,导致被征收人心理上的不平衡,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造成城市居民较大的心理阴影。
2.3政府及相关部门缺乏健全的维权机制
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主要涉及的是行政诉讼,相关部门在对其征收和补偿行为的审查过程都是依法进行,很少根据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审查的实质性方面主要的弊端是相关行政部门还不能切实正确落实职权,致使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政府及相关的行政部门缺乏对公民权益的维护,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健全的维权机制,司法部门缺乏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种种原因严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施。
2.3房屋征收各级部门联动有待加强
按照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各级政府对依法实施征收工作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征收行为承担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多,特别是现在群众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增强,稍有瑕疵就会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行政风险很大。少数职能部门便以此为借口,慎之又慎,只抱怨问题难度,不研究解决办法,对棚改征收工作避而远之,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普遍存在“畏难情绪”,棚改征收工作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矛盾比较突出,一旦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个别部门正是因为“怕”,不敢深入一线接触矛盾、化解矛盾,不敢承担责任,增加了棚改征收工作的难度。
3提高房屋征收补偿效果的有效建议
3.1健全相关的法律促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为了实现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统一化管理,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促进相关法律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内容的一致,实现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高效落实。未来各项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更新应该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内容进行,并进行各项条例的详细规划,坚决不能与法律保留的事项相冲突,实现被征收对象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落实过程中的每一项问题都具备详细的解决方案,不能使用公用权利进行强制征收,应该保持征收方与被征收方权益的平等,达成一致后实施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2不断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在具体实行前,应该进行反复核查,可以建立完善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评估和审查,并对评估人以及评估结果进行建档保存,避免出现虚假评估的行为,注重相关条例建立的监督工作的落实,可以采用连带责任机制,促进各个审核部门之间得相互制约,对虚假评估的人员进行严惩,并让其承担被征收人的各项损失;在评估过程中还应该实行回避机制,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受益人应该自动申请回避,促进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不断完善。为了有效落实回避评估制度,对于同地区评估人员互相熟悉的情况应该建立异地评估制度,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避免引发评估相关的社会矛盾。
3.3扩大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
为了实现被征收人经济利益和精神收益的提升,相关的法制部门应该高度重视间接损失的补偿,如果有极特殊情况需求进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予以适当的补偿。国家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内容应该不断扩充,在以公众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对剩余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内容进行详细地补充,实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条例的完善,条例中的每项规定和内容都要以被征收人的实际权益为基础进行,避免社会纠纷的产生,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社会矛盾。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依据和立法标准,实现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范围的扩大,收集各种影响被征收人间接权益的案例,并根据案例进行条例的合理分析和补充,应该积极面对各项制度中的缺失,并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要想实现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扩大,光靠立法机构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政府、执法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的共同配合,逐渐实现社会矛盾的淡化,解决社会纠纷,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合理分配和应用。
4结语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不仅需要落实社会公民的权益,还要确保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具有较高的实施难度,只有根据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进行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完善,并扩大具体的征收范围,才能逐渐满足各个参与方的利益提升,促进我国文明和谐社会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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