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关系及协作运行

发表时间:2020/12/11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27期   作者:乔宁
[导读]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比较重视环境保护
        乔宁
        泗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山东省 济宁市   273200
        摘要: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比较重视环境保护,切实发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深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如何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是环保部门必须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关系;协作运行
        1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关系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的委托,实施环境保护行政监察。二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的关系。
        环境监测可以为环境监测的发展提供相关的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持,环境监测行为的成败取决于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另外,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最明显的区别是他们工作重心的不同,这是由执行机构和工作性质的差异造成的。环境监测往往只注重数据的收集,而忽视了现实生活中环境的实际情况;环境监测只关注当前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控制,而忽视了对数据的监测。这也导致了两者各司其职,忽视协调配合的现象,直接影响到环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基层环境监察面临的问题
        2.1环境监察体制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的不断增强,环境监察体制建设也随之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基层环境监察乏力;地方政府及部门对于违法污染行为缺乏严格监管的动力,对于一些污染事实明确需依法追究责任的,不能依法执行到位,导致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被动。加之目前的基层环境监察体制的人权、财权都归于地方政府管理,而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全面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境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
        2.2环境监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监察队伍中退伍军人安置较多,许多人员整体文化水平偏低,且非环境环保专业,加之工作量大,学习培训机会不多,普遍专业性知识掌握不够。同时,囿于人员编制问题,急需的专业人员进不来,非专业人员出不去,而且这种状况短期内无法改变,这样监察队伍结构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称,严重地制约了监察工作的开展。
        2.3环境监察权限、执法手段有限
        在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后,缺少查封、扣押违法排放污染物单位设施、设备等必要的强制手段,难以及时制止污染行为。同时,环境监察过程中,进不去门、问不到人的不配合执法,甚至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也大量存在。
        2.4自身监察工作存在不规范
        部分环境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重对外执法轻内部制约,重行使行政管理权轻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重处罚结果轻执法程序,更有甚者行使超越法定职权,导致一些环境违法案件无法立案,或在复议或诉讼中被变更甚至撤销,极大影响了环境监察形象,削弱了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3加强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协调运行的对策
        3.1建立科学的联动机制
        要实现二者的协作运行,首先就要建立科学的联动机制,构建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联动体系,以促进这两项工作的有效执行。当前,我国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在实际工作中衔接不到位,甚至出现了各自为政的工作局面,使得两项工作的效果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因此,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有必要合理地建立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之间的职能联动机制,以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在建立联动机制的过程中,首先,要对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尺度,要杜绝出现交叉现象;其次,要增强两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一方面,作为环境监测机构,要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另一方面,作为环境监察机构,也要及时向环境监测部门反馈监察结果,使得工作透明度更加明晰。
        3.2构建二者协调运行的保障体系
        二者的统一、协调运行,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作为支撑。

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对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精度标准以及监测报告的可行性作出明确规定,促进二者的有机整合和协调运行;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变化,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也要及时作出调整。当遇到突发环境污染问题时,环境监测部门要及时开展现场应急监测,为环境监察部门提供可靠监测数据,促进监察部门相关调查与处理工作的进行;此外,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监察和监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内部的配合,提升整体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也要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引入新鲜血液,从而为二者协调运行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3.3 构建两者协调运行的工作新模式
        要实现二者的协调运行,除了以上措施之外,还需要不断探索和构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的协调发展新模式。为此,环境监察工作要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所提供的相关数据,把监测工作作为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要针对环境监测所得数据进行相应的工作思路调整,努力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促使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之间紧密联系、共同发展[7]。环境监察工作则是实现环境监测工作价值的实际途径和根本保障,只有实现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两者之间的协调和统一才能够保证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
        3.4抓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之机遇提升环境监察能力建设
        3.4.1改革要切实提升环境监察队伍整体素质
        看准队伍现有问题,把握有助于队伍成长的原则,对现有队伍构成进行调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造血”“换血”,合理配置人员编制,同时制定有效的学习计划和制度,抓住重点,多结合实际听取基层意见,逐步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3.4.2 改革要有利基层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基层环境监察人权、财权跳出地方政府交由上级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可减少地方政府对环境监察工作的干扰,提升基层环境监察的执法力度,但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仍归属地方政府,这样既可以保证基层监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也能够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力对监察工作进行管理,从而落实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有利于基层环境监察工作更好地开展。
        3.5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之东风完善环境监察体制建设
        3.5.1树立新时代环境保护理念,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深入培育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提升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及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理念。
        3.5.2构建“大环保”体系,进一步明确环保权责
        要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他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建立权力清单,确立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效,逐步形成环境共治的格局。
        3.5.3完善督察问责制度
        通过环境保护督察、督查、考核、约谈、追责,推进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深入实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通过司法监督完善环境监察监管体制建设落实。
        3.5.4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充分考虑历史原因,结合实际情况,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消除建设项目环评乱象,摆脱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监察困境。同时,对新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既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又能预防和控制区域环境污染。
        结论
        综上所述,在环境保护体系中,环境监测与环境监测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两者都不可忽视,一者不可忽视。为促进环境监测与环境监测协调运行,环境监测必须以环境监测为基础,深入研究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及时掌握和了解环境监测的新技术、新趋势,并作出适当调整,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全面促进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的相互促进、合作与协调。
        参考文献:
        [1]王文.加强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运行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9,(18).
        [2]韩智刚.新形势下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联动方略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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