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馗旭
诸城市规划事业发展中心,山东 诸城 262200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给城市空间利用提出了较之以往更高的要求。城市空间更新属于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贴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必然趋势。本文主要以城市更新为例,探讨了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法定图则制度构造措施。
关键词:国土空间;城市更新;法定图则
法定图则指的是由城市规划部门每年依据城市总体规则和分区规划等具体要求,编制出针对各分区中开发强度、土地利用性质、城市交通以及配套设施的详细规定。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环境下,如何对法定图则制度进行合理构造,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效果,值得我们深思。
1 城市更新的目标分析
为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的合理化发展,充分优化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品质,对于法定图则相关制度方案的设计,应该表现出良好的可操作性与可实施性。近些年来,城市经济与社会活动都在呈现出巨大的变化,致使城市空间被不断调整,这也对建筑使用功能及土地使用强度等方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因此,必须进行城市更新,以适应此种变化带来的新要求,使旧城区恢复活力,从而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既有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实现对各项配套设施缺陷的补偿,同时合理调整人口分布,改善环境、优化经济发展、促进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对一些发达国家城市更新的发展经验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城市更新在目标上是由最开始的清理贫民窟、改善城市卫生环境,发展到对城市实施功能分区,就整体层面考量城市结构;由物质环境变化角度推进城市结构调整,发展到由经济、社会等角度出发,实现城市环境再造,就人文角度入手制定城市未来的发展战略,其发展目标逐渐朝着更加深入的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城市更新最为根本的目的逐渐明确,也就是“以人为本”,要将城市整体作为改造对象,形成综合规划设计与改造实施,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舒适与美好的生活环境。
2 城市空间规划中的法定图则制度构造
在城市空间规划中,必须对法定图则加以合理设计与应用,其制度构造要求具体包括:
2.1 用地布局设计宜粗不宜细
在具体实施城市更新活动的过程中,要推行有限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原则,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人居环境改善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关键领域。
城市更新区域需要依据上一层次的规划,对土地使用功能进行调整,在进行用地布局设计的过程中应该关注地块间的协调关系,并且这一区域通常处在密集度较高的城市建成区,因此还要重视更新区和周边环境整体情况之间的相互协调。在完成改造之后,必须要保证其整体贴合城市长期建设目标。
在对城市更新区当中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以及工业用地等地块进行划分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但要针对绿地、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严格管控。比如,对于规划出的支路,可以通过建议性道路的形式提出。在对下一层次详细改造蓝图或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的过程中,要持续深化与落实法定图则内所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充分确保其规模与服务半径合理性的基础之上,针对具体位置与范围加以合理调整。如果需要,还可以将法定图则作为依据,对市政基础设施与城市服务设施进行新增处理。
对于城市更新区当中需要独立占地的设施,其配套方案需要依据相关标准中的低限要求进行确定,并且要优先安排在空地,或者开发强度较低、工业厂房用途的地块,这些位置更加适合进行先期改造。
除此之外,要确保城市更新区当中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合理性,防止在同一法定图则内,有些区域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较多,而有些区域配置较少的情况发生。
2.2 关注对整体指标的控制
在法定图则中,对于城市更新区的规划应该围绕整体指标控制原则,结合经济预测手段确认总建筑量的合理数值,特别是针对居住建筑总量、商业建筑总量、基础设施总量等加以合理预测,以实现对整体开发强度的合理调节,而具体地块指标需要通过旧改专项规划或者详细蓝图实现分配落实。在针对下一层次规划进行编制的过程中,需要对法定图则中规定的用地开发总量进行细致研究。法定图则中所确认的开发总量,特别是居住建筑、商业建筑等,具有强制性特征,从原则上讲不应该突破。如果因为现实需求必须要突破的,需要针对法定图则范围之内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总量进行重新校验及核对,经过科学论证与反复确认,最终划入专项规划内容当中。
在城市更新区当中,所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如果需要独立占地,需要具体在法定图则内明确其用地规模、范围、位置以及配套需求等内容。对于正常情况下无需独立占地的设施,比如停车场、公交车站以及菜市场等,应该以供给足够建筑面积的方式加以控制,并要在法定图则中细致列举其具体规划要求。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来说,其规模与服务范围应该形成强制性规定,在位置确定时,要在保证其可实施性与服务半径合理性的前提之下,在城市更新区中形成合理调整。
对于城市更新区当中各种地块的容积率,并没有在法定文件当中形成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城市设计要求、城市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等,加之环境容量方面的约束,要在综合研究之后具体确定技术文件中的内容。
2.3 指标确定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2.3.1 对于城市公共设施总规模加以确认
在城市更新区当中对城市基础设施规模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可以依据相关标准中的下限加以考虑和控制,但是对于服务范围来说,除了要确保城市配套要求之外,还要尽可能考量周边还未投入规划建设的城市更新区域地块,为其提供服务,从而避免早期设施建设给城市整体规划带来的问题。多余城市服务能力的配置,不仅能够解决短期内配套设施不足的问题,还能在日后其他地块改造的过程中为本地块发展留出空间。
2.3.2 对于城市非公共设施总规模加以确认
要确保总量预测的合理性,保证建筑主体呈现出良好效益。通常情况下,城市更新建设中的主体内容为市场,因此在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在城市更新之后的利益分配问题。首先,需要给公共设施预留出空间,不仅包括独立占地,也包括附属设施。其次,居民用地与商业用地属于城市建设中的利益核心,为使建筑主体拥有更强的能动性,必须设置相应的指标奖励。对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属于建设主体始终追求的重要目标,虽然在出发点上一般是以自身获利角度出发,但就客观层面来讲,仍然能促进土地功能的充分发挥,这也是社会所提倡的。要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效果的前提之下,尽量供给更加宽松的指标,从而体现出良好的可操作性,使规划方案的实施过程更为便捷。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市更新属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必须要通过法定图则对其规划设计内容进行合理限定,在保证整体建设效果的同时,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优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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