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督导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0/12/11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9月25期   作者:夏啸天 谭嘉文
[导读] 传统高校对于法学实践教育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教学督导体系,导致实践教育教学的效果差强人意。
        夏啸天  谭嘉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610213
        摘要:传统高校对于法学实践教育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教学督导体系,导致实践教育教学的效果差强人意。本文认为想要提高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质量,需要找到当前法学实践教育中教学督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对如何改善实践教育中的教学督导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督导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法律事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法学教育作为我国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进步,其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与此同时,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会对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降低法学学生的培育质量。因此高校在法学教育方面需要进行不断的创新探索,通过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完善课程教学计划、创新教学内容、进行课程设置等方式提高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质量,促进我国法学事业进一步的发展,培养更多法学优质人才。
        1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督导的问题
        1.1对督导定位不明确
        如前所述,大多数高校在法学教学培养方案中,只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无论是从对教师的教学评估还是对学生的教学质量检测,均是从理论教学的角度出发所制定,并没有认识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无论是从教学方式还是从培养目的而言均存在相当差异。故不少高校所制定的教学督导制仍旧是基于理论教学出发,并未建立专门针对于法学实践教育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等方面的相应督导评价机制。
        1.2课程设置不合理
        高校在进行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当中,对实践性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学生的整体课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较少。高校将实践性课程放入了学生课程体系中的选修部分,而且实践性课程在高校学生法学课程分数上所占比重较少,高校对于实践性课程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了学生对于实践性课程不是特别的重视,甚至部分高校的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不算入学生的考察项目,只是作为一项课外活动进行开展。
        1.3教学检测不严格
        高校实践性法律教学体系不完善,其中对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检测就存在着问题,许多高校并未设置教学检测规定,缺乏对学生实践教学质量检测的衡量标准,通过主观性较大的人为评价来衡量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水平,这种检测方式缺乏科学合理性,会影响到学生的实践成绩和进行实践活动的积极性。
        2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督导措施
        2.1重视实践教学过程的教学督导评价
        以往的教学督导对于实践教学过程往往过于忽视,但如果想要构建能满足实践教育需要的教学督导制,必须重视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督指导。与传统理论灌输不同,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学生作为课堂主要参与者,对于学生在实践教育中的课前预习、成果展示、实践报告等内容的表达同样应纳入教学督导的范围作为评价因素之一。同时对教师在课堂中起到的引导作用,以及课后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同样需进行有效督导,并提出相应建议。将教学督导落实到实践教学的每一处,并将实践教学的重点过程,例如模拟法庭的案例展示等部分进行重点监控目标进行重视,保证教学质量以及达成实践教学目的。
        2.2调整教学方法
        高校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性教学需要调整教学方法,可以采取各国优秀的法律实践经验,创新自己的法学教学方法,如增加课堂互动、进行法律研讨等,以此来增强法律教学的趣味性,调动学生进行法律研究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进行法学探索和实践,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帮助学生养成高效的法学学习方法,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法学能力。

教师还可以将自己在社会实践中积累的案件实例讲述给学生,从而帮助学生对未来就业的环境和工作程序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使学生在高校学习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锻炼自己的能力。
        2.3校内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建设分为“人的保障”“事的保障”“人和事的协调保障”三个方面。首先,“人的保障”,即通过法院实践基地建设的实施,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要培养优秀的“实用性人才”,就必须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专任教师到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或者担任人民陪审员,锻炼法律实务能力,丰富教师的法律职业经验。与此同时,适当加大从实务部门聘请兼职教师比例,以促进双向交流和“双师”共同进步。其次,“事的保障”,即制订管理制度,对各项常规性的合作工作制订明确的管理制度,以明确学校和法院各自的管理职责与培养任务、目标,防止合作事项出现松散性、随意性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教育基地的建设需要双方单位的合作与协调,具体制度也要体现一定的灵活性。最后,“人和事的协调保障”,即出台各项合作事务的责任机制,明确具体负责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学院可以设立实践基地的管理机构,由机构内某具体职位的人员担任实践基地的管理人员,防止出现仅依靠“关系网”“师生情”维系的实践基地(因为随着人员的流动,实践基地也将流失)。建立明确到具体职位的“人和事的协调”管理制度,即便该职位的人员出现流动,职位却不易撤销,由调任该职位的新人承担管理职责。
        2.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教师队伍质量的高低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影响重大。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基本保障。首先,地方高校将加强法学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的培训,通过进修、放学、兼职挂职等方式提升其创新创业教育能力。其次,地方高校应通过课程进修、集中培训、引导自学等强化创新创业实务指导教师的教育理论训练,以弥补其理论修养不足的短板。最后,优化创新创业指导教师激励机制。地方高校应协同校外实务部门,在教学酬金、职务晋升、评优奖励等方面建立多维激励机制,激发指导教师的内在动力,提升创新创业教育的效果。
        2.5更新法学教育理念
        要切实明确实践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之一,而理性精神是法律实践的必然要求,因此须通过以下三点对传统法学教育理念做出改变:一要围绕培养学生理性思辨能力这个核心,全方位审视法学教育、尤其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既要找出需要注入理性元素的各个点,又要研究科学的施教方法,以期规划、建立起一套完整、系统的全新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二要让法律实践教学从单纯的程式化、经历性模式中走出来,进入到既有程式经历又有理性训练,既有动手操作又有动脑思辨的形实兼备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明白,司法实践的一招一式其实都蕴含着深刻的理性智慧。三要淡化法学核心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差别,不要人为划定前者专属理论而后者专属实践,其实法学教育的任何教学环节都充满了实践理性,都需要研究和设置施训理性思辨能力的措施和方法。
        结语
        法学作为理论性于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学教育目的应从重视培养理论人才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依照司法部的精神,逐步侧重于向社会提供专业性强,应用技能丰富的实践型人才。为此应完善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督导,并将其作为法学教育发展重点进行规划。提高法学实践教育的教学质量,学习先进教学方法是各高校应该考虑的重中之重。教学督导作为最有效的提高教学质量、发现并解决教学问题的手段,应与时俱进,使教学理念从传统老旧向多元化、专业化、先进化方向过度,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更多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龙卫球.新型工业化时代的法学教育——以北航法学教育改革为个案[J].中国大学
        教学,2017(1):65-70.
        [2]季卫东.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行业需求[J].学习与探索,2015(9):66.
作者简介:
夏啸天,男,上海(1998年7月1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谭嘉文,男,四川达州(1999年7月23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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