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岩 皮润韬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学校
摘要:近几年以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逐渐普及中职学校的课堂,成为每个学生人生当中的必修课程。培养具有较高法律修养与职业素养的中职学生,就要求教师加强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重视。本文结合实际教学内容,对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率给予几点策略。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中职教育;教学方法
随着近年来中职学校的扩招,中职生数量不断增长,生源规模较大,但学生整体质量并不高,许多学生对学习毫无兴趣,文化课程基础薄弱,且自制能力较差,这些都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带来巨大阻力。同时,多数中职学生在毕业后直接步入社会,开始工作,因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也会直接影响我国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中职学校无论何种专业,职业道德与法律都是其必修课程,同时也是学校对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基础,学生通过学习这门课程,不仅可以提升自身职业素养,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自我检验教学
教学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与学生课堂学习兴趣有着密切联系。对于职中生来说,学习的动力主要来源于兴趣。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当学会不断创新有效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课堂教学,以不断提升学习效率。
例如,在进行“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这课教学中,教师应当将知识内容结合课堂讨论进行教学。首先,在课堂教学前,教师应当了解学生所学专业有关职业道德与法律的相关信息,之后再进行教案准备工作。其次,在课堂教学当中,教师应当将教学内容与实际案例进行结合,使学生更易理解该专业职业礼仪的要求,让学生对职业礼仪的深层含义理解更加透彻,进而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礼仪有所了解。最后,教师应当将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要求学生按照本专业职业道德规范对照自身以检验言行举止是否符合要求。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当引导学生思考讨论:“我们如何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将职业礼仪带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将自己培养成有道德有修养的人。”这种教学方法相较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有着很大的差异,在课堂上将学生作为主体,有效地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而提升课堂教学效率。
二、理论结合实际
在实际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在选择教学内容时应当以学生今后就业方向为基础。
并且,坚持以学生发展为基础,时刻关注学生在学习生活当中的各类需求,使教学过程更具有针对性与主动性,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总的来说,教师在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课程教学时,应当尝试结合当下时事热点,了解学生当前感兴趣的社会话题,并将课堂知识与其相结合,这样才能保证课堂教学效率。
例如,在进行“避免误入犯罪歧途”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可先让学生对教材内容自行阅读,之后教师再结合实际生活当中学生或他人打架斗殴、偷扒行窃、散布谣言、私藏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行为让学生与自己进行对照,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向学生明确何为违法,并与学生共同分析这些违法行为对整个社会秩序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及需要承担的责任。教师通过将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使学生在日常生活当中避免“踩雷”。这样一来,学生不仅在课堂中学习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有关知识,又能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另外,教师在课堂中也可组织学生观看普法节目,如《警方报道》《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对学生可起到有效的法律道德教育。
三、利用多媒体教学
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应当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拥有正确的职业操守为教学的出发点,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热情。因此,教师可在课堂上充分利用多媒体教辅设备,使教学情境更为直观,让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起到有效帮助。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过程需要一个宽松自由的学习环境,教师应当对教材内容充分掌握,利用多媒体将内容生动化,这样才能使教材知识更易被学生接受。
例如,在进行“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这课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利用多媒体设备以播放视频的形式向学生展示一些当代先进人物与先进事例,如任长霞,作为一名平凡的基层公安局长,虽然是一名弱女子,但她是中原大地上的一位女英雄,扫恶打黑,除暴安良,她铁面无私;嘘寒问暖,扶危济困,她柔肠百转。十里长街,白花胜雪,挽幛如云,那是流动在百姓心中的丰碑。通过向学生展示有关视频资料,可以向学生直观反映这种职业态度,向学生展现人物的品质与精神,在学生阶段树立起崇高的职业理想。
总之,随着当前我国中职教育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对国民素质的提升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中职教育也面临着诸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作为基层一线教师应当继续推动中职教育改革,使其向更深层迈进,进而不断加强中职学生职业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教育,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参考文献:
[1]张晓霞.浅议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教学[J].中国高新区,2018(14):112.
[2]王萍.中职学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实践教学研究[J].才智,2016(3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