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雨欣[]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215021
摘要:哈耶克是奥地利出生的英国知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也是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韩非是我国历史上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他将“法”“术”“势”集于一身,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两者的思想理论都对促进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两者的理论思想又存在诸多差异。
关键词:哈耶克理论 韩非思想 国家治理 法治
一、国家治理理论
韩非在国家治理方面的观点是主张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而哈耶克的理论于此正好相反,哈耶克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自发自生秩序”,他认为政府在干预的事物范围以及运用的手段方面应当“适当”,他在自己的《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写道:“‘有意识地创造出一种尽可能有利于竞争的制度’与‘被动地接受现成制度’是完全不一样的”,为此他强调说:“为了保证创造出正确的制度、释放出个人主义所有能量,我们需要一个积极向上、有所作为的政府。”因此,哈耶克所反对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的积极作为,而是反对那种完全抹杀个人自由的全面干预。并且哈耶克从社会主体即个人处境的高度个体化、分散化和差异化的角度出发,认为根本不可能通过国家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集中的控制。
因此从哈耶克理论的角度来看,韩非的这种观点就会使国家沦为君主的所有物,会导致君主在压榨社会时不必向自己的臣民负责,且中央的全面干预会在某些程度上孳生矛盾。在哈耶克的视野下看,那些试图通过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君主,无一不是对人类理性能力的盲目自信。依照这种过分乐观的理性主义的逻辑,如果人类理性能够在包括社会政治问题在内的一切领域内提供正确指导,那么作为理性力量体现的国家,借助其强力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干预,就如同科学家利用科学技术对自然的征服和控制一样,完全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在此过程中,国家行为也就不应被理解为强制,而应该将其视为强迫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获得自由”。借用哈耶克的说法,这样一种思想体现的是“知识的僭越”,是人类理性的“致命的自负”。由此看来,韩非的主张中过分夸大了理性的作用,同时他也忽视了社会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中肯定存在某些困境和难题,这些困境、难题甚至苦难个人无法解决、社会无法解决,国家同样也无法解决,这是人类真实处境的一部分。我们不能要求简单的采取一种方法就能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非要借助国家手段对此强行加以改变,那么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必定导致对社会和个人的强制,甚至导致其他更大的灾难,因此在现代社会的视野下,简政放权制度就很好,有些情况就应当交给个人去处理,政府处在适当干预的地位,国家才能更长远的发展。
二、法治理论
韩非的法治思想简言之就是:非先圣,反传统,批孔墨,变老庄。他在阐述法的时候,其思想的基本点是:法的制定要便于君王的应用,能够用它来定纷止争,兴功惧暴。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君王把刑作为治理国家的手段之一,把法治工具化、实用化。他的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一)为法正名,法是一种成文的规范,是帝王统治民众的工具,法等同于刑;(二)重刑少赏,运用重刑的威慑力来彰显法的权威性;(三)“法不阿贵”与“刑无等级”,强调君王用刑,以治吏御民,而非民众平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韩非的法治下的人是不自由的,也是不平等的。然而,在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中,对于自由与法治的关系。他认为要保护个人自由,抑制极权的唯一道路是实行法治。“法治精神的要旨在于,确保对个人自由的干涉降低到最低限度,并阻止政府利用集中的行动摧毁个人自由。”在哈耶克看来,课以人责任是为了使人们的行动更具有理性,为了让人铭记这件事情,从而在将来采取行动的时候以更理性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使理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不是反省过去。
韩非的法治观在哈耶克思想的视野下来看是存在许多局限性与不足的。首先,韩非的法治思想有悖于哈耶克的法治精神内核,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一切皆以服从君主称雄天下的“蓄王资”为准则,带有鮮明的阶级功利性,而哈耶克的思想是法治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民众权利的方式。其次,法治观逻辑起点的错位,韩非的法治观是从君主的视角出发的,他认为法治是君主为了更好地统治、为了富国强兵统一天下所能用的最佳统治手段,而哈耶克思想的起点是维护公民自由从而限制最具危险的国家权力。最后,韩非的法治观以重刑为特点,仅仅把法治作为君王统治的工具,客观上起到了遏制公民权利的作用,而哈耶克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即权利本位,公民权利才是法治的核心。韩非在对商朝律法中偶尔撒灰于路的人施行斩手酷刑倍加赞赏的同时,却不曾看到,即便是如此酷刑也未像他所设想的轻罪重刑能威吓抑制犯罪,商朝没有因此而长治久安,其被周朝取代亦属历史必然。由此可以看出,缺少了人文精神内核的韩非的法治观已经不能为现代国家建章立法所取。
三、结语
总之,从哈耶克理论的视野下看韩非的君主集中制和法治观都是存在缺陷与局限性的,虽然韩非的理论在现代社会来看已经不能被运用于国家建章立法之中,但是不能否认韩非理论在他存在的那个年代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他的“奉法者强,弃法者败”的主张,不失为一条真理;“法不阿贵”的法治原则,虽然排除了君主 ,但毕竟是主张“刑过不避大臣”,因而有一定的进步性;“循名责实” 的官员管理理念,在当今社会仍有借鉴意义。所以,尽管在哈耶克理论视野下的韩非的理论存在许多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谬误,但是他仍然能被世人传承保存至今。
参考文献
[1]曹钦.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判[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5).
[2]杨帆.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视角下的个人主义解析[J].文化学刊,2019(02).
[3]陈茜.对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自由与责任关系的思考[J].南方论刊,2019(02).
[4]唐士其.治理与国家权力的边界——理论梳理与反思[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8(06).
[5]陈开麟.韩非法治思想的内涵及历史局限[J].韶关学院学报,2018(39).
作者简介:杜雨欣(1996-),女,汉族,安徽宿松县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