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再犯原因探究及矫正对策

发表时间:2020/12/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杨骁 陆明敏 潘秀雁
[导读]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总量逐年增加,其中再犯比例居高不下,如何给罪错未成年人合适的处遇,是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的关键,也是全社会应当予以关注的新问题。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桐乡  314500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总量逐年增加,其中再犯比例居高不下,如何给罪错未成年人合适的处遇,是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的关键,也是全社会应当予以关注的新问题。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再犯原因归纳,结合笔者所在地区实践探索情况,为解决未成年人再犯罪问题提出地区经验和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再犯;再犯原因;矫正对策
        一、未成年人再犯的原因分析
        犯罪的成因是十分复杂的,而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均处于发育形成时期,极易受到周遭成长环境的影响,故未成年人再犯罪成因较成年人犯罪更为多样和复杂。但可从其自身和外部环境,将再犯罪原因划分为内部和外部原因进行归纳分析。
        1、内部原因
        首先,自身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据笔者所在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计情况,多数未成年再犯在初中或之前阶段便辍学走上社会,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型前就进入社会的大染缸。文化水平又影响其对法律的认知,基础法律知识不足、是非观念模糊导致他们对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在主观上认识不清。
        其次,就业面狭窄,无稳定收入。文化程度低导致未成年再犯无法从事技术要求高的岗位,经常更换工作。虽然经济来源紧张,但未成年再犯大多存在抽烟、打网游、逛酒吧等行为习惯,需要大量金钱,而不断增大的消费需求和不稳定经济来源之间的矛盾使得这些未成年人极易选择不劳而获的方式去获得资金。
        最后,交友不慎。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产生在关系亲近的社会团体中。在办理未成年再犯案件中,笔者发现未成年再犯过早接触社会形形色色的人员,受到社会上错误价值观影响,或直接接触犯罪分子习得不良习气如讲求兄弟义气、享乐主义等等,使得未成年再犯对自己违法的行为陷于法律认知模糊的境地。
        2、外部原因
        (1)家庭原因。每一个问题少年的背后,往往都牵涉到一个问题家庭。根据笔者所在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计情况,较多未成年再犯在单亲家庭成长,双亲中一方或双方角色的缺失,使得未成年再犯的性格较普通家庭成长的同龄人更加敏感叛逆。而在留守未成年人家庭中,普遍存在的隔代抚养现象使其在心理上出现“亲情饥渴”现象,产生敏感紧张、内心封闭等心理,引发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等现象,成为未成年人再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
        (2)学校原因。笔者与未成年再犯接触发现,目前学校教育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①对罪错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教育方式。重成绩轻德育使得罪错未成年人虽是最需要关心重视的人员,却往往得到最少的帮助,放弃式教育让罪错未成年人进一步受挫,进而破罐破摔;②法治教育流于形式。部分学校存在法治教育空白,或仅依靠法治巡讲等活动对部分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完成规定动作,导致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接触不足。
        (3)社会原因。在笔者所在地区的再犯未成年人身上,反映出以下社会原因:①网络文化影响,目前网络环境忽视对未成年人三观的保护,常有网络界面含有色情、炫富内容的广告,带有极度功利化的价值导向和不健康元素;②回归空间窄。罪错未成年人就业难,无经济来源,社会接纳度低,当再次面临生存危机时他们不得不走上违法犯罪的老路。
        (4)羁押环境。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学习模仿能力更强,而笔者所在市,因客观原因无法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押人员分开关押,在狱所内与共同关押人员交流后,受到交叉感染,学习更多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价值观进一步扭曲,为出狱后再次犯罪提供了途径。
        二、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的对策
        为解决未成年人再犯罪问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与再次犯罪的原因,对其家庭教育方法进行纠正、狱所文化进行革新,改善回归社会的生存环境。笔者通过分析所在地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供给情况,结合实践探索,尝试提出以下建议。


        1、改善未成年人监管条件
        关押场所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在押人员分开关押,并根据年龄、文化程度区分管教,逐步提高罪错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程度、判断是非正误的能力。应当充分发挥关押场所均配备的心理医生的作用,做好关押未成年人心理评测和再犯评估。改造过程中可适当加入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内容,并将考试和阅读书目数量与减刑假释资格挂钩,通过读书和教育对未成年再犯的价值观改造。
        2、加强家庭教育
        在未成年再犯家庭教育方面,可依托预防青少年犯罪社会支持体系,成立特定的志愿者团队,吸纳教师、心理医生等,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进行亲职教育,强化家庭责任感,从家庭挽救未成年人。根据实践情况来看,目前亲职教育的最大问题是部分家长对未成年再犯抱有“放弃”心态,拒绝接受亲职教育,笔者认为或可将参加亲职教育通知家长所在工作单位,或给予一定奖励措施来鼓励参与。
        3、做好罪错未成年社会保护工作
        针对大部分未成年犯文化程度低,不具有一技之长,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相适应,找工作困难的情况。可在羁押时期或取保候审期间,组织一定的技能培训,提升在押人员自身就业能力。在就业岗位方面,笔者认为政府可开设公共服务性质的工厂或联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收纳这部分未成年人实习与帮工,让未成年再犯通过劳动获得经济收入。
        4、健全观护帮教制度
        首先,优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非监禁刑主要是社区矫正制度,该制度存在适用对象过少、适用阶段过窄、专业矫正人员过少等问题,与2020年7月实行的《社区矫正法》的要求存在差距,故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可将社区矫正工作向前或向后延申,适用到审前帮教、不捕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以及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帮教。并利用社会力量扩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如笔者所在地区落实成立由专业心理辅导人员、优秀教师等具有教育经验的志愿者队伍,依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增强社会支持力量。
        其次、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援助随着社会发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罪错未成年人作为年龄小、心智尚不成熟的个体,在各类犯罪人员中具有最大的可塑性。笔者所在地区早在2014年就出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机制,经过探索,逐步形成聘请专业且社会责任心的心理医师,为有需要的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引导未成年再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法律观。
        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开始招募社工群体资源或大学生志愿服务等,司法机构可与其合作,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如笔者所在地区及周边县市区均成立有青少年工作事务所、工作室等类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聚拢一批专门的社工群体,逐步探索实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和再犯罪问题提供地区经验和对策。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后再犯罪研究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后再犯罪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一期
        [2]潘志豪:《未成年犯刑释后重新犯罪问题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年第二期
        [3]张筱薇:《比较外国犯罪学》,百家出版社,1996年版
        [4]傅跃建、傅俊梅:未成年社区矫正的若干思考,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18卷;
        [5]王孜政: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罪错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机制探究,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4月。
        注释
        ①张筱薇著:《比较外国犯罪学》,百家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页
        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后再犯罪研究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后再犯罪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一期
        ③潘志豪:《未成年犯刑释后重新犯罪问题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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