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对政府档案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候光银

发表时间:2020/12/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候光银
[导读]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原则、义务主体、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监督保障机制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苏集镇政府  山东菏泽  274415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原则、义务主体、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监督保障机制等,均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信息公开法,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得与保密法、档案法、刑法等上位法相抵触。制定信息公开法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鉴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先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尽快改变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作为、不规范的局面,并为将来制定相关法律提供立法与实践经验。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府档案;影响及对策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各界对政府档案的研究力度逐渐加大,对政府档案的公开和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档案管理部门要想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就应当理清政府档案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积极有效地做好政府档案的公开和保密工作,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模式,使政府档案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信息公开
        从现阶段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情况来看,社会上的多数信息资源内容都由政府机构掌握。改变社会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推进政府机构信息内容透明公开的程度,这已经成为现阶段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一项共识。我国政府机构信息透明化公开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政府提高了对数据信息透明公开化的重视,并且使该项工作逐渐向规范化、常规化方向发展,同时,政府部门设立了新闻发言人,以及政府部门中关键信息内容,上报公布等各项制度,并且通过合理的方式对保密法进行适当修改,使其完善程度可以得到进一步提高。我国在政府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对其加以实施,该条例是二十世纪末期开始酝酿的,经过了十多年的时间酝酿才出现在公众面前,公民共享信息数据对于相应的工作开展来说意义重大。该条例正式实施之后,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行政行为、各项决策的制定都在群众监督下开展,这对于党风廉政,阳光政府的建设都能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
        政府承担着管理和引导各项民生事务的重要责任,其内部信息的透明化也能够充分体现政府的廉政管理效能。实行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的重要使命之一,通过具有较高逻辑性和内容详实性的信息公开形式能够加强政府自身服务能力建设水平,还能够向公众客观的反映政府监督的实际行政权力。以此防止内部人员出现类似于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不合理现象,展示政府公正廉明形象的同时保障公众的切实利益。目前,我国政府已通过立法、设定制度与准则等多种形式将政府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提上了日程,并对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信息公开制度对各项基本原则进行了充分明确,并对可公开的范围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在公开方式的选择上也设置了符合民众实际的,能充分了解政府日常办公事务及流程的具体方式。此外,还设置了公开程序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保证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在多项条例的辅助和监督管理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能够为民众的实际利益及各项信息的知情权提供切实的保障。从民众的角度来看,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将可以在强化政府工作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并提升政府在民众群体中的公信力,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新的动力。
        3信息公开对政府档案工作带来的主要影响
        3.1法律层面的操作性不够强
        在信息公开的环境和大趋势之下,政府的档案工作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尤其是从法律层面来说,目前政府档案管理工作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对于具体的操作方式阐述不够明确,具体的法规解释也不够细致和清晰,这就导致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疑问和不确定性,往往会采取较为保守的方式避免出现问题,但也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直接影响信息公开的程度,难以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总而言之,信息公开对政府档案工作的法律支持提出更加完备的要求,也是未来需要重点进行突破的因素。


        3.2档案查阅限制过多
        我国的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各种档案信息绝对保密,社会公众在申请查询档案的时候要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办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在查询档案的时候,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待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查阅。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申请审批的标准并不明确,批准申请的过程也非常复杂,对于何时能够审批通过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批准申请的过程也非常繁琐,审批的时间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且审批的流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办法》的规定从客观上限制了公众查阅档案资料的效率,审批等待时间过长,流程不清晰等缺陷导致人们查阅档案信息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给人们带来了不便。也正因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所带来的便利并没有落到实处,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推进。
        4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4.1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各级行政机关需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依法行政,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应尽的义务,而非对公民的恩赐,要明确故意不公开的法律责任。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不可逆转,政府的工作目标要从满足领导和上级的要求,回归到服务社会的正确轨道,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
        4.2引进高素质档案人才与先进技术
        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大力引进专业人才,同时引进先进档案管理设备及技术,有效改善现有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环境。与此同时,应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扎实掌握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认真学习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的管理方法,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的传播方式,进而使得政府档案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对外传播。此外,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从技术层面入手,积极做好档案的技术性保密工作,实现政府档案利用和保密之间的协调。
        4.3拓宽档案开放的主体范围
        为了能够切实提高政府档案开放工作的效率,做到真正的信息公开,建议在现有基础之上不断进行档案开放主体范围的拓宽,赋予各层级机关单位档案室进行档案开放的权限和职责,不仅方便各机关单位就近进行档案的管理和开放,也能够有效提高档案筛选工作的效率。并且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的需求,不断完善档案开放前筛选工作的效率,建立更加合理的筛选体系,提高档案工作的筛选效用。总而言之,为了能够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政府档案的公开工作需要真正做到主体范围的拓宽,让更加熟悉情况和细节的各机关单位档案室进行参与并发挥作用,减少国家级档案馆的工作堆积,通过此种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和全面性。
        4.4加强相关法治宣传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义务主体,公民法人是权利主体。只有公民法人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主体地位,积极参与到信息公开工作当中,主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得到长足进步。因此,我们要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途径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深化公民法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认识,明确自身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履职的能力。
        结束语
        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之间的矛盾,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背景下政府新旧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是优化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阵痛,是立志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共产党人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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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杨春雪.信息公开对政府档案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才智,2019 (31):71.
        [5]陈婧.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管理制度优化[J].智库时代,2019(25):275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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