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的重要性

发表时间:2020/12/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任赞阳
[导读] 摘要:无论是商业巨头还是国家机构,都应对自己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通过不断升级保密系统,允许部分高级职员接触公民个人信息来提高保密力度。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无论是商业巨头还是国家机构,都应对自己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通过不断升级保密系统,允许部分高级职员接触公民个人信息来提高保密力度。国家机构相比于营利行业会更易使公民向自己提供更多更详细的个人信息,因此应承担比一般主体更重的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全面完善的事前责任制和事后追究制,加大对这些机构的管理监督力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立法体系
        1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探究个人信息的概念与内涵有利于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降低司法实践操作难度。学界中对个人信息的概念有不同的主张,包括关联说、隐私说、识别说等。由于侧重的方面不同相应下的定义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网络安全法》曾定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载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来确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其采取了识别说。
        个人信息的特点有:(1)具有私密性,一般只有自己或亲密的人知道,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关联性,只与某个特定的人相关,属于某个人所特有的;(3)具有识别性,通过该信息能够识别某自然人的身份或其活动信息。
        由于当今刑法法条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尚未规定,加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因此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有着不同的主张。
        2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要性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它们逐渐成为公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公民想要使用这些APP,首要的就是必须注册用户,相当于将我们的部分个人信息交给这些商家,随之提高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1)对本人来讲: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会经常无端收到各种推销电话,影响心情和日常生活;也可能遭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例如收到诈骗短信、电话而汇款或身份证信息被泄露而办理了巨额贷款;更严重的当个人行踪、生活习惯被泄露,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通过刑法保护,能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2)对各大互联网产业来讲:现在APP比较典型的初期发展方式就是通过给已注册用户一点利益让他们拉动更多人成为新用户,从而掌握更多的信息资源。因此,个人信息相对它们是一种经济资源,它们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越多,随之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就越大。对其进行刑法保护,不仅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保护了各大商业产业从合法渠道掌握的信息资源,并警示它们不要随意泄露。
        (3)对国家社会来讲:如果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间谍机构或恐怖分子掌握,会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运用刑法惩罚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从源头上缩小了间谍机构或恐怖分子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行为的可能性。
        3个人信息范围和“情节严重”认定不明
        1.个人信息作为在本罪中属于行为对象,个人信息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入罪的多少,间接表现了一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个人信息的范围目前在我国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就目前来讲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是比较困难的。
        《刑七》中仅仅限定了信息来源和是否违法两方面,《刑九》在其基础上取消了对信息来源的限制。


在违法性方面,法条仅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而这一概念过于模糊,国家各种文件规定甚多,需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违反哪些规定属于违法。《刑九》的出台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加大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同时也增加了界定个人信息的难度。
        2.在实践中,案件类型千姿百态,需要从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和非法搜集的个人信息数量以及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来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如果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可能会出现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司法腐败的情况,不仅个人信息得不到刑法的有力保护,还会损害我国法律的权威和法治建设。
        无论是《刑七》的规定还是《刑九》的修改,法条规定该罪都是“情节犯”,只有当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得到刑法的保护,这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但同时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操作难度。
        4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力度不严
        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完善具体的执法措施,商家,服务企业,在获得个人信息后往往没有很好的加以保密,甚至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客户个人信息的买卖和交换,以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牟利,执法者对于这些违法操作,很多都呈现不管不顾的态势,造成商业个人信息泄露的肆掠。其中执法者分工不明,相互推诿,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没有明确的职责分明。各大保管部门的个人信息监管系统不够完善,再加上执法力度上缺少厉行打击,不能起到打击犯罪,遏制个人信息泄露的目的。
        再次执法力度不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病,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积极对犯罪分子进行心理教育,使其深刻反思之前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再次犯罪的可能。同时综合劳教情况,悔罪表现,心理状况确定犯罪分子能否减刑或假释,不能滥用职权,枉顾法律。
        5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对策
        (1)完善更新立法体系和立法模式
        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和行政法中并未有明确的概念和规定,刑法中也规定了一个条文。我认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应该制定相关的前置性法律规定。在当今的数据化时代,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犯罪行为的模式,各种形式的处罚以及与各部分法之间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都能加以规定,这样有利于更全面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更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更有效的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
        (2)加大刑事执法力度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行业迅速发展,互联网用户大量增加,使公民的个人信息更容易暴露在公众面前,这就给不法分子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提供了寻租空间。当今社会,个人信息逐渐变成一种利益和资源,成为各大商户和产业争相抢夺的对象。面对这一境况,我国需要完善刑法体系,加大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为个人信息的流通提供安全有秩序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2]甘玉.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3]吴波.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4]黄威赞.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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