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萍
江苏省常州市薛家镇中心幼儿园 213000
摘要:在具体的基础教育中,幼儿园教育属于一个起始阶段,是孩子整体教学的启蒙阶段。在这个阶段,需要家长和学校共同努力来实现孩子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如果仅仅是靠学校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的不够的,家校共育对于孩子的整体影响力是十分重大的。只有在幼儿教育的过程中充分地发挥家庭和学校的整体作用,才能更好的培养出优秀的孩子。本文针对具体家校合作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且对于目前存在的幼儿园家校合作的整体状态进行了剖析,对于如何实现家校合作地深化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幼儿园;家校共育;对策
前言:家长和教师在孩子启蒙学习的过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幼儿的学习的整体方式就是模仿。因此,家长和教师的整体言行举止都会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对幼儿产生影响,都会成为他们学习的模板。由此,家长和教师要十分注重自己言行的正确性,要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榜样,密切的加强学校与家庭的合作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
一、家校共育的必要性
在整体的幼儿发展中只是单方面的学校教育参与是远远不够的,家庭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加强合作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优质环境,能够帮助孩子充分的感受来自家长和老师的关爱以及教育给孩子带来的重要影响。家庭教育可以说是孩子的最初的一个教育,家庭教育环境是对于幼儿的整体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影响。而幼儿园作为孩子教育的一个初始的环境也是十分重要的,由此家长和幼儿园之间的合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孩子从六七岁开始整体的学习就会转变为学校为主、家庭为辅的状态,到那时教师的整体教育教学会对孩子产生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1]。
二、家校共育的现状
(一)家长的共育与观念落后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理念的不断进步,很多家长对于子女教育的关注程度也随之逐渐加深。但是也有一部分家长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家校共育的重要性,在子女的教育上依旧认为只有学校是最主要的教学场所,家庭教育并没有很重要。他们对于家庭教育的不重视,导致了家庭教育的缺位,这使得子女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教师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虽然对于教师的整体素质有很高的要求,也对教师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和提升。然而还是有一部分教师在整体的教育理念上有所欠缺,对于家校共育的理念研究不是很深刻,无法很好地落实家校共育,在具体的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无法确保共育教育教学的落实程度。
(三)教育评价机制不完善
对于具体的教育评价缺乏很完善的教育评价体系,学生也没有参与对于自己的教育评价,随着对考试量化的评价方法应用逐渐的深入,家长和教师只重视孩子的学业成绩,对于其他方面的发展有所忽视,这就导致了教育评价内容单一,评价结果呈现不足的情况发生。
(四)教师的教育教学负担较重
随着社会大众对于具体教育教学要求的不断提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所承担的工作范畴越逐渐拓展,很多教师在繁重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堪重负,在具体的家校合作上没有很大的精力去积极配合,导致家校共育的效果不佳[2]。
(五)缺乏相关的政策法规
在家校共育这个概念上,不仅仅需要教师的工作以及家长的重视,更需要社会以及学校给予支持。由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十分必要的。家校合作在传统的家庭与学校中是相对来说发展较晚的一个理念。因此,这种新的理念在推广和应用上就需要教育主管单位来不断的推进和支持。
三、提高家校共育理念深化落实的策略
(一)提升家长家校共育的意识
教师可以让家长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增加参与感,融入到具体的幼儿园教育教学中。帮助教师充分的安排幼儿的学习和生活,让他们了解家校共育的效果,不断地提升他们家校共育的意识[3]。
(二)促进家长和教师家校共育知识的学习
对于家校共育这个理念而言,教师和家长都应当在这个理念的涵盖下,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认知,不断的提升对于家校共育理念的认识,落实相关家校共育的工作,最终促进幼儿整体的发展,
(三)提高学校对家校共育的的监管
家长和老师要不断的积极的与家长进行联络,采取不定期家访的方式或者开设班主任接待日,让家长不断地了解幼儿的在园情况。除此之外,还可以举办能够让家长一起参与的活动等等。学校要对此进行一个严格的监管,最终促进家校共育的发展。
结语:随着社会大众对于幼儿教育的不断重视,家校共育的理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并且在不断地深化和落实,我们要对于家校共育的整体理念有所认知,不断地提高家校共育的思想理念认知以及落实程度,最终促进幼儿的不断发展进步和成长。
参考文献:
[1]蒋旭培, 宋小艺. 幼儿园教育中家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J].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9, 1000(044):11-11.
[2]许海燕. 幼儿教育中实现有效家校合作的几点建议研究[J]. 中国教师, 2019,23(12):34-35.
[3]高佳佳. 如何在幼儿园教育中开展家校合作模式[J]. 活力, 2019,34(2):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