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傲然
河北大学 071002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城镇化进程。在我国城镇化的早期,圈地增容、盖楼建房的城镇建设导致耕地占用和农村发展滞后,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城市化模式的转变:由偏重于城市空间扩张转向强调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本文旨在对我国城市化现状进行认识和评估,对我国城市化未来发展策略进行思考探究,从而形成对于我国城市化现状和未来的科学认识。
一、我国城市化现状
1.1城市化水平和速率偏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的确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图1.1所示,1980年至今,我国城镇化率(按城镇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率计算)不断增长,从19.4%增长至58.5%,从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发展至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然而,对于一个经济体量位于世界第二的中国来说,世界平均水平不应作为评功论赏的标准线。
图1.1 中国城镇化水平与世界平均水平对比 图1.2 中国与高/中高收入国家城镇化对比
客观来讲,我国的城市化步伐却远没有跟上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并且和发达国家以及迅速崛起的亚洲国家存在一定差距。首先,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如图1.2),2017年,高收入国家平均城镇化率为81.5%,中高收入国家平均城镇化率为65.4%,而我国仅为58%。中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接近于1851年的英国、1930年的美国和1955年的日本,而法、德、意、日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均在1960年之前就达到了中国当前的城市化水平。其次,和亚洲国家的高速发展期相比,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略显落后。韩国在1960-1985年的经济发展高速期中,城市化水平从36%上升至74%,年均提高1.52个百分点;战后日本1947-1965年不仅实现了经济腾飞,城镇化水平也由33.1%提升至68.1%,年均提高1.94个百分点。而中国在过去30年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户籍人口的增长率不足1个百分点,和上述国家存在一定差距。
另一方面,我国城镇化率存在被高估的问题,因为城镇非农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拥有城镇户口,尽管他们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但却没有完全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例如,农民工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群体。可以看到,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2017年为例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8.52%,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42.35%。这一误差显然会导致我国城镇化率衡量不够准确。
1.2城乡二元体制下的社会问题
伴随着城市化,一些社会问题也凸显出来,这其中农民和农民工群体所面临的困难最为明显。一是由于户籍限制,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子女教育等与城镇户籍人口有别,无法享受和城镇户口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二是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的问题,尽管物质生活会因收入增加而有所提升,但儿童教育和成长、老人照料等问题却面临新的困难。三是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部分地区出现季节性的用工荒,也出现了春运返乡潮等中国社会特有现象。四是农民权益在城镇化过程中可能面临损失,突出表现为土地权益受损。
二、未来展望:保护权益,协调发展
展望未来,城市化的进程必定是实现从“人”到“国家”的飞跃发展。城市化首先是“人”的迁移,成功的城市化必定要使人收益否则难以实现,而这便要求对转移人口和农民的权利进行保障。城市化的未必是单一模板的,如何选择城市化的最优进路,如何高效实现城市化发展,是摆在中国城市化进程面前的关键问题。
2.1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保障转移人口各项权利
在城市化过程中,要注重对“人”的权益保护和生活质量提升。这要求政府对城市化中的弱势群体即农民和转移人口加大关注力度:做好农村改造升级时农民财产保护,做好转移人口安置保障工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城市郊区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和农村的土地被综合整治,而由于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土地交易市场未完全形成等,造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出现了“被上楼”甚至非公共利益性征地等不良现象。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产权界限,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的立法工作,使得土地流转、经营更高效,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的生产积极性。其次,减少不必要的政府行政管控,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农民自主型城市化的开展,公共利益征地要进行多元补偿,严禁非公利益征地侵犯农民正当权益。只有真正做到明晰产权、尊重农民意愿,农民才能够当家作主,平等参与城市化进程、共享现代化成果,农村的发展才有保障和持久动力。
而对于上亿的转移人口来说,真正实现其在城市的安家落户无疑是我们面临的迫切而又必须完成的挑战。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不仅形成了2.5亿的农民工,而且形成了6000万留守儿童、5000万留守妇女和5000万留守老人,还有随父母进城的3000万流动儿童。虽然城市成为农民工创造财富的平台,但是农民工及其家属却很难真正融入城市,成为市民,一方面户籍限制使他们得不到合法身份,另一方面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的不到位使得他们对于城市的高成本生活望而却步。因而为促进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一方面要放宽大中小城市的落户限制,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与城市户籍人口接轨,保障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等。只有这样,转移人口才能真正安定下来,而不是成为流动的城市建设者。
2.2优先发展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大中小城市由于人口、土地、工业化程度等的差别,势必要扮演不同的角色。正如蔡老师上课所讲,历史国际经验和经济分析都表明应当优先发展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大城市群在规模和发展效率上都优于我国。美国的大纽约、五大湖等三大城市群占美国经济总量的67%,日本大东京等三大城市群占整个日本经济总量的70%以上,而中国的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城市群只占中国经济总量的36%。可见,与世界级大都市和城市群相比我国的大城市在规模上仍有提升空间。另一方面,我国大城市群的发展效率也可进一步提升。Angel等(2012)统计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大城市数量少且平均单个城市人口规模较小,城市用地比较粗放,资源利用水平可以进一步优化。
从大城市优先发展的优势来看,由于大城市相比小城镇用地效率更高、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更强,大城市在减少耕地占用、提高经济效率等方面存在优势。同时,由于规模经济,大城市在创造同等产出时相较小城镇释放的污染物更少,且治理单位污染的成本更低,加之大城市公共清洁交通方式的普遍适用,大城市控制污染的能力远高于小城镇。另外,大城市在提供就业机会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方面的贡献远高于小城镇。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构建“两横三纵”为主体的城市化战略格局,实际上便是要求构建大城市群,以大城市群为支点支撑区域协调发展。因而,综合国际经验和本国国情,我们应当大力发展大城市,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率,并发挥大城市群对周边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地区内部统筹发展和区域间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蔡继明.高级政治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2] 王鹏.中国产业结构演变与城镇化协调发展研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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