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导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行性研究

发表时间:2020/12/17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25期   作者:王瑞超 吕伟东
[导读] 城市设计最早在1980年前后引入国内,其在塑造城市环境方面有着较为显著的作用,因而受到城市设计师、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的关注。

        王瑞超    吕伟东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温州    325011

        摘要:城市设计最早在1980年前后引入国内,其在塑造城市环境方面有着较为显著的作用,因而受到城市设计师、管理者等相关人员的关注。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较长一段时间为控制城市蔓延发挥较大作用,但仍有部分问题,基于此,本文对城市设计导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设计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行性
引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使了城市设计规划理念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城市设计导则作为一项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法论,能够在城市总体建设与规划内容之间建立深度融合,从而更好的支撑城市实践性规划方案的落地[1]。然而城市设计导则在城市特色化的生活环境塑造方面仍留有缺陷,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为弥补此种缺陷提供一定帮助,本文针对此展开分析。
1.城市设计导则概述
1.1产生与发展
        城市设计导则为城市设计运作管理提供了方法论与配套工具[2]。以导则约束的相关内容作为建设设计的主要依据,借助对相关设计的核查程序等,将城市建成环境的最终物质形式得以呈现。现代城市设计导则的雏形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巴黎,其在改建中运用较为规划化的法规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其中采取的管制可被认为是城市设计导则的开端[3]。二战后,世界各国经济逐步回复,城市建设也相应得以发展,旧社区推倒重建,新建筑拔地而起,促使人们明确城市服务的主体应当是有思想、有意识的人,从而使得城市建设趋向于对质量的追求[4]。进入20世纪下半叶,空气等自然环境出现恶化,城市建设开始注重人文环境与城市自然环境的协调共生。
1.2种类及作用
        目前城市设计导则主要分为城市级与地段级两类[5]。城市级设计导则广泛运用在城市区,其结合城市的背景及特性,以公众讨论和控制规划实践为前提,进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导则内容,主要包含了对城市个性的设计,即建立城市设计框架,强调了人行与步行的活动空间,并确保每一项设计开发均在整体的设计框架之下,符合城市使用主体的需求。地段级设计导则主要适用在局部管制的地区,一般为城市中功能相对独立的区域,该区域的环境整体性较强。
2.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境分析
2.1制度困境
        在我国,城市设计导则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国内最早将城市设计纳入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是在20世纪的深圳市,但其并没有对设计导则是否纳入做出明确指示,存在较多的成果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实践方面,我国已有多数城市将设计导则直接纳入城市规划之中,如南京市对于城东主干道的设计、深圳市的城区设计等,虽然取得了实际性的设计进展与成果,但在编制过程中,没有法律的保障致使较多内容出现无序、表达不清晰等问题。同时,对于设计导则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偏误,其主管机构、监督部门、资金来源等易出现若干问题。
2.2缺乏开放性
        城市设计导则在控制方面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其重点主要凸显在引导设计与部署执行等层面,从而能够促使设计导则既可以满足上、下层次的设计需要,还可以兼顾城市宏观发展思路、外形建设理念等。然而事实是多方的考虑容易为设计的思维带来一定的束缚,直接导致思维的可延展性降低。同时,在导则编制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普遍存在较多官方话,较少使用清晰、简洁的描述性语言,使得导则晦涩难懂。此外,导则的编写也较少公开征集群众意见,导致群众的参与度不高。
3.可行性对策研究
3.1率先纳入法律体系
        城市设计导则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能够与城市设计一同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平行、对等的城市设计体系能够提升城市设计规划建设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以及合理性。不同的设计规划法律法规在相互作用之下,相辅相成,进而进一步实现城市规划的长期、持续进步。综合性的城市规划布局主要考虑了城市的发展,因而对微观、宏观等各项问题进行较为深刻的研究,但解决此类问题并非城市规划布局的主要目的,而是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约束与应对。如城市的发展方向、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建设等,此都应该是在法定规划范围之内的,从而能够借助概念性的城市规划拥有更高的先进性与更长远的前瞻性。城市规划中还需对城市历史文化、景观建筑等充分挖掘,进一步理解其内涵,从而形成特色化的城市建设理念,营造极具归属感的城市外形轮廓。通过增加城市设计导则的法律效力,强化制度建设优势,充分考虑内部、外部环境,从而将可行性的难度降低。。
3.2加强各个层面的设计
        城市规划建设的完整程度与造价有着密切相关,一般表现为完整程度越高造价越高,相应的对设计体系健全的要求也越高。较完整的建设规划通常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实现,因此在对城市规划体系进行调整时,不易采用整体调整,而是应当以细微调整的方式为主。当所制定的规划制度整体较为合理时,只需要在不同的层面进行细微的调整即可到达需要的效果。
3.2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采取分布式管理制度。对于行政区域而言,城市设计应当在规控前开展,从而能够较为容易采取独立设计,进而形成二元控制体系,还该众多控制内容,如街道规划、建筑物外观造型、道路交通、广告标识等。在城市设计导则中,诸多内容均可以量化,进而精准控制,使得内容与控规指标体系达到一致。对于难以量化的部分,可以采取清晰、明确的文字描述。
4.总结
        综上所述,在城市设计导则中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助于实现城市更为科学、合理、明确的城市设计规划,在城市规划区中,通过将特别地区与一般地区有效区分,分别对不同的规划指标进行聚类汇总,从而形成一元、二元的控制体系,提升城市规划设计的完整性(如图1)。本文首先对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进行概述,随后指出了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制度困境及缺乏开放性等问题,从而针对可行性展开进一步探究,认为需要率先将城市设计导则纳入法律体系,并加强各个层面的设计,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度,使其能够在城市规划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图1 城市设计导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
参考文献:
        [1]金广君.城市设计:如何在中国落地?[J].城市规划,2018,42(03):41-49.
        [2]陈天,石川淼,崔玉昆.我国城市设计精细化管理再思考[J].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8,33(02):7-13.
        [3]王君. 城市改造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2.
        [4]陈强,胡雯,鲍悦华.城市发展质量及其测评:以发展观为主导的演进历程[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03):14-23.
        [5]郑国栋,赵毅. 面向规划管理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方法研究[A].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城乡规划——2008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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