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的限度

发表时间:2020/12/17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0月上   作者:吴璟
[导读] 基因编辑技术运用的限度一直是各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吴璟

摘要:基因编辑技术运用的限度一直是各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根据基因编辑的基本定义,可将基因编辑分为“增强”和“治疗”两种类型。其中,“增强”型基因编辑致力于将人类基因提升到高于正常状态的水平,此种做法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是争论的焦点。通过分析“增强”基因所面临的人类的自由与自治、社会公平、优生学三方面困境可知目前“增强”基因并不具有道德伦理上的正当性,基因编辑当以“治疗”为限。
关键词:基因编辑;基因增强;治疗;优生学
        一、问题的提出
       一项科学技术的发展往往会同时,引起人们对未来的期盼和对未知的恐慌,2012年诞生的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便是如此。基因编辑作为分子生物学重大技术进步,其应用为增强人类福祉、提高社会福利描绘了新的理想蓝图。同时,基因编辑面临着技术、道德、伦理上的困境与挑战,常会引发各界的激烈争论。2018年,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顺利诞生,由于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CCR5)经过修改,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HIV,这一事件在中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掀起了轩然大波。基因编辑婴儿遭到百名科学家的联名反对、强烈谴责。事件调查组贺建奎私自组织包括境外人员参加的项目团队,蓄意逃避监管,使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技术,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该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从调查组的分析可得出,对于贺建奎团队作出法律处罚的依据有两点:第一,目前基因编辑的技术风险尚不明确;第二,基因编辑活动本身面临着道德伦理上的挑战。[ 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基于法理角度的思考,基因编辑婴儿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基因编辑技术是否有道德伦理上的正当性,若不是,其道德风险是什么?
        二、“治疗”与“增强”型基因编辑的区分
        在论证之初,有必要对基因编辑的定义及类型进行界定。基因编辑(gene editing),是一种能对生物体基因组特定目标基因进行修饰的一种基因工程技术。基因编辑技术是指让人类对目标基因进行定点“编辑”,实现对特定DNA片段的修饰。通过对基因编辑对人体的作用程度,可将基因编辑分为“治疗”型基因编辑和“增强”型基因编辑两类。“治疗型基因编辑针对的是损害健康或降低自身功能水平的疾病,目的是为了是人体恢复到一般正常状态,而“增强”型基因编辑是通过该技术将人体性能提高到超出正常的功能范围。[ Patrick Lin&Fritz Allhoff . “Untangling the Debate: The Ethics of Human Enhancement”, NanoEthics, Dec 2008.]无论是基因编辑的支持者还是其反对者,基本上都会认同“以基因编辑的方式进行治疗”之做法的正当性。具体来说,支持者表达的是既支持“治疗”也支持“增强”的态度,而反对者表达的是只允许“治疗”不允许“增强”的态度。[ 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由此,问题的范围可缩小至“增强”型基因编辑的正当性论证。
        区分“增强”与“治疗”的关键点在于“正常状态”的界定。而“正常状态”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定义。根据统计学上的分析,正常状态是指对足够多的人口样本进行平均计算的人体状态;根据规范性含义,正常状态要参照特定道德、文化、规范进行定义。[ Alberto Giubilini & Sagar Sanyal, “The Ethics of Human Enhancement” Philosophy Compass Vol.10, 2015.]例如在特定的盲人群体中,失明被视为正常状态,若将其视力提高到普通人的水平,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一种“增强”的状态。此外,在不同地区进行统计学分析时,“正常状态”的标准亦会有所不同。例如,欧洲人可能会认为高鼻梁是一种“正常状态”,而在亚洲情况就会有所不同。由此有支持“增强”者提出,既然“治疗”与“增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也就没有必要在支持“治疗”的同时反对“增强”。这一观点与哲学上的谷堆悖论十分类似,谷堆悖论认为:一粒谷子是不能形成谷堆的,再加一粒也不能形成谷堆,如果每次只加一粒谷子,而每粒谷子都是不能成为谷堆的,所以,谷子是不能形成谷堆的。其错误结论在于忽视了相似关系的不可传递性,认为谷粒成堆与不成堆之间没有区别。同样,得出“治疗”和“增强”之间没有区别结论是错误的,我们不能通过没有明确的界限或用一些特殊情况来模糊界限来得出结论。与“谷堆”一样,“治疗”和“增强”这两个术语可能只是含糊地构造出来,需要更精确的定义来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要明确“增强”型基因编辑是否具有足够支持其实施的道德理由,就要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展开论证。
        三、“增强”型基因编辑面临的正当性挑战
        (一)自由与自治
        在定制婴儿这一问题上,有“增强”型基因编辑的支持者认为,父母的生育自由是其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而生育自由的价值源于人类的自由与自治。[ 马驰:《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生育自由不仅包括生与不生的自由,还包括生育何种孩子的自由,因此基因编辑自然被囊括其中。[ John Ancona Robertson, Children of choice: freedom and the 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51.] 但是这种观点只考虑到了父母的自由与自治的价值,却并未尊重胎儿的人性尊严及对生活的自主决定权。根据哈贝马斯的主张,父母通过基因编辑对婴儿进行的定制将会影响到他对于未来生活的想象和落实,因此设计者就会与被设计者一道成为被设计者生活的共同作者,不但侵入到他的自主决定中,还破坏了个人自我责任的基本结构。[ Jürgen Habermas,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Polity Press, 2003, p.81-82.]根据这一主张,进行基因编辑的父母成为了参与设计婴儿生活的共同作者,由于婴儿不是基于自主意志作出的决定,这也导致其丧失了承担道德责任的个人能力。同时,哈贝马斯还提出如果胚胎的基因被编辑,那么胚胎的生物性状是通过父母意志决定的,由胚胎发育而来的孩子因此丧失了自治。人行使自由的前提是这种行使不会妨害他人的自由,当父母的生育自由与孩子对自我生活的自治权发生碰撞时,谁能够肯定父母的自由比孩子的自由价值更高呢?
        支持者还会继续提出辩驳的理由,即哈贝马斯的主张过分高估了胚胎的地位,将孩子与胚胎相等同。由于实施基因编辑时胚胎还未脱离母体,所以胚胎并没有获得独立于母亲的事实或规范地位。既然潜在父母有权利放弃胚胎使其死亡(例如通过基因测序放弃不好的胚胎)那么这种权利也足以强大到支持他们去改变胚胎。此外,从孩子自主性的角度来说,被父母有意识地选择性状或是随机决定性状两者并无实质差别。[ 马驰:《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如果认为胚胎仅仅是母体的附属物品,父母的生育自由的确可以碾压胚胎的利益。虽然对于胚胎是否具有人格独立性这一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但在潜在父母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这一情形下,确有必要承认胚胎的人格独立性。因为在基因编辑胚胎情形下,潜在父母通过“治疗”型基因编辑技术降低了胚胎存在先天缺陷的可能,同时通过“增强”型基因编辑选择了自己更想要的胚胎生物性状。与自然生长于母体的胚胎相比,基因编辑胚胎无论是从生理方面,还是从潜在父母的主观意愿方面,其顺利出生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婴儿可能性都要高得多,因此更要注意保护基因编辑胚胎的自主与自治权利。在确定了基因编辑情况下胚胎的人格独立性后,父母有意识地选择性状与随机决定性状就产生了实质性的差别。从孩子的自主性角度来说,其有可能丧失前文所述的道德责任个人承担能力;从父母的角度来说,由于父母参与设计了孩子的性状,他们将与孩子共同承担这一切设计所导致的责任和风险,对父母来说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二)社会公平与公正
        反对“增强”型基因编辑的另一种有力的观点即该种技术的运用将会导致社会不公。一方面,获得提升的人所获得的优势也意味着未提升的人相对劣势,无论是在体育、就业机会、学业成绩还是其他任何领域。由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及拥有的社会财富不同,运用“增强”型基因编辑技术的也会有所不同。与此相关的担忧是,富人将是人类“增强” 技术的第一批使用者,由于穷人没有钱和资源负担这样的技术,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由此分化成为两个不平等的阶级。另一方面,若父母可以选择基因编辑技术“增强”其后代的能力,如智力方面的显著提升,这也意味着这些人可以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在出生时获得常人需通过努力而获得的成就,从而构成了对“努力”这一美德的亵渎。由于超高的智力,这些人可以更加轻松地接受仅对有限人群开放的高等教育,这与一个人经过刻苦的学习获得高等教育的改进机会截然不同。一个人经过刻苦的努力获得只有部分人才能取得的成就,这并不会导致对他人的不公,因为其中蕴含的“努力”为其人生的“增强”提供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反过来讲,如果一个人未经努力而获得了“增强”的效果,那么这就成为一种“作弊”。这类似于在体育比赛中服用兴奋剂而获得冠军,由于缺乏“努力”正当性的支持,这种成就不但不值得赞扬,还会被认为存在道德上的缺陷。[ Michael Sandel, 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 Ethics in the Age of Genetic Engineer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36-44.] 在“给定条件大体一致”的前提下,个人的努力构成了他获得成就的理由。


给定条件的差别越大,他所获得的成果被赞扬肯定的几率将会大大降低,因为“努力”的部分正在逐渐减少;若结果完全取决于给定条件,那么努力将无处存身,它也就根本不再值得赞扬。[ 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增强”型基因编辑的支持者针对以上主张提出了如下批评。首先,针对“增强”型技术将会被富人先拥有由此使得阶级加差距大这一点,批评者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反事实论证。因为这一观点的论证建立在基因编辑技术由于某种原因只能由少数人拥有这一假设前提上。既然可以假设基因编辑技术是只有少数人可享用的奢侈品,为什么不能假设基因编辑技术是可为大众享用的普及品?[ 马驰:《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反事实论证是指借助假设一个与事实并不相符的反事实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从而降低了论证的力度。而基因编辑技术将先成为富人所拥有的奢侈品这一前提并不能完全算作一种反事实,因为基因编辑技术首先成为“奢侈品”的可能性要远高于其成为大众享有的“普及品”的可能。众所周知,一项科学技术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和经历漫长的实验周期,如果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后没有巨额的利润作为回报,那么未来的创新是否能够得到持续?例如,治疗白血病病人的药物“格列卫” 从发现靶点到2001年获批上市耗费了约50年的时间,制药企业诺华投资超过50亿美元。因此,“格列卫”在推向市场时一盒定价一度达到两万元以上,使白血病的治疗成为了少数人才能享有的“奢侈品”。每一项科学技术的面世背后都是高昂的时间、金钱成本,外加巨大的失败风险,基因编辑技术何以得以例外,从开始投入市场时就成为大众享有的“普及品”?
        其次,批评者针对基因编辑技术将会削弱“努力”的重要性这一点提出了如下观点:首先“增强”型的基因技术无法完全取代努力的地位,最终成就是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使基因被普遍提升,个人努力也不会完全被替代。其次,并不是所有的生命环节都需要诉诸努力,对于那些手段性活动或具有次要性意义的活动并不需要展现努力的最高水平。最后,“努力”被削弱的论证是因为接受了“人类努力的机遇看作是固定的和有限的”这一错误的预设。随着基因编辑导致的人类能力的提升,会有更多新的挑战出现,需要人类付出新的努力。[ 刘叶深:《基因提升伤害平等和伦理了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针对第一个观点,其忽略了努力对成就的衡量作用,虽然后天努力不会因先天因素而被完全替代,但个人的最终成就的道德正当性却会应“努力”成分的下降而大打折扣。基因编辑婴儿带来的问题就是先天性技术条件对后天努力所占空间的挤压。针对第二个观点,批评者无法证明“增强”型基因编辑给人类带来的提升将只涉及生命中的手段性活动及次要性活动。例如通过基因编辑提高人类的智力,将直接影响到教育、就业、婚姻等人类生命中的核心领域,而不仅仅是人类的手段性、次要性活动。最后一点,批评者将模糊了人类整体的努力和个人的努力间的边界,单纯强调人类努力会因为基因编辑技术带来新挑战而提升会导致对个人权利的漠视。为解决新技术带来的问题所付诸的努力是全人类范围内的。具体到个人身上,因基因编辑而获得的先天性优势确实会削弱后天努力的重要性。而个人的努力却不一定会落实到解决技术挑战的有关方面,个体“努力”程度也就不一定因新挑战而得到提升。
        (三)来自优生学的挑战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以父母为主导的“增强”型基因编辑行为,不仅会侵害孩子对生活的自治和自由,还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将“任由个人选择”作为基因“增强”的基本方式(这也被成为人类改进的“市场方式”),那么关于社会正义的道德恶害将无法避免。[ 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市场方式”带来的道德困境,“增强”型基因编辑的运用有必要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非市场化方式。基因“增强“的支持者在其观点中也表达了政府在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期待。这样的期待包括政府通过市场规制来减轻由基因编辑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市场性缺陷”,以及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对基因“增强”带来的益处进行再分配,社会上的其他人可以分享因基因提升带来的增量财富。[ 刘叶深:《基因提升伤害平等和伦理了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然而,当政府真正掌握基因编辑的主导权时,将会引发来自优生学的挑战。优生学是指通过非自然或人为手段来改进国民遗传基因素质的学术领域,主张操纵、控制特定人口的演化程度以及演化方向。在历史沿革中,优生学和优生运动曾于19世纪末席卷整个欧洲大陆,并扩展到其他大洲。优生运动在德国到达了顶峰,为了维护日耳曼优等种族的血统,德国采用强制绝育甚至强制安乐死的手段防止“劣生”,优生运动最终堕落为种族灭绝的社会清除运动。通过政府主导的基因编辑与优生运动十分相似。首先,在目的上,两者均以促进优秀的个体出生、使人类后代更加完善为目标;其次,在组织上,两者均以政府为主导的形式进行。两者的唯一区别可能是政府主导下的基因编辑不会采取强制堕胎、绝育等残忍的手段,而是采用基因编辑这种更为“温柔”的方式进行。然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优生学面临的困境。
        在基因编辑的情形下,政府将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去除或提升其所认为的“不良基因”,从而诞生优秀的婴儿。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不良基因”和“优秀基因”的标准是什么?这就涉及到优生学的本质,优生学仅承认人有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而否认人固有的内在价值。[ 雷瑞鹏,冯君妍,邱仁宗:《对优生学和优生实践的批判性分析》,载《医学与哲学》2019年第1期。]根据人的外在价值将人类分为“优生”和“劣生”严重侵害、亵渎了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从社会价值来看,遗传病患者、残疾人、精神病人的价值不一定比“健康人”低,人们在身体、心理及其他性状方面的差异不构成在道德和法律上的不平等。第二,政府主导的基因编辑是否会对人类多元价值产生侵害?从结果上来说,政府主导的基因编辑必然是对人类多元化价值的破坏。在人类生物多样性相当小的前提下继续根据同一标准进行基因编辑,人类形象的单一化的恐怖局面就可能成为现实。
        四、基因编辑的限度及法律规制
        通过自由与自治、社会公平及优生学挑战三个方面的正当性论证,“增强”型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目前还无法获得充分的道德正当性。因此,在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中有必要规定仅以“治疗”型基因编辑为限。此时,又回到了前文所述的问题:“治疗”和“增强”的边界在哪里?可以明确的是,“治疗”和“增强”之间一定存在一个界限,而这个界限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现代人的平均寿命在古人看来也是远超正常的状态,通过基因编辑将寿命从50岁提高至70岁,对于古人来说是“增强”,对现代人来说仅仅是“治疗”。同样,我们也无法预测未来人类的平均寿命将达到何种水平,届时人类“正常状态”的标准将再一次被刷新。然而,动态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当下的基因“增强”可被视为未来的基因“治疗”,我们仍要遵守不创造当下之“超人”的界限。
        为了规范基因编辑技术的使用,应建立起一种以伦理为基础的动态法律规制体系。第一,整个法律体制框架的研究应当涉及法学、科学、医学、社会公众等多个方面。形成和法学和其他学科互动和有效反馈的责任分担机制。第二,注重公众在立法方面的参与,提高基因编辑领域立法的透明度。一方面,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提高公民参与度和立法透明度使得公众能够及时地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及建议权。另一方面,基因编辑技术与人类命运紧密相连,人类命运的整体性要求公众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共同分担基因风险。第三,基因编辑的相关问题应达成国际共识并寻求国际共识。基因编辑的风险关乎全人类的命运,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在国际层面达成合作共识,制定明确的基因编辑伦理原则及相关规范。同时,在国际层面可以形成规范基因技术使用的组织或委员会,对各个国家的基因技术应用状况进行评估及监督,以促进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性、正当性。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参考文献:
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2.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3.Patrick Lin&Fritz Allhoff . “Untangling the Debate: The Ethics of Human Enhancement”, NanoEthics, Dec 2008.
4.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5.Alberto Giubilini & Sagar Sanyal, “The Ethics of Human Enhancement” Philosophy Compass Vol.10, 2015.
6.马驰:《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7.John Ancona Robertson, Children of choice: freedom and the 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51.
8.Jürgen Habermas,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Polity Press, 2003, p.81-82.
9.马驰:《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10.Michael Sandel, 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 Ethics in the Age of Genetic Engineer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36-44.
11.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12.马驰:《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13.刘叶深:《基因提升伤害平等和伦理了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14.陈景辉:《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15.刘叶深:《基因提升伤害平等和伦理了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16.雷瑞鹏,冯君妍,邱仁宗:《对优生学和优生实践的批判性分析》,载《医学与哲学》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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