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工程结算中因合同组成文件效力顺序导致争议的处理——以某河道工程结算为例

发表时间:2020/12/2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刘广游1 陈星2 张小柏3 汪洋3
[导读] 摘要:本文以某河道工程为例,说明如何解决因合同效力顺序所致的争议事项的处理,对类似工程争议事项的解决提出了建议。
        1高邮市水务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  225000;2仪征市水利局  江苏扬州  225000;
        3江苏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  225000
        摘要:本文以某河道工程为例,说明如何解决因合同效力顺序所致的争议事项的处理,对类似工程争议事项的解决提出了建议。
        结算审核过程中合同组成文件的效力先后顺序,对于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如何针对合同的约定妥善解决因合同效力先后顺序导致的争议事项,是结算审核的重点之一,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或结算审核人员应从合同的组成效力文件整体去判断、解决争议。本文以某河道工程的争议事项的处理为例进行探讨。
        1.项目背景
        1.1项目概况
        某河道工程,需拆除河道内所有坝埂并沿河道中心线进行清淤拓浚,河道两岸根据位置不同共采用七种断面形式,河道拓浚施工土方量约70万m3,同时对现状河坡进行清杂并整理平顺。河道保水水面高程为▽14.5m,清淤后河底高程为▽12.5m。
        1.2合同组成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情况
        (一)合同组成及效力优先顺序的约定
        (1)该工程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在合同文件中效力的优先顺序: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④专用合同条款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与要求(合同技术条款)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⑨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二)涉及争议的该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2)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同时符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江苏省水利厅苏水基[2011]21号《江苏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格式》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并以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约定优先。
        (3)涉及争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情况,
        ①清单项目名称:河道及河坡整理清杂,计量单位:m2,招标工程量:50000.00,未描述清单项目特征。
        (三)该工程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
        (1)技术标准与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6章“土方开挖工程”的第“6.9计量和支付”的第1条规定:“…本合同土方开挖工程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及计量单位以单价形式进行计量支付。其单价内应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植被清理、场地清理清杂、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工作面预留、基础、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2)技术标准与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第7章“土方填筑工程”中的第“7.11计量与支付条款”第1条规定:“…本合同填筑土方系压实成品方,在实施过程中应按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及计量,以工程量所列项目及计量单位进行计量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其报价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填料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碾压、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现场试验、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第2条约定:“…施工期雨水、渗水排除,施工场内道路、临时马道,边坡、河底、堆土区整平、清基等各杂项工程经费均已包含在所列相应项目的报价中”。
        2.涉及争议的内容
        2.1涉及争议的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 “河道及河坡整理清杂”的工程量计价与计量范围是否存在重复的争议。
        2.2承包人申报情况及观点:
        (一)承包人申报情况
        (1)承包人结算申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河道及河坡整理清杂”工程量(222206m2)计量范围为“河道土方疏浚及开挖”、“河道平台填筑及压实”施工区域的表面积。
        (2)现结算申报的土方开挖及回填的计量范围:“为清杂前测量的原始地貌高程与实际开挖或回填完工断面高程之间的面积乘以长度计算”(注:计量中未扣除清杂厚度所占的土方开挖与回填体积)。
        (二)承包人的观点
        承包人根据 “技术标准与要求”第6章“土方开挖工程”的第6.9“计量和支付”的第1条约定中有“…本合同土方开挖工程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及计量单位以单价形式进行计量支付。…”,认为“河道及河坡整理清杂”是工程量清单所列,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核对过程中提出实际实施时仅是进行了割草挖树工作。不管是开挖区域还是回填区域都应该予以计量。即:清杂面积按测量面积计算,土方开挖及回填也不扣除清杂区域厚度的土方量(注:土方量计算是以清杂前实测原始地面高程计算,未扣除清杂厚度的土方量)。
        2.3审核观点
        (1)审核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根据合同组成及效力先后顺序,“技术标准与要求”的效力优先于“已标价工程清单”,且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技术标准与要求”第6章“土方开挖工程”的第6.9“计量和支付”的第1条约定,土方开挖单价内已包括开挖区域的场地、植被清理以及清表清杂等全部费用。虽然工程量清单“河道及河坡整理清杂”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计量范围不应与土方开挖工程的其他工程量清单的施工作业区域存在重复,也不应与土方填筑及压实的施工作业区域存在重复。
        (2)针对承包人申报的“河道及河坡整理清杂”(工程量222206m2)计量范围与河道开挖、回填区域重复,承包人的“河道及河坡整理清杂” 仅应计算河道开挖、回填区域以外的部位;现申报的清杂面积均为河道开挖区域、回填区域(回填区域的清基工作已包括在回填单价中),存在重复计量与计价,即:核减该部分清杂工程量,同时土方开挖及回填区域不再扣减清杂厚度的土方量。
        2.4争议的解决
        经与承包人多次沟通后,最终同意审核意见,扣除了该清单的全部工程量。在本项目的结算审核过程中,仅因该工程量清单审核节省了130余万元的财政资金。
        3.结语与启示
        3.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下,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结算审核过程中,应根据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在合同文件中效力的优先顺序进行审核。
        3.2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尤其是对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应详细、全面,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同时还应查看招标文件中关于计量与计价条款的约定,以减少后期合同纠纷及争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501-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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