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雨颜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丰台区 100000
摘要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流标现象不乏发生,它带来的后果会增加整个采购活动成本,大大延长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下降,有的还会影响到后续企业生产。因此本文主要就招标采购过程中常见流标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招标采购;流标;对策
1招标项目发生流标的法定情形
1.1所有投标在评审中被否决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界定应予废标(流标)的一种情形:“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即在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会员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在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投标被否决后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意味着项目招标失败。
1.2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
除上述两种较为常见的流标情形外,《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从法律界定看,出现“中标无效”,一定是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实践中项目多会被推倒重来,重新招标。
2招标项目流标原因
2.1投标被否决原因
否决投标属于评标委员会职责,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即评标委员会评审依据是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响应,因此投标被否决的原因有两方面:从招标人角度而言,是招标文件编制的太繁杂,项目要求过于苛刻,否决条款太多,或是有不切实际要求;从投标人角度而言,是投标准备不充分,没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在投标文件中没有针对性的响应招标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质量不高。
2.2中标无效的原因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应实施条例以及部门规章中,界定了多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导致“中标无效”的主体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等。出现“中标无效”的原因,主要是上述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到中标结果。《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款界定的两种应予废标情形,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或是信息滞后。
3预防项目流标的措施建议
3.1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国家在大幅收缩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对一些原来要求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再强制招标。然而,与之相对应,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内部,却把招标作为规范采购和预防腐败的一种必要手段,不论项目属性如何、采购金额大小,一律实行招标采购,出现“招标滥用和过度”现象。对于市场受众面窄、标的额度小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行招标采购,势必会带来不必要的流标现象。招标只是采购方式的一种,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招标有其适用范围及明显的优缺点,对采购人而言,根据项目属性、金额大小及市场竞争情况,确定正确的采购方式,尤其必要。预防采购腐败,在于透明度和公开性,合理选择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只要过程公开和透明,一样能够预防腐败,既实现采购目的,还提高采购效率。
3.2推行集中采购和归类合并采购
招标金额的大小,是能否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为避免投标人少于三家的现象,建议:(1)对于通用性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上级单位实行统一招标,其下属单位根据招标结果实行订单采购;(2)做好项目归类合并,把金额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品类进行整合,打包后实行一次招标,即提高项目采购额度,增大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吸引力,减少流标风险,也减少采购频次,降低成本。
3.3准确发布招标信息
对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现象,笔者进行过专门调查和研究,原因大多为信息壁垒造成的。现在很多招标公告中,采购内容不清,标准范围不明,更有甚者,用“详见招标文件”来代替,潜在投标人只有购买招标文件后,才清楚采购内容是否有利润。因此在招标公告中清晰传达出采购范围、控制金额、标准及需求等基本信息,就显得十分重要,让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标公告基本判断有无意愿参与投标,最大可能消除信息的不对称,避免出现购买招标文件满足三家以上而实际参与投标不足的情况,也避免政府采购中投标人报价均超采购预算而导致流标现象。同时建议,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还应向有竞争实力的供应商主动告知招标信息,发出投标邀请。这里必须注意,所有信息沟通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有关信息。
3.4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技术需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评标依据。招标条款设置过于宽松则可能达不到采购预期,过于苛刻,则会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会造成项目流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技术需求应依据项目特点设置,技术参数定位客观,避免门坎过高;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招标人难以准确说明采购需求的项目,可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选择两阶段招标;招标文件宜简练清晰,要利用好《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重要信息以前附表形式提醒,要慎重设置否决条款,不宜过多,最好以星号标记提醒投标人,防止因投标被否决而导致项目流标。
结束语
在招标活动中导致“中标无效”的主体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等多方面,出现“中标无效”,往往意味着发生了违法行为,目的多是为了谋求私利而主观故意为之,性质恶劣。杜绝违法违规,加强自律是根本,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各方人员要知法、懂法和守法,对法律法规心存敬畏;依法监督是保障,应完善监管机制,引入招标采购活动各环节的外界监管力量,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规范引导是途径,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招标采购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及个人,一经查实,要追责和拉黑,营造健康有序的招标采购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对症下药”防治采购流标现象[J].赵长宝.中国招标.2016(49)
[2]夫妻二人能否代表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招标采购活动[J].迟伟丰,李淑鑫,张家琪.招标采购管理.2019(12)
[3]正确把握处理质疑“三个要素”[J].孙志涛.中国政府采购.2016(11)
[4]招标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救济[J].曹新宇,朱宏亮.建筑经济.2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