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员“流动派驻”工作模式初探

发表时间:2020/12/2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罗田
[导读]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党的十九大通过新党章,充实了从严管党治党基本要求,赋予了纪检机构新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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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党的十九大通过新党章,充实了从严管党治党基本要求,赋予了纪检机构新的职责任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的执纪部门,是深化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要通过加强监察方式创新和监察制度完善,强化对企业内部及属下各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织密党内监督网络,延长监督触角,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本文结合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提出国有企业纪检员“流动派驻”工作模式,初步探讨了模式开展的新方式、新做法,分析模式创新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供相关国有企业在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时参考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流动派驻;模式创新
        1 目前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短板剖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想把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开创从严治党新局面,就少不了对党内监督工作模式的创新和监察制度的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的执纪部门,是提高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也是国有企业践行从严治党成败的关键所在。而国有企业基层单位纪检部门作为纪检监察监督体系的神经末梢和毛细血管,其组织机制和工作效率直接影响着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效果。但当前国有企业基层纪检工作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受固有体制限制导致的纪检监察基础薄弱、风险意识缺乏、内控执行不力、内部监督形式弱化等诸多问题:
        1.1 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环境薄弱
        目前,国有企业基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环境薄弱。大多基层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由基层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而基层一线企业的管理层对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足、意识薄弱甚至刻意抵触,还存在职责不清晰,不按各自权责行事,导致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仅仅流于形式,常常只做表面文章,遇到不合规不合法的情况,往往以强调灵活性为由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的落实存在很大的问题。此外,有些基层国有企业根本没有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加之管理人员的工作成绩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在逐利性的驱使下,致使许多国企基层负责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违法违规行为。
        1.2 国有企业基层单位风险评估能力较弱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如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担保风险、信用风险、廉政风险等等。然而,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往往受长期的固有体制思维方式束缚较深,风险意识严重不足,防范风险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有些基层单位领导受利益驱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毫无风险意识可言;有些基层单位风险评估能力较弱,导致对风险评估做出错误研判,致使资金链断裂;还有些基层单位不能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当市场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后,导致企业巨大损失。
        1.3 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机制不健全
        当前,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大部分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纪检监督机制和定期的评估检查机制,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资源配置不健全,部门责任不清,问题导向不明,导致国企内部存在问题也不能及时被发现,无规可依、有规不依的情况仍有存在,给企业的健康运转带来隐患。基层企业决策“一言堂”现象也很严重。监督工作开展往往会触碰一些人的利益,甚至是企业领导的利益,致使很难做到有效的查究,造成企业亏损或资金流失。
        另一方面,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整体水平有限。多为一人兼数职,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足,专业知识不够,工作手段匮乏,不能胜任企业日趋繁重和复杂的监督检查工作,有的监督检查工作限于传统的“财务监督”与纪检监察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1.4 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存在政策信息传达不及时、部门之间沟通不畅
        国有企业的基层单位不论是上下级还是部门间都或多或少存在政策信息传达不到位,交流沟通阻塞现象。个别基层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政,导致信息沟通不畅或出现严重延时;此外一线员工对政策信息了解不足,一切以企业管理者要求为准,存在不管领导指示是否合理、合法、合规“领导让干什么就干什么”的现象。
        因此,如何促进国有企业基层单位廉洁、合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已成为提升企业整体核心争力的重大保障问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政策引领下,亟需探索一条新路径,开启一种新模式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从而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促进国有经济廉洁发展的作用,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监督职能的高效发挥。
        2 国有企业“纪检员流动派驻”创新模式的提出
        2.1 国有企业纪检员“流动派驻”的意义
        “纪检员流动派驻”模式是在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内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和内设纪委监督等专门监督形式的特点和优势基础上,在实践中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特点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监督模式。它通过建立国有企业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专业纪检员定期“流动派驻”到属下基层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机制,督促属下各党支部、各纪检组发挥作用,不断加强党内纪律建设和党组织的建设,增强监督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把管党治党落实到日常管理和监督当中,破解“欲为无力”的体制机制障碍,真正实现监督“哨岗”前移的作用,激发纪检监察部门“探头”活力。该模式是国有企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向基层延伸要求的一项创新抓手,也是企业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实现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创新之路。


        2.2 国有企业纪检员“流动派驻”有效实施的做法
        一要掌握驻点企业的情况,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派驻前期准备阶段,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需针对派驻纪检员对被监督单位业务情况不熟、人员职责不清、风险排查困难等问题,采取蹲点办公、贴身观察、跟踪督导的方式,并结合以往常规检查以及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摸清驻点单位各业务基本情况和业务流程,围绕人、财、物等关键环节,把握权力运行的特点,把准监督方向,制定了纪检员流动派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派驻时间、派驻工作重点以及具体工作安排等。
        二要加强驻前沟通调研,明确派驻任务清单。为确保派驻工作取得实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需提前向被驻单位下发《纪委派驻通知书》等文件,提前沟通商定包括场地、人员、物资等的派驻事务与配合事项,建立专人专线联络的同时推进事前沟通,并召开派驻通告会、公示派驻公告,与被驻点单位的领导班子开展谈心活动,通过与主要领导在思想上达成共识,增强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积极配合落实监督事务。
        派驻初期,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还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被驻单位一线职工代表、管理人员代表以及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对本单位不记名抽样测评。进而进一步了解不同岗位员工对被驻单位现阶段班子建设、内部控制、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评价,为调整派驻计划提供方向,也为企业不断优化内部管理策略提供参考依据。
        三要精准发力,强化执纪力度,推动驻点监督工作有效落实。派驻期间,派驻纪检员应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在被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下,充分发挥一线派驻的权威和优势,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通过列席重要会议、谈话询问、群众接访,廉情研判、调阅资料、线索排查、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开展对驻点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四种形态”零距离执纪、精准化出击,严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流动纪检组成员还需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驻点监督进展,从而取得指导,不断细化、修正派驻监督内容,以达到监督有目标、有方法、有效果,做到“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督促不包办”,不断增强派驻监督执纪实效,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活力。
        3“纪检员流动派驻”后续实践的注意事项
        “纪检员流动派驻”工作,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一件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可借鉴。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流动派驻工作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基层隐藏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群众反馈的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与安全检查、企业内审、效能监察等一般性检查还是有性质上的差异,因此,派驻监督要从问题线索抓起,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收到问题反映、发现线索能够马上处理,做到“抓早抓小”,体现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和预防性。因此,在后续实践中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深入思考:
        (1)要找准派驻监工作督执纪着力点。随着党中央不断强调和明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党内监督“全覆盖”、“零死角”的要求不断强化,对国有企业执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着力点已不仅仅停留在查办大案件,惩处大腐败上,还需延伸至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进程的风险防控以及国企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作风的纠正和具体监督上来。因此,派驻监督工作要通过对企业经营、内部管控、廉洁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风险源的分析研判,提高对经营生产环节动态监测和预警防范,从而达到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强化监督执纪力度,杜绝“微腐败”,实现“零腐败”。
        (2)要强化派驻纪检人员队伍建设。一要强化纪检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履职能力。特别要加强纪检人员对监督执纪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是派驻监督的重要依据和纪检人员评价合法合规性的操作指南,基层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唯有结合企业实际把规矩用起来,行之有据,才能实现依法依规治企的目标。同时,还要探索建立派驻纪检人员心理调适机制。派驻纪检人员担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工作任务重、强度高,压力大,容易产生身心亚健康问题。因此,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心理调适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纪检人员树立健康的生活理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二要优化派驻纪检员队伍结构。要多选配政治强、业务精的,特别是熟悉党务工作、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今后选拔流动纪检组成员的后备力量。同时,还要及时掌握派驻人员的思想问题,遇到纪检监察人员自身腐败问题,要及时警示提醒,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3)要善于运用流动派驻监督成果。流动派驻监督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成果运用。流动派驻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派驻工作就形同虚设。要切实运用好派驻成果,必须借助流动派驻纪检组和被驻基层企业纪检部门合力,及时对被驻企业发现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被驻企业及时整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还要把流动派驻期间开展的专项性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形成完善、全面的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进一步促进派驻组和被驻企业纪检组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的十九大修改).2017.
        [2]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2016.
        [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16.
        [4]张月飞.广东省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运行障碍与改革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5]廖志华.国有企业开展纪检监察巡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海峡科学,2016(3):71-72.
        [6]梅丽红.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的改革创新[J].党政论坛,2017(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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