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房胥吏的职能研究

发表时间:2020/12/2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朱世超
[导读] 摘要:清代的刑房胥吏是地方衙门的“刑房”中的具体办事人员,对地方司法审判发挥重要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上海市  200000
        摘要:清代的刑房胥吏是地方衙门的“刑房”中的具体办事人员,对地方司法审判发挥重要作用。这一群体直接接触社会人群且办案经验丰富,经常能够操纵内部行政管理、左右司法审判结果。本文将对刑房胥吏在清代官僚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考察,通过分析刑房胥吏对清代司法审判产生重要作用的路径与方式研究刑房胥吏的职责与功能。从刑房胥吏显现的清代官僚体制弊端之中,总结关于当代政治腐败的预防和治理的经验和见解。
        关键词:刑房胥吏;吏治;清代;腐败
        一、清代刑房胥吏的理论概述
        清代是一个少数民族统治的朝代,在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实现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必然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庞大的官僚组织系统。但是自隋唐建立完善的科举制度以来,通过科举入仕的官员所占人口比例少之又少。故中国地方政治体系中就出现了这样的一个群体,他们没有正式官职却又执掌某特定方面的事务,对于地方政府机构的运作,尤其是连接官民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清代的地方政治体制中大致形成了官僚、幕友、胥吏这样一种三维政治体系。这样的一个特殊的政治体系中的“非官员”群体,弥补了政治官僚人员较少的缺陷,在封建社会末期对于维持中国社会内部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胥吏这一群体,它在数量上相较于文官和幕友占优,在地方政府的日常运作与官民之间的上传下达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它的待遇和社会地位确实三者之中最低的,而这一矛盾的现象的背后实则是清代官僚体制弊端的显现。清朝的地方政府建制大体上和明朝无异,分为六房和三班。“六房”分别是吏、户、礼、兵、刑、工,各房分工明确,直接对州县长官负责。各房的具体办事人员就是吏,刑房之中的具体办事人员也就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刑房胥吏。本文所探讨的刑房胥吏不仅仅包含了从事文书案牍编写工作的胥吏,还包括了负责司法勘验的仵作、押送犯人的衙役等办事人员。
        二、清代刑房胥吏的职能与经典案例
        1.刑房胥吏的具体职责
        刑房胥吏需从事填写司法案牍、撰写法律文书和传票、羁押嫌犯、填写判决文书和整理保管文书等工作,具体而言,可划分为司法文书工作和诉讼执行工作。古代公文来往格式复杂,用词讲究严格,官员往往不如刑房胥吏内行,故刑房胥吏就肩负起了发放传票、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材料和撰写案牍等公务。文书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即诉讼进行过程中的文书案牍的填写和案件审结后的整理归档工作。多数刑房胥吏企图向相关涉案人员收取贿赂,多是在传票上动手脚,而更有甚者,篡改判决文书的某些关键字词,便可出入人罪,导致司法不公。而且当时的案件归档由于没有现代的文书整理技术,对于有限的刑房胥吏人员来说显得工作量过于繁重。因此刑房胥吏一般疏于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各房各案随意整理堆积,长此以往,往往只有该房经手的专门人员才清楚相关案件档案的摆放位置,对于案件的复查工作多有阻碍。也正是由于这种不规范的文书归档,为一些刑房胥吏恶意损毁案件档案,导致案件失去关键证据或者冤案难以重申提供了可能性。
        清朝有律令规定,州县长官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出县衙大门,这就使得狱讼之中很大一部分的羁押与执行工作也交付到刑房胥吏身上。诉讼执行工作则一般由衙役来具体执行,主要负责抓捕、羁押嫌犯和刑罚的执行。而古代刑罚之肉刑的特殊性又为衙役提供相当的“操作空间”,同样的处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轻重是由具体执行人员来把握的。虽然为了避免刑罚执行轻重失当,清代法律对于刑具的大小、尺寸,以及执行人员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员身体素质有差异,实际上难以制定确切的客观标准。此外,广义的刑房胥吏还包括从事司法勘验的仵作,在刑事案件中,仵作往往对案件的证据收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宋代以来,勘察检验技术的突飞猛进极大地提高了客观证据在案件中发挥作用的现实可能性,使诉讼案件的审判方式向更加公正科学的方向发展。但是勘验技术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仵作在尸体的勘验结果上几乎可以说有“一锤定音”的权威效应。
        刑房胥吏处理的日常事务虽然繁杂,但其薪资并不尽如人意,只有微薄的伙食费和抄写费,而且皆由州县长官发放,并无朝廷俸禄,难以满足胥吏的日常生活开支。很多刑房胥吏就会在“传票”上做文章,一些熟悉衙门内情的当事人,也会主动送上各种费用。官员对胥吏的陋规收入虽然也有所察觉,但往往睁一眼闭一眼。



        2.刑房胥吏左右司法审判的经典案例
        清代“一人政府”模式下的州县职务繁重,不可能一人独揽各项事务。加上官员任职需回避本籍,任期届满就要调动。初到任职所在地,他们对当地的风土人情、语言习惯的了解程度有限,而刑房胥吏为本地人,长时间在衙门工作,熟悉各类政务,对各种陈案旧例烂熟于胸,故经常对案件结果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在清代实际的司法实务中,刑房胥吏利用自身职权来左右司法审判的例子不胜枚举。晚清四大奇案之首的“杨乃武小白菜冤案”,其实就是刑房胥吏滥用其职权,与官员相互勾结出入人罪的经典案例。毕秀姑的丈夫葛品连因患寒热引起急病而死,口鼻出血,其母怀疑其系被人毒死报了官。县令刘锡彤带领仵作沈祥、门丁沈采泉前去验尸。仵作沈祥在验尸过程中,将口鼻流血写成七窍流血,趾甲灰暗认作青黑,银针未经皂角水擦拭就探入咽喉,见银针变色便报服毒。门丁亦坚称是死者是砒霜中毒。县令刘锡彤不经调查,轻信仵作的检验结果,认定毕秀姑勾结奸夫谋害亲夫。三年之后人犯被押解到刑部,重新对葛品连尸骨开棺检验,查出并非中毒身亡才冤情大白。最后仵作沈祥因严重失职杖八十徙两年,门丁沈采泉坚称砒毒,倚官滋事,纵令妄为,杖一百流三千里。从杨乃武小白菜冤案可见刑房胥吏在冤案形成中起了重大作用,其勘验以及填写相关文书都为其营私舞弊提供相当的操作空间,在某一环节上弄虚作假或者出现纰漏都有可能出入人罪。
        三、清代刑房胥吏制度问题总结与借鉴意义
        1. 关于刑房胥吏制度的辩证认识
        清代刑房胥吏地位低下,违法违规的现象很多,可以说是封建制度发展到顶峰之后,官僚体制的弊端不断放大的表现之一。但他们对于地方司法事务起到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忽视,虽不在官僚体制之内却夯实了官僚体制在地方的根基,对地方司法和行政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房胥吏是清代狱讼和司法的主要力量,官员仍然是行使地方司法权的主体。
        2. 对当代廉政建设的借鉴意义
        清代刑房胥吏虽与当代基层公务员在性质、地位上都有很大不同,但分析吏治混乱的种种原因能对当代的防止腐败起到很大的作用。清代刑房胥吏在维持地方政府行政和司法事务正常运行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胥吏群体本应受到重视,获得较高地位和薪酬,却在政治上受到了极端歧视。经济和社会上的地下待遇使得胥吏与其本职工作逐渐背离,做出许多违法之事,最终导致了吏治混乱和官僚腐败现象。由此可见,提高公务员的薪资待遇和社会认同度具有必要性。基层公务员基层公务员他们不仅是国家各项法规和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更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群众稳定的生活,离不开基层公务员在维护社会秩序上付出的辛勤劳动,因此给予他们相应的尊重是非常有必要的。其次,清代虽然设立了专门针对胥吏的监察制度,但收效甚微,后期形同虚设。只有在地方官员与胥吏相勾结让皇帝感到不安的情况下,地方的吏治才有可能得到整治。故我们应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加大对公务员群体的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最后,公务员的思想建设也尤为重要,应该将公务员的思想建设教育工作常规化、生活化,确保公务员能够及时接受前言的政治指导与教育,培养与时俱进的行政理念与服务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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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雪华:《清代吏胥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4]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5]顾渊明:《浅谈清代陋规横行的两个原因》[J],载于《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
        [6]李灿:《初论清代刑名幕友》[J],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7]董兆娜:《浅谈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俗字》[J],载于《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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