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合并仲裁问题初探

发表时间:2020/12/2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   作者:蔺霞
[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商事仲裁的当事人逐渐往多方当事人发展,一个争议往往涉及到多方当事人,也难以通过一个仲裁来解决,那么此时强制合并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620
        摘要: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商事仲裁的当事人逐渐往多方当事人发展,一个争议往往涉及到多方当事人,也难以通过一个仲裁来解决,那么此时强制合并仲裁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在总结域外商事仲裁以及我国国内仲裁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强制合并仲裁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商事仲裁;强制合并仲裁;仲裁庭;关联性
        商事仲裁制度作为在商事活动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灵活、秘密安全、公平公正的特点,在实践中广受商事主体的热爱,得到广泛的应用。虽然仲裁制度属于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对比与其他的和解、调解,具有最终的裁判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商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逐渐的往多方当事人发展,也就是一份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不再像以往多为两人,也可能会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出现使合并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一、强制合并仲裁制度
        合并仲裁制度是指将在同一仲裁机构受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独立,但是又具有关联性的仲裁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的制度。 需要合并仲裁审理的案件之间是互相独立的,都可以进行分开审理,但是由于案件之间具有关联性,一个案件也许对于另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关键证据的获得以及最终的仲裁裁决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若是在分开审理的情况下,那么仲裁庭要等到仲裁案件的审结才能调取相关证据来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出裁决。而这样的过程是耗时耗力的,与当事人寻求仲裁高效解决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因此合并仲裁制度伴着多方当事人的呼声逐渐得到了支持。
        合并仲裁制度又分为合意合并仲裁和强制合并仲裁。
        合意合并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将所有仲裁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各方当事人基于合意将所有的仲裁案件合并仲裁,其实质上就是形成了一个新的仲裁协议。强制合并仲裁是指不以当事人同意合并仲裁为前提,基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将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形。对于强制合并仲裁制度,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争议不断。强制合并仲裁制度是否需要征得全部当事人的同意,满足何种条件时才可适用呢?下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二、我国对于强制合并仲裁的规定
        我国1995年的《仲裁法》经2009年第一次修正和第2017年第二次修正后,仍然未对合并仲裁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仅对《仲裁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对《民事诉讼法》引用问题作出了相应的修正。下文同样以表格的方式对国内不同机构的规定进行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年修订)》对于合并仲裁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并且是与国际合并仲裁规定的趋势相符合的,对于合并仲裁也并不一味地要求仅当当事人合意时才能合并仲裁,细化了强制合并仲裁的问题,也对关联性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反观北京、上海、深圳的仲裁规则,对于合并仲裁问题,仍然紧抓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合意,且对“案件的关联性”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让申请人在申请合并仲裁时没有完整细致的操作规定而无法申请合并仲裁,从而无法达到其高效经济的目的。
        三、我国强制合并仲裁制度的构建
        首先,根据域外商事仲裁的规定,有权决定是否强制合并仲裁的主体分为三类:仲裁机构、仲裁庭和法院。按照我国长久以来的司法实践,法院只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时候才会关注仲裁案件的实体性问题,一般不会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去干预仲裁案件,这是对仲裁机构独立仲裁权的尊重,也是对其最终裁判权的尊重。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决定是否进行强制合并仲裁的主体不应规定为法院,因为这是保证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也是为了让诉讼和仲裁制度分别得到更好的发展。
        其次,仲裁的案件之间要具有关联性,域外商事仲裁对“案件关联性”的规定为:(1)产生于相同交易或者一系列交易;或(2)基于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我国各仲裁机构应当在借鉴域外商事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完善对“案件关联性”的细致规定。
        最后,基于商事仲裁的实质,仲裁机构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实行一定限制条件下的强制合并仲裁,实现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最初自由目的。
        参考文献:
        [1]王亚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合并仲裁问题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2]马骁潇:《合并仲裁问题比较研究》,载《北京仲裁》,2019年第107辑。
        [3]卞清:《合并仲裁制度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
        [4]李琪:《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纠纷之非合意合并仲裁》,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5]杨荣宽:《新加坡国际仲裁新规则具有突出借鉴价值》,载《中国商报》,2017年6月1日第P08版。
        [6]宋连斌、林一飞译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7]石育斌:《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比较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
        [8]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9]林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作者简介
        蔺霞(1995.11—),女,汉,四川,硕士在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作者简介
        1[意]莫鲁•鲁比诺—萨马塔诺:《国际仲裁法律与时间》,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
        2此条款原文见 http://www.cietac.org.cn/ ,2019年10月20日访问。
        3此条款原文见 http://www.cmac.org.cn/ ,2019年10月20日访问。
        4此条款原文见 http://www.beihaiac.com/ ,2019年10月20日访问。
        5此条款原文见 http://www.shiac.org/SHIAC/arbitrate_rules.aspx ,2019年10月20日访问。
        6此条款原文见 http://www.shiac.org/trade/index.aspx ,2019年10月20日访问。
        7此条款原则见 http://www.shiac.org/SHIAC/arbitrate_rules.aspx ,2019年10月20日访问。
        8此条款原文见 http://www.sccietac.org/ ,2019年10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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