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解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发表时间:2020/12/23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0月下   作者:郭桃如
[导读]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陕西省洋县中学  郭桃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途径。
        现在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有着十分独特的作用,因此在近几年的高考中是一个高频考点。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生在这个地方错误百出,究其原因,一些是基本概念不清楚所导致,还有一些是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知识面狭窄所导致,为了弥补学生这方面不足,同时也在课堂上引入法律知识,学法普法,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知识权威性。
        下面就以农村自治为例,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加深对课本知识的理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通过本条我们可以得出:村民自治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法自治;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通过本条我们可以得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包括: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是国家机关,不履行国家职能;村民自治的范围是依法直接管理村里事务,而不是国家事务;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从以上两条中可知: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履行职能进行管理,但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是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是工作上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在工作上互相支持。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从本条可见:农村基层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在基层自治中仍是进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村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自治;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从这一章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方式为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村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到此我们可以知道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村民会议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组成,工作方式就是开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依法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大会产生,要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采用户或小组推选制,向推选户或小组负责,但要受村民监督。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的实践,所以我国要把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作为法治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由此给我一个启发:在讲授政治生活这本书时,要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既符合了思想政治学科素养中“法治意识”的要求,也拓展师生视野,丰富课堂内容,提升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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